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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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3)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 (3)第四章审计实施程序 (6)第五章审计结果 (8)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经理人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规范某某置地江苏公司(下称江苏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某某置地江苏公司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经理人任职期间管辖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实施,执行有关法规及江苏公司整体政策情况,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经理人及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指定的其他经营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确定经营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人力资源管理及明确工作责任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是指江苏公司所辖城市公司的经营负责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五条有以下情形时,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经理人离任,包括调离、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二)经理人任职满5年,由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开展实施;(三)经理人管辖公司进行重大合并、分立、出让或出售和关闭等资产变动行为;(四)其他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根据需要,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参与审计。

第七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不得低于经理人负责管理资产总额的70%;管辖公司户数不得低于管辖公司总户数的50%。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以经理人任期起止(仍在任的以审计时为止)时间为审计期间,为便于财务数据核算原则上将审计期间取整为年度或半年度之间,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责任界定,仍以经理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情况;(二)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及执行效果;(三)“6S”预算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四)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性;(五)对法律、法规以及某某置地政策的遵循情况;(六)资产、负债、权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七)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可持续性及主营业务的增长情况;(八)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持续改善情况;(九)投资业务的管理和回报;(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十一)潜在亏(盈)情况;(十二)或有事项;(十三)团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情况;(十四)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品牌维护情况;(十五)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

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制定和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审计对象与范围1. 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所有依法成立并享有独立经济责任的组织。

2. 审计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履行等方面。

具体内容可根据不同组织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审计程序与方法1. 审计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合规性、公正性、可比性的原则,确保审计过程公正透明。

审计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工作、实地审计、资料核对、问题发现、整改建议等环节。

2. 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方法,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审计发现与整改建议1. 审计发现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发现审计对象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经济责任失职等问题,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整改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包括加强内部控制、改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审计对象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五、审计报告与目标实现1. 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是审计报告,应当准确、客观地总结审计结果,详细列出审计发现和整改建议,并向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递交。

2. 目标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推动经济责任的履行和改进。

通过审计报告的发布和执行,可以促使审计对象改进管理、提高经济责任意识。

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 法律法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明确审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制度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2. 信息化建设推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过程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3. 人员培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能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旨在促进经济管理的科学、规范和透明, 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审计范围1.国家机关: 审计国家机关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

2.企事业单位:审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

3.其他组织:审计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活动合规性、专项资金使用等。

三、审计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真实、透明的原则, 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公正性: 审计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的框架下执行职责, 不受外界干预或压力。

2.独立性: 审计机构应独立于审计对象, 行使职能, 确保审计行为不受审计对象的控制和影响。

3.客观性:审计机构应客观地收集、分析和评价审计证据, 确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真实性:审计机构应根据事实,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审核意见和审计报告。

5.透明性:审计机构应及时公布审计活动和结果,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

四、审计程序1.规划阶段: 审计机构应制定审计计划, 明确审计任务、范围和重点, 确定审计方法和时间表, 分配审计人员和资源。

2.实施阶段: 审计机构应通过现场调查、数据分析、取证等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 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

3.审计结论: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证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审计结论,并编制审计报告。

4.报告发布: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及时送达审计对象,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

五、责任追究对于经济责任未履行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以便依法追究责任。

1.经济责任未履行的,应追究台账责任、保管责任、监督责任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制改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产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真实、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进行,结果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务审计、合规审计等形成有机衔接,提高审计效益。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和资产使用情况;(二)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执行政策情况及资产使用情况;(三)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从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突出审计对象的政策执行情况,并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范围和任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等方式,获取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收集证据材料:对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四)审计评估: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分析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五)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评估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明确问题与建议,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机关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开展相应的追责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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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责任审计法》(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法》),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担任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明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并提出整改建议,保障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旨在发现经济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责任的失职渎职情况,促进经济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委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利益,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守执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经营运作等方面;(二)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责任的失职渎职情况;(三)经济责任的风险和隐患;(四)经济责任履行后果的评估。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第二章组织程序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计机构执业许可、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注册等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委托函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审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对象和时间表。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容,希望大家喜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旨在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全面分析。

