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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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杜绝违规临时建筑,保障建筑构筑物的正常维护和使用,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的建筑构筑物的管理,包括公司厂区、宿舍区、工程土建施工等。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制造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公司内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审批及可行性评估。

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管理;

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和验收管理。

4、建立反映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公司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铁路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5、建立公司地下、地上暖气及上、下水布置图

6、建立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第四条安环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内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安全环保方面的审批

及可行性评估。

2、负责公司绿化的组织、施工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人事行政处职责

1、负责建设用地对外行政审批。

2、负责建设的房屋契照办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和厂区围墙、道路等公辅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财企处职责

1、负责公司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转固工作;

第七条各主体单位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属房屋及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工作;

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核算;

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施工交底,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负责辖区内临时建筑、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相关定义

第八条定义

1、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内(一般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结构简易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内必须限期拆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贮灰场、烟囱、烟道、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砖石沟道及管网等。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日常管理

1、杜绝随意搭建简易库房、棚等临时建筑,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考虑使用安全及对周围设施的影响等因素,通过制造管理部和安环处进行专业评估,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建设;

2、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时,按工程管理制度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逐级报批审核。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包括:防风、防雨、用电、消防、环保卫生等。

4、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结构和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由于工艺改变确属必要时,在非承重或无腐蚀介质存在的楼面打洞,直径大于120mm时应向制造管理部投资管理室提出书面的申请报告,由土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5、不得随意增加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确属必要时需有核算资质的单位进行核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6、不得随意改变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围护结构、楼梯、栏杆、盖板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因检修需要切断栏杆时需及时恢复。不得任意拆除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水、防腐蚀、防雷等设施。

7、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周围任意挖坑积水,以免引起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施工单位在厂区开挖土方对原建筑物、构筑物有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各部门应保持所属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避免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的腐蚀。

9、不得使用与工艺技术要求不相适宜的厂房强行生产。

10、严禁在道路上随意堆放各种物质、无故设置障碍、无故切断路面,禁止向道路上排放有腐蚀性的液体及污水。履带车在道路行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损坏道路。

11、制造管理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内所有的建筑构筑物进行全面的检

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确保其安全、完好地为生产服务。

12、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

13、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14、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近的屋项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1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设备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16、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并执行EPR系统MO流程审批。

17、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制造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临时建筑构筑物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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