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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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范本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编号:.

合同编号为:.

买方:

地址:

电话:卖方:地址:传真:电话:传真: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对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对合同第【】条的修改如下:

1.

2.

二、对合同第【】条的补充如下:

1.

2.

三、本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为准。协议内容如与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一份。

买方:

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卖方:地址:邮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补充条款:

一、甲方白愿将坐落在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给乙方,乙方对此房产现状无疑义。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币小写元整。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整,即小写元整。

四、乙方白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无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各白承担。

七、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甲方应在房产交易完成之日起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乙方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并赔偿给乙方与定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H^一、附加条款:

疑义: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电话:

年月日

篇三: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平等协商一致,就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宜(以下简称合同”),订立下列补充条款:

1、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本合同所填

写的为准,买受人保证所填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无误,并可以随时接

受信函或邮件;出卖人或买受人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

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或告知义务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送达:

a、通过邮局邮寄送达书面通知,从邮件发出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完成

(以邮局受理凭证为依据);如因买受人所填地址不准确而导致书面通知退还的,买受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并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或告知义务;b、出卖人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河南省级报纸有效),公告见报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因此产生的公告费等支出

由买受人承担。

2、依据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与共有人投资份额,买受人占产权比例

为%,共有人占产权比例为%。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要求退房且出卖人同意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20%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其余房款无息退还;超过7日不予退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并不包括房价款本身以外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按国家规定和标准由买卖双方各白承担。买受人应于本合同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特指一次性付款)或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特指按揭贷款付款)30日内按国家规定和标准交纳契税;

出卖人代收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需交纳的测绘费、登记费、印花费、非住宅交易服务税,该笔费用由买受人于签订合同时一并交纳。因买受人逾期交纳或拒绝交纳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等后果,均由买受人白行承担。

4、如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

5、9、10、15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出卖人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其他损

失及费用。买受人依据第5条退房时,应白全部房款交清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

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参照第十条条款处理。

5、对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应尽力协助,但不保证买受人一定能取得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在购房合同签订7日之内,按出卖人要求将齐全、有效的按揭资料交于出卖人,并在

接到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的通知(出卖人可采取固定电话、手机短信、邮寄、公告等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后三日之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同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不能取得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如不能选择其他方式付款,出卖人应将所缴纳的购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应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6、本房屋交付时间以本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如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房屋

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交房义务。该日即为房屋保修期的起始日,同时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也于该日开始计收。

7、下列情况之一,出卖人可延期交付房屋,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要求变更原设计,买受人同时应出具书面声明,并承担有

关费用;

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房日期相应顺延;

3)为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及配合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地下文物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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