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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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处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市卫生系统治理过度医疗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求,现将医院处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管理
医院质控科、医务科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做好“四查十对”工作与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大处方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不包括中药饮片处方):
1.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
2.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
3.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并再次签名的;
4.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5.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
6.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慢性、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7.病情不需要或随意根据患者要求,超疗程、超剂量用药或开药,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药物的;
8.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或特殊药品,未经质控科、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的。
三、处方的开具、调剂规定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的开具。
2.药房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对涉嫌大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定为大处方的,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及时记录,定期向质控科反馈。
四、处方点评规定
1.处方点评小组通过随机抽取门(急)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并进行点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以住院病历为依据。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对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及出现大处方的科室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不再出现大处方行为。
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五、处罚规定
1、对无正当理由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发现一次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发现两次扣除20%的当月奖金;发现三次扣除50%的当月奖金;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大处方限制其处方权。
2、对处方监管不力的药剂人员,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提出警告,发现两次扣除20%的当月奖金;发现三次扣除50%的当月奖金;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监管不力的,医院将对其解聘。
3、对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发现一次全院通报批评,对屡次出现大处方的科室在2个月内无任何改进措施的,在科室绩效考核上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