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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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
●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作品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专属性。
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不可转让性。
4.永久性。
●我国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
未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5.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
6.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7.广播权。广播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8.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
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9.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
10.翻译权。
11.汇编权。
12.注释权和整理权。
13.改编权。
14.信息网络传播权。
15.其他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的确定
1.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
2.因受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主体。
3.国家成为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
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
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
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还可以加上: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
3)保护内容不同。著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利用。
5)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
1)现场直播权。著作权法38条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须经表演者同意。通过录音录像,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国际上称为首次固定权。
3)复制发行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大量复制发行已经录制的音像制品,必然影响表演者利益。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
1.受保护的范围不同。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而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
2.创造性程度不同。制品主要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
3.行为性质不同。录像作品工艺复杂,且涉及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摄像机机械录制,较少有选择、组合,是复制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
录制者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复制权;
2.发行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4.出租权;
5.录像制品的播放权。
录制者的义务
1.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制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支付报酬;有声明的遵守。
3.录制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录制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的义务
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