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2004-08-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年薪制的在兑现年薪前,必须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本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的组织实施方式是:(一)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
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
对于年内临时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机关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精选-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word范文

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一、审计主管部门及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实施,审计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审计内容包括:(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3、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出租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
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
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
主要审计:集体土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
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
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履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情况及投资效益情况。
主要审计: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规定及民主决策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集体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财务收支的审计。
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2、经济效益的审计。
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3、管理制度的审计。
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
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7)管理失察的责任;(8)滥用权利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 )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 )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责任的履行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于XX年XX月XX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监督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原则(1)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应独立行使审计权力,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全面性原则:审计范围应包括中央企业的各项经济责任,并全面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3)合法性原则:审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合法合规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及时进行,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发布审计结果和建议。
三、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式1. 审计内容(1)财务状况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经营管理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企业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等,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3)环境保护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进行审计,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审计方式(1)定期审计: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由审计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企业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2)特别审计:对中央企业在经济责任履行中出现问题或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可以由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整改措施1. 运用审计结果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将用于监督和评估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1年5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1年5月27日)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2.3 《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电审〔2014〕93号)2.4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2.5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6 《行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国电审〔2014〕10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公司所属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多元化控股企业、生产配套企业。
3.2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3.3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公司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3.4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是指下达经济责任审计指令的部门所在的单位。
3.5 经济责任审计指令: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审计工作的副组长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任务书。
3.6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公司多元化控股企业、生产配套企业的公司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审计,必要时可授权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兼任上述职务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由各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3.7 审计工作领导机构:公司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领导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领导。
电力实业集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成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各成员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公司成员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占控制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后经法定程序任职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是指领导人员在企业连续担任该领导职务的全部时间,具体以公司相关任职和免职的文件为依据;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活动和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主管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本要求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又称届中审计,是指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是指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成员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联营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x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2)5. 管理内容和方法 (4)5.1 审计工作的组织 (4)5.2 审计的主要内容 (7)5.3 审计的主要程序 (7)5.4 审计的报告和记录 (9)5.5 审计的评价与结果运用 (10)5.6 项目的检查与考核 (11)6 附则 (11)6.1 废止文件 (11)6.2 解释权 (12)xx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健全和完善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审计行为,加强对所属各级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组织、审计内容、程序、报告和记录、审计成果运用及检查与考核等工作,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7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xx年7月27日实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4年第8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4年第7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7号)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2号)内部审计事务指南——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位负责人:指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及主要业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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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文件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二级流程 营运审计 上级流程Owner 三级流程 营运审计 流程Owner 文件编号 版本 V1.0 制订日期 生效日期 核准 会签 审查 制订
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版本变更 修订页次 所修订内容的摘要 修订日期 修订者 1 1 全新修订 2013-07-25 王红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内部公开 AM-02-0xx-SXX
1/ 3 1. 目的
1.1 加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
1.2 正确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评价提供依据; 1.3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行为,统一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事业部制经营单位及经费包干单位 3. 定义
序号 名称 定义
1 单位负责人
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营
班子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计对象)
2 经济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在经营活动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以及领导责任
3 直接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失职、不作为行为; 违反公司各项制度的违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4 主管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根据分工,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5 领导责任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领导和管
理连带责任
6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
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分为期中审计、期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期中审计 集团公司为考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对其任职期间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阶段性责任审计; 期满审计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 对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辞职、免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以及在被审计单位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所进行的责任审计。 4. 关键角色及应负责任
序号 角色 应负责任
批注 [王红有1]: 或人力资源 批注 [王红有2]: 是否恰当
批注 [王红有3]: 是否需要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内部公开 AM-02-0xx-SXX
2/ 3 组织人事部门 1.提出离任审计需求申请,集团领导批准后签发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机构执行 2.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经营责任书
审计机构 1.接受审计委托,编制审计立项书 2.组织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 3.下发审计通知 4.实施审计外勤,编制审计底稿 5.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 6.被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及时予以核实 7.对被审单位的财务信息和相关资料保密
被审计单位 1.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 2.组织资产清查盘点、落实物资盈亏情况 3.提交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报告 4.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5.提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6.提供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上级公司、中介机构对企业检查后的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7.审计项目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5. 流程图
无 6. 工作程序
6.1 组织与实施 6.1.1 期中审计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 6.1.1.1 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最新任职情况(包括审计对象姓名、现任行政职务、 任现职务起始时间等);内部审计机构结合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和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期中审计计划,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6.1.1.2 期中审计遵循三年一审的原则,即审计对象任期每满三年应当接受一次期中审计。在本办法生效前任期已经达到或超过三年未接受过期中审计的审计对象,其在本办法生效后接受的期中审计以最近三年为主要审计期限,重大问题可追溯其他年度。 6.1.2 离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计需求,报经集团领导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6.1.2.1 离任审计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1.2.2 聘用外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审计对象离任后6个月。 6.1.2.3 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应在审计对象离任前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离任前委托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1个月内委托。 在对审计对象的期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内部公开 AM-02-0xx-SXX
3/ 3 计。 6.1.3 针对同一审计对象,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借助和利用其他审计项目的成果。对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6.1.3.1 其他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以往对审计对象开展的审计、检查项目,也包括其他审计机构对该审计对象开展的审计、检查项目。 如果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完全覆盖拟将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且其审计结论可以借鉴,则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但原则上仍需单独出具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1.4 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组织人事、财务、业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组织人事、财务、业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1.5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依据 6.2 审计内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工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6.2.1 生产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消耗、利税、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环保等。通过审计,评价人、财、物在其生产经营中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护卫,是否完成了其应完成的任务。 6.2.2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等。通过审计,分析评价其企业管理水平。 6.2.3 中长期规划及科研开发情况。包括基建投资、技改投资、科研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等完成情况。分析评价投资效益和企业发展后劲,有无短期行为。 6.2.4 资产负债情况。通过审计,确认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分析评价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2.5 遵纪守法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公司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等。 6.2.6 离任审计,还应包括离任者遗留需要由继任者处理或解决的问题。 6.3 审计程序 6.3.1 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对象经批准确定后,成立审计小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收集与本次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认真总结任职期间的工作,写出述职报告,并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6.3.2 进行实质性审计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法。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听取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并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取证工作,并编写好审计工作底稿。 6.3.3 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注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对象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有较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对象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领导提出异议,由内部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领导解决。定稿后的审计报告,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对象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6.4 审计报告的发送和存档。正式审计报告形成后,除报送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门外,还应送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各一份。内部审计机构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6.5 责任追究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内部公开 AM-02-0xx-SXX
4/ 3 6.5.1 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建议。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与处分的建议 6.5.2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秘密,依照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 相关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2
8. 相关表单
序号 表单名称 表单编号 保存期限 保存单位 1 2
9.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内控部负责最终解释。
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