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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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基础数据

统计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更好地了解全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系统发展情况,掌握准确数据,以便统筹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拟组织实施全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组织单位:

本次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以下简称“中检院”)综合业务处负责。

2.调查范围:

国家级、省级、副省级、地市级以及军队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包材辅料检验机构填报(不含港澳台地区)。

3.调查内容与时间:

《全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基础数据统计表(征求意见稿)》共十二张报表,涉及机构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业务情况、能力情况、标准制修订情况、科研情况、奖励情况、专利与技术转让情况、论著译著出版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国际合作与支援西部情况十二方面内容。调查时间为2013年度,时点指标截至2013-11-30,时期指标为2012-12-1至2013-11-30。

4.统计任务下达:

统计报表将于2013年10月8日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请登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公告通知"一栏中下载。

5.统计结果上报:

最终统计结果于2013年12月6日前,纸质文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邮寄至中检院综合业务处指定人员接收,电子文件(Excel 格式)按规定命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报送文件包括:本单位统计表、辖区内地市级各单位统计表。

电子表格命名方式:主要检验职别-单位级别-归属省-机构名称(全称)。如,药检(或器检/包材/辅料)-国家(或省/副省/地市)-归属省-机构全称。

6.填报单位职责:

各单位须如实填报,认真核对,对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统计结果逐级审核上报。中检院综合业务处负责组织本单位及全国数据填报工作,收集汇总本单位、省级、副省级、军队系统检验机构报送数据。省级单位:汇总本单位及省内地市级单位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报送至中检院。军队系统、副省级单位:汇总本单位数据报送至中检院。地市级单位:汇总本单位数据报送至省级单位,由省级单位收集、审核后报送至中检院。

二、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报表填写方式:

所填内容为数字类型的数据,按表中所列的数量单位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所填内容为文字类型,数据之间为并列关系的用“;”分隔。如“机构其他名称”中填写两个以上名称时,用“;”分隔。

(一)机构情况

1.机构情况

(1)机构名称:填写机构全称,以单位公章为准。

(2)机构其他名称:即挂牌名称,指同一机构,由于承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此处填写主要名称以外的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填写国家级、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其他(如军队系统)

①国家级: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

②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③副省级:行政级别,受省级行政区管辖。(目前共有15个: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④地市级:包括较大的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副省级市。(4)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填表单位所在省的全称。

(5)是否为口岸检验机构:由国家机关管理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口制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工作。口岸药品检验所,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填写“是”或“否”。

2.机构设置

(1)部门级别:按管理层级填写为“一级”、“二级”、“三级”等,若各部门均为并列关系,未按层级划分,填写“无”。

(2)部门名称:从行政管理的最小单元填起,填写部门全称。(3)所属类型:按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检验科室分类。

(4)编制数:指各级编委下达给本单位的编制人员数。

(5)从业人员数:为时点指标,指期末最后一日24小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之和。

(6)在岗职工数:包括在编人员数、合同制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及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7)归属上级部门:无上级部门的,填“无”。

例:

3.党组织结构

(1)党组织类型:按照人数划分,本级党组织是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在对应类型栏目下以数字“1”表示。

(二)人员情况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直接领取工资、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1.总体情况

(1)编制数:指各级编委下达给本单位的编制人员数。

(2)从业人员:为时点指标,指期末最后一日24小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之和。

(3)在岗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及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在编人员: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

(5)合同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等。

(6)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7)返聘人员: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8)外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人员,不包括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9)港澳台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港澳台人员,不包括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

(10)不在岗职工:已经离开本人的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派工作人员、离岗休养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长期学习、病伤产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等。不包括本单位办理正式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11)离休人员: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12)退休人员: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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