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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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管道安装劳务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括

1、工程名称:榆林市第二毛纺织厂家属区供热工程一级官网。

2、工程地点:本官网工程位于榆林市新二路及航宇路至二毛家属院自二级官网。

3、承包内容:切割回收、管线安装工程。

4、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焊条锯片等一切辅助设备材料及发电设备的方式发包给乙方负责施工,甲方只负责吊车和发电用的柴油配备和供给,其余均有乙方负责。

第二条施工工期

本工程的施工工期由甲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情况确定开工日期,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起12小时内进场施工,并严格按照甲方安排的施工进度时间完成工程施工。

第三条包干单价

1、焊接以每个焊接接口为单价(Φ为内径)Φ1000mm 元/个Φ700mm 元/个Φ500mm 元/个Φ400mm 元/个Φ200mm 元/个

2、切割以每个切口为单价(Φ为内径))Φ1000mm 元/个Φ700mm 元/个Φ500mm 元/个Φ400mm 元/个Φ200mm 元/个

3、除包干项目外,实际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工程款按实际的工程量乘以包干价进行计算。

4、付款方式:每阶段完成以后,由乙方报送进度完成量,按工程进度的计量款后按完成量的70%支付进度款。余额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一次付清。

5、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评定表》中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本工程的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提供场内发电、水源、材料制作安装场地。

2、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及时供应材料

3、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交叉作业

4、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5、如图纸或现场的尺寸进行变更及增减项目及时通知乙方

6、安装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及项目部要求精心施工,做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必须将质量问题消灭在操作过程中,并义务提供检验用的试件、样件。由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若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伤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任务。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自行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转包给他人。若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施工使用的电焊条等辅助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报告材料的合格证及厂家检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与本班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严禁使用童工和无手续的人员参加班组生产,若发现没人罚款500元。

6、乙方应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资须登记造册并报甲方备案,若因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状》的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施工工期完成工程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且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五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的约定标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应无偿返工修补至合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另行承担赔偿。

3、除本合同约定外,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其他义务,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守约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额,超过部分违约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罚款、赔偿、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3、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的话: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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