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

●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作品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专属性。

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不可转让性。

4.永久性。

●我国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

未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5.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

6.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7.广播权。广播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8.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

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9.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

10.翻译权。

11.汇编权。

12.注释权和整理权。

13.改编权。

14.信息网络传播权。

15.其他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的确定

1.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

2.因受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主体。

3.国家成为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

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

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

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还可以加上: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

3)保护内容不同。著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利用。

5)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

1)现场直播权。著作权法38条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须经表演者同意。通过录音录像,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国际上称为首次固定权。

3)复制发行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大量复制发行已经录制的音像制品,必然影响表演者利益。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

1.受保护的范围不同。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而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

2.创造性程度不同。制品主要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

3.行为性质不同。录像作品工艺复杂,且涉及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摄像机机械录制,较少有选择、组合,是复制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

录制者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复制权;

2.发行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4.出租权;

5.录像制品的播放权。

录制者的义务

1.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制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支付报酬;有声明的遵守。

3.录制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录制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的义务

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