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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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

《农村社会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农村结婚彩礼问题

学生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授课教师

完成时间2014年7月

农村结婚彩礼问题

摘要:彩礼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仍然在我国社会存在着,历史的发展让彩礼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同时在不同时期彩礼的种类和要求也各式各样。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彩礼却出现了攀比、超越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彩礼纠纷,为了我国婚姻更好地发展,也为了我国社会更好地发展,应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观念。

关键词:彩礼、婚姻、权利、制度、纠纷、解决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在中国人眼里,彩礼是吉祥物,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彩礼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生着变化。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彩礼”这一习俗大量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

二、彩礼的来龙去脉

“彩礼”习俗的来源是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时期,开始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同时在《唐律》中提到:凡女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者不仅要追究“仗六十”的体罚刑,还要讲全部聘礼予以追回,而男

方后悔者,则不得请求追回聘礼。

一直到民国中华民国时期,我国还在沿袭着“彩礼制度”,但是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以及2001年的《婚姻法》中,均未对婚约彩礼作出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三、彩礼存在的根源性

1、悠久的民俗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妻制度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典礼》)。所以说彩礼在我国婚姻中有相当的历史了,作为悠久的民俗一直传统保留下来直到今天,并且不是简单地方法就可以将至取

2、婚姻补偿理论

婚姻补偿理论认为:彩礼就像费用一样,即男方给女方的抚养费,来确认对新娘繁衍后代和家务劳动的权利的转移,也就是男方送给女方家一定的财物补偿和生意人做买卖一样。在我国长期发展以来,传统文化中父权文化占有至高无上之地位。在古代女方嫁入男方要改姓成丈夫的姓氏,在当今女子不用改姓了。但作为两个人结合的产物孩子的姓氏仍然是要跟随父亲的姓氏的,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女子是给男方家生孩子的,因此彩礼以说是对女方生育能力的补偿,所以从生育补偿这个方面来说,不可能完全抛弃彩礼。

3、经济原因

“从经济原因看,彩礼的存在是由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的。”

“在当时恶劣的自然经济件下,生产力低下,男子承担了比女子

更繁重的劳动和任务。为保证生产和生存,就要求当时的社会形态形成一种稳固的社会家庭秩序,男子拥有家长主导地位,女性则从属于男性,受男性的支配,从而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这些原因造成了男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比女性拥有更多的优势,也造成了女性在生活上要靠男性供养,在地位上比男性低下的状况。”上述自然经济内在的活动规律以及男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反映在婚姻上,就形成了以夫权制为核心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婚姻与性别道德伦理观念,这种观念体现在男女婚嫁中,就是彩礼存在的根本原因。

四、不断上涨的彩礼

彩礼的不断攀升是值得一个深思的问题,不断攀升的彩礼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给以后的婚姻生活蒙上了阴影。虽然我国农民的收入在不断的增加,但对于一次结婚就要八九万,甚至十万以上的数目来说,收入的增长远远赶不上彩礼的增长。借钱结婚已不再是新闻了,有的为了娶个媳妇不得不早早退学,打工挣钱就是为了娶个媳妇。更有甚者置国法与不顾为了媳妇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个悲剧。高额的彩礼给家庭造成的负担,限制了家庭成员的发展,也限制了家庭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女的嫁入一个债台高筑的家庭,其日后的生活水平和幸福也可想而知。有的因为经济压力过大,夫妻的争吵不断,继而走上离婚的道路。

五、彩礼的演变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

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四大件之说,按照现在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

六、目前我国彩礼纠纷的现状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其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现代社会彩礼在我国尤其农村大量存在,几乎人人都要经历这种过程,在农村父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为人生中重要的任务,在子女到适婚年龄时,父母事就先预备结婚的彩礼钱,以及婚房等各项费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高额的彩礼让娶媳妇成了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人们常常为了孩子能娶上媳妇常年累月辛苦劳作,有的家庭还大量举借外债,这些都让家这些贫困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打工潮的兴起,人们交往和接触的范围在更大程度上的变化和扩大,使订婚、退婚以及离婚率大大增加,而彩礼纠纷也随之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七、彩礼的法律性质的争议

要解决好农村彩礼纠纷问题,必须正确把握彩礼的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彩礼的性质,一直是争论的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但在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彩礼的给付是基于缔结婚姻目的,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有关彩礼的性质,有赠与说、契约说以及不当得利说等,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赠送彩礼的一方,目的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将彩礼返还。

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说。在婚约存续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是基于婚约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婚约在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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