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货运险理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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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货运险理赔管

理办法

产险核赔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加强产险核赔工作管理,提高核赔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树立公司品牌,提高公司信誉。核赔人员于处理赔案时,应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作为核赔工作的方针,认真做好核赔工作。

第二条核赔基本原则:双人查勘、交叉复核、分级核损、终审归案。

第三条核赔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关于核赔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有关财产险各保险条款及其解释;坚持核赔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

第二章分支机构核赔权限及审批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的核赔权限以总公司产险部每年下发的为准。经公司聘任且授权的核赔人有权于授权范围内处理索赔案件。各级核赔人无权代表公司签署超越其权限的任何文件、协议、合同或函电。各分支机构首席核保人指定初、中、高级核赔人,且将指定情况报备总公司产险部。

第五条超过分支机构核赔权限的拒赔案,于正式向客户发出书面拒赔函之前,须报总公司产险部审批。因拒赔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报总公司产险部备案。

第六条超过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赔案的预付赔款,无论预付金额多少,均须报总公司产险部审批;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内赔案的

预付赔款由各机构自行审批,但预付比例壹般于估计赔偿金额的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七条超过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的赔案,于分支机构形成统壹的处理意见且由产险首席核保人签署意见后,报总公司产险部审核。结案金额超过产险部核赔权限的赔案,总公司产险部审核形成处理意见后,报产品运营中心和公司总裁室审批。分支机构于收到总公司产险部书面批复意见后,方可支付赔款。各分支机构处理超权限赔案时,于没有得到总公司产险部书面审批意见之前,不得向索赔方做出最终赔付的书面或口头承诺。

第八条通融赔付的前提是赔案真实发生,且造成了被保险人实际经济损失、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分支机构如果需要进行通融赔付,则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上报总公司产险部审批。于申请通融赔付时,应有明确的申请理由,且对拟通融赔付客户最近三年来的承保、赔付情况进行盈亏分析。

第八条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内的诉讼、仲裁案件,如果需要委请律师代理,则直接上报总公司运营中心审批,同时抄送总公司产险部备案。超过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的诉讼、仲裁案件,如果需要委请律师代理,必须事先征得总公司产险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上报总公司运营中心审批。

第九条当接到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救助担保和扣船担保的申请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关联材料上报总公司产险部,由总公司产险部统壹安排处理。于未获得总公司产险部的书面审批意见之前,禁止

各机构对外提供此类担保。

第三章分级通报制度

第十条对于超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的赔案,各分支机构须于接到出险通知书后壹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产险部。

第十壹条总公司产险部于接到分支机构上报的超权限赔案通报后,将立即核实案情,对于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案件,将于俩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室通报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承保时安排临分的业务,如果出险,则不论损失金额大小,均应及时书面通报总公司再保部。于结案后,分支机构也应及时将赔款收据、结案方案、赔款计算书和检验公估方案等上报至总公司再保部。

第十三条对于分支机构核赔审批权限内的赔案,各分支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内部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上报总公司产险部的超权限赔案的处理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总公司产险部。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赔案的统计分析方案,按有关要求上报总公司产险部。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的第壹个月月底之前按统壹的格式向总公司产险部报送至少壹个典型案例分析。总公司产险部汇集整理后,将及时于公司内部网财产险论坛上公布。

第四章未决赔案登录的管理

第十七条出口货运险赔案的登录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60

天内(不包括第60天);利润损失险、进口货运险、国内铁路货运险、国内公路货运险、所有责任险及飞机险赔案的登录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5天内(不包括第45天);其他所有险种赔案的登录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不包括第15天)。

第十八条登录金额的有关要求:

(壹)分支机构财产险核赔人应当根据现场清点情况,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证明资料对损失做出及时、科学的估损,且按照该估损金额进行未决赔款的登录。

(二)对于可能的拒赔案件,核赔人也应按照查勘确定的估损金额进行登录,不得以拒赔为由不登录或延迟登录,壹般拒赔案件按估损金额的50%进行登录。

(三)因特殊原因未能于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估出损失金额的案件,壹律按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录入;被保险人未提出索赔金额的案件,可向总公司产险部申报,按总公司产险部批复的金额进行录入。(四)责任险案件(包括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有依据能够及时估损的,按估损金额据实录入;对于被保险人未提供主要依据而无法判断估损金额的案件,可分三种情况进行登录,壹是对第三者财产遭到损坏的案件,按索赔金额的80%录入;二是对第三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按索赔金额的50%录入;三是对第三者财产和人身均遭受损坏和伤害的案件,按索赔金额的100%录入;

(五)共损、救助案件。若保险标的未受损,按保额的20%进行登录;若保险标的受损,则按获救价值20%的金额和单损金额之和

进行登录。

(六)诉讼案件。因拒赔或因损失未达成协议涉及诉讼的案件,若壹审未判决,按诉讼标的金额的50%进行登录;若壹审已判决,则按法院判决金额的70%进行登录;若二审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则按法院二审判决金额的100%进行登录;

第十九条未决赔案电脑登录的第壹责任人是各机构财产险核赔经理及经办核赔人;第二责任人是财产险核赔内勤;分支机构的首席核保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登录的赔案的未决赔款数据的修改,分支机构需填写数据修改单,逐笔上报总公司财产部审批。

第二十壹条各级核赔人应恪守职业操守,于处理赔案时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科学核定损失金额。对于估损金额存于恶意偏差的,壹经查实,将对有关核赔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核赔人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分支机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关联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且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对于擅自以零金额结案或以小金额结案以达到重新立案、更改估损金额的做法,壹经查实,将对关联机构第壹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加重处罚,产险首席核保人将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聘请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产险部发布的最新版《关于产险理赔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的暂行规定》执行,严禁聘用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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