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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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含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当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剂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拥有流传疾病的风险,不妥输注血液制剂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响。针对当前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剂临床应用基根源则。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 (一) 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剂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良生活质量而其余手段、方法不行代替的患者。应尽可能防止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剂,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掉,应尽量采用血液制剂代替物。

(二)血液制剂的选择

依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剂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剂时,要保障根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剂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根源的血液制剂流传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防止输注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响 在输注血液制剂时,要亲密察看患者输注状况,防止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响, 并做好不良反响办理应急方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该增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促使、指导、监察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二)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归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查核系统。

(三)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执行职责,展开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按期进行监察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状况提出纠正与改良建议。

(四)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 根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展开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立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暂时收集血液时,一定恪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试行) 》有关规定。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版)之欧阳术创编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版)之欧阳术创编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激素类药物(一)、激素类药物可分为五大类:(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包括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质激素。

(2)性激素类:包括雌激素类、孕激素类、雄激素类、同化激素类、促性腺激素类。

(3)甲状腺激素类:包括促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类。

(4)胰岛素类:包括长效胰岛素类、中效胰岛素类、短效胰岛素类。

(5)垂体前叶激素类:包括生长激素类、生长抑素类、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类。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血液制剂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任何诊疗物质,包含全血、血液成份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现在,血液是一个稀缺资源,血液制剂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含有传输疾病风险,不妥输注血液制剂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现在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剂临床应用基础标准。

一、血液制剂使用标准(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剂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换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输注血液制剂,如诊疗或预防血液成份降低或丢失,应尽可能选择血液制剂替换物。

(二)血液制剂选择依据患者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剂种类。

选择血液制剂时,要保障起源正当性。

安全血液制剂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采、供血机构。

商业起源血液制剂传输疾病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剂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剂时,要亲密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管理制度(一)药事管理和药品诊疗学委员会应该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并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二)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三)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和药品诊疗专业委员会要推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培训和教育,定时进行监督检验,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情况提出纠正和改善意见。

(四)全血及血液成份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设置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责任人组成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起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所使用全血及血液成份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和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需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措施(试行)》相关要求。

2.程序管理制订包含全血及血液成份库存管理(包含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留等)、患者用血需求评定、输血诊疗通知程序、输血前试验室检验、输血申请(包含血液成份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份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含查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监测、评定及处理、输血诊疗效果评定等临床用血各阶段操作程序。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完整)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完整)

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浏览:982 作者:时间:2015-9-17 11:52:48激素类药物广义上就是以人体或动物激素(包括与激素结构、作用原理相同的有机物)为有效成分的药物。

狭义上讲通常是医生口中的“激素类药物”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特别指定时,是“肾上腺素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简称。

其他类激素类药物,则常用其分类名称,如“雄性激素”、“生长激素”等。

根据我院现有的激素类药物种类和使用情况,特制定以下用药原则及管理制度。

一、我院糖皮质激素类品种:药品通用名称类型规格注意事项0.1g*20ml 严重的精神病史,活动性胃、十二氢化可的短效指肠溃疡,新近胃肠吻合术后,较松注射液重的骨质疏松,明显的糖尿病,严重的高血压,未能用抗菌药物控制的病毒、细菌、霉菌感染。

醋酸泼尼中5.0mg*100片结核病、急性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效染患者应用时,必须给予适当的抗松片感染治疗。

2.长期服药后,停药时应逐渐减量。

3.糖尿病、骨质疏松症、肝硬化、肾功能不良、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慎用。

4.运动员慎用。

10mg*2.0ml 可抑制患儿的生长和发育,长期氢化泼尼中效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需十分慎松注射液重,如确有必要长期使用,应采用短效或中效制剂。

老年患者用糖皮质激素易发生高血压。

老年患者尤其是更年期后的女性应用时易发生骨质疏松甲泼尼龙中4.0 m g*30 片糖尿病患者:引发潜在的糖尿病效或增加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和口片服降糖药的需求高血压病患者使动脉高血压病情恶化有精神病史者:已有的情绪不稳和精神病倾向可能会因服用皮质类固醇而加重因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并发症与用药的剂量和时间有关对每个病例均需就剂量疗程及每天给药还是隔日给药作出风险/利益评价应尽可能缩短用药期限慢性病的治疗应进行医疗观察40mg同上注射用甲中效泼尼龙琥珀酸钠(甲强龙)注射用甲中500mg同上效泼尼龙琥珀酸钠(甲强龙)0.2g*5.0ml1.诱发感染:在激素作用下,原醋酸泼尼中效来已被控制的感染可活动起来,松龙注射最常见者为结核感染复发。