二、审计标准和原则1. 审计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审计原则(1)独立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不受外界干扰,维护审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证据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基于充分的证据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问题导向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应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从重要问题入手,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

1. 准备阶段(1)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根据任务要求和相关法规,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收集资料和准备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及时调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归档整理,准备工作底稿。

(3)组织人员和分工: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组织审计人员,并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 实施阶段(1)核查和检查: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范围和目标,对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并收集证据。

(2)经济责任追溯和计算:根据核查和检查的结果,审计人员应进行经济责任的追溯和计算,确保责任的界定准确。

(3)问题分析和评估:审计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问题的性质、影响和原因得到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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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

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

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

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则。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履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离职审计内容包括工作交接情况、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自下达职务任命通知书至免职通知书之日在岗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对在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期间内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条工作交接审计内容(一)离职资料是否完整:离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申请书、离职承诺书、离职交接程序单(含工作及相关资料交接表、办公用品及部门图书资料交接表、公司固定资产等物品交接表、主要福利项目结算表、财务欠款结算表)、其他情况说明、离职员工承诺书。

(二)离职程序是否充分:交接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交接单以及相关资料的签字确认;(三)工作交接是否充分:接交人应对所接任工作完全掌握,并出具交接充分的意见书;(四)各种工作关系的交接是否充分:包括内部和外部工作关系,内部工作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主要工作关系人员,外部工作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供应商、客户(重点是重要客户和潜在客户)等;(五)信息技术程序履行是否完整:ERP、CRM、腾讯通、财务系统等账户、口令是否按规定取消;已通知各公司营销人员取消向被审计人员发送相关的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履职情况的审计内容:(一)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二)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三)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五)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六)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八)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九)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十)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此外,还需重点关注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是否存在贪污腐败、违规违纪等不良经济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会同行政人事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和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被审计人员的审计由审计监察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发出的有关审计通知作出审计安排。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

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对象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对象或调查对象按规定填报。

第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应在审计组实施离职审计前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待审计组进驻后,将自查报告送交审计组。

自查报告包括对所经手的各项业务和经手的每笔经济合同、每笔支出详细说明;对在岗期间的岗位职责履行结果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的下列资料:履职评价资料(含述职资料、相应高管对述职人员的评价资料、民意测评资料、业绩考核资料等);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书;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相关资料;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有关经济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离职审计,离职人员还需提供:离职资料(含工作交接资料;财务、行政、科技信息等相关部门手续结清资料)。

被审计人员对所提供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听取被审计人员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职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一)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二)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三)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见附件1)提纲。

第十九条对于超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可考虑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无法取得相应的关键证据,或需借助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或公检法的力量,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5-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应对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离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职期间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被审计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人员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组。

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如果被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如若审计组与被审计人员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所列各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将审计报告(包括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发送给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的同时,应抄送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内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组应向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总结推广。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应对在职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按公司员工尽职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审计人员,审计组应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人员离职审计档案,以保证审计资料的真实、系统和完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模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鑫审字[2009]- 号主送部门: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抄送:集团执行总裁办审计日期: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审计范围:200 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与履职、经济行为和其他相关的事项(对于被审计人员,须对工作交接情况实施审计)审核人:签发人:一、基本情况1、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简介2、审计目标3、审计范围4、审计期间5、审计依据二、审计内容(一)工作交接包括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社会福利的结清情况、公司资产、办公用品的结清情况、公司住房、图书、重大福利、培训等的清算情况,含期权)、IT手续的办理情况本部分仅适用于离职人员的审计。

(二)履职情况1、被审计人员职位职责2、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年度和季度考评情况3、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4、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5、预算的执行和决算;6、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7、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8、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9、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10、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11、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三)经济行为审计贪污受贿、违规违纪事项的调查情况三、审计结论分类反映存在问题:如管理责任、经济责任、直接责任四、审计意见对被审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意见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2009年月日附件2:审计通知书**单位:根据**号文件,我们将于**日至**日对**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请积极予以配合。

详细信息如下:审计任务通知书编号:2009- 号审计任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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