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一、激素类药物使用基本原则ﻫ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ﻫ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ﻫ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二、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ﻫ(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3、使用糖皮质激素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ﻫ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说明书规定.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ﻫ(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ﻫ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ﻫ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ﻫ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ﻫ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⑷、消化性溃疡;ﻫ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ﻫ⑹、糖尿病;⑺、高血压病;ﻫ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ﻫ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激素类药品使用规范一、激素类药品使用标准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品使用适应症、禁忌症,亲密观察药品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品在非必需时,应尽可能不用;必需使用时,应严格根据要求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品看成“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路径。

4、重视药品经济学,降低病人药品费用支出。

二、激素类药品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品使用细则1、对发烧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品。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标准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品。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品应有明确指征,并依据药品适应症、药品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标准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通常不超出3天,使用剂量不超出药典要求。

4、对已经明确诊疗,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求最小维持剂量或采取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它药品和诊疗方法。

5、在明确诊疗,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品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预防骨质疏松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常常检测血糖,方便立即发觉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久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步减量方法,以使本身皮质功效得以逐步恢复。

(5)、预防多种感染发生,尤其是预防多重感染发生。

⑹、为降低对胃肠道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品。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⑴、肾上腺皮质功效亢进症;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诊疗药品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⑷、消化性溃疡;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⑹、糖尿病;⑺、高血压病;⑻、妊娠早期和产褥期;⑼、癫痫、精神病患者。

血液制品和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培训PPT课件

血液制品和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培训PPT课件

第 一
血液制品类药品使用指南

(二)免疫球蛋白。 免疫球蛋白制剂是不含血细胞成分的血液制品,包括肌注免疫球蛋白、静注免疫球蛋白、特异 性免疫球蛋白等。 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甲型肝炎等病毒性感染。 【注意事项】 1.本品为肌肉注射制剂,不可静脉注射。 2.制剂过期、混浊或有摇不散的沉淀禁用。 3.本品应一次用完,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使用。 4.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 5.不良反应:包括注射部位红肿疼痛,头痛、发热、寒战、面部潮红、头晕、恶心及皮肤反应 ,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
(3)极少数患者输注本品后48-72小时内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伴有脑脊液细胞数增多。
第 一
血液制品类药品使用指南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适应证】 用于乙型肝炎的预防。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及其新生婴儿,新生儿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需要和乙型肝炎疫苗联合免疫。 2.预防意外感染人群,如血友病患者、肾透析患者、医务人员或皮肤破损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血液或分泌 物污染者等,在意外暴露12小时内应用。 3.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 4.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患者。接受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骨髓的移植患者,可注射本品并 接种乙型肝炎疫苗预防病毒感染。 【注意事项】 1.冻干制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100 U/ml溶液,溶液应为澄明或可带乳光的液体。 2.本品主要用于肌内注射。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患者,可给予大剂量静脉注射。 3.本品应多次连续注射,以获得持久的保护作用。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可获得较为满意的预防效果。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类药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 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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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指南和规范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激素类药物
(一)、激素类药物可分为五大类:(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包括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质激素。

(2)性激素类:包括雌激素类、孕激素类、雄激素类、同化激素类、促性腺激素类。

(3)甲状腺激素类:包括促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类。

(4)胰岛素类:包括长效胰岛素类、中效胰岛素类、短效胰岛素类。

(5)垂体前叶激素类:包括生长激素类、生长抑素类、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类。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
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⑷、消化性溃疡;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⑹、糖尿病;⑺、高血压病;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但是,若有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
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

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勿间断治疗。

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

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

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

必要时可改为肌注。

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

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

( 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5)、个体反应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

三、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3、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4、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血液制剂
1、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2、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3、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4、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5、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剂科)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6、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7、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

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8、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9、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0、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本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11、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12、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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