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论文【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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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防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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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防卫权制度摘要:特殊防卫权制度是97年《刑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理论制度,它是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到相对限制防卫的过程中出现的。

目的是人们遇到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时,赋予公民个人可致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律制度,特殊防卫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质疑。

鉴于此,对特殊防卫权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对刑事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立法评析完善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纠正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鼓励公民同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特殊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特殊防卫权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

本文先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称谓入手,通过对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

然后再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条文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最后,在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的基础上,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有一定裨益。

一、特殊防卫权概念辨析笔者认为,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首先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称谓入手。

对于该条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称谓,在此一一探讨。

(一)无过当防卫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①之所以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是相对于防卫过当而言的。

法律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并无限制,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①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刑法正当防卫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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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相关论文篇1浅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当我们遇到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该进行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保护和提倡公民依法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超越了这些条件,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给社会带来危害。

那么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条件呢本文主要分析正当防卫的各个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人类社会是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置身其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难免会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当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只能对其采取两种态度:㈠选择妥协;㈡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选择妥协,势必会增大不法侵害者的嚣张气焰,可能使受害者遭到更严重的侵害。

例如:一辆满载乘客的长途客车,中途又上来了三个青年,车还没行多远,这三个青年拨出身上携带的短刀并要求车上所有的乘客交出财物,否则就对其不客气,在此时,如果妥协,歹徒将会把所有乘客的财物洗劫一空;如果这时全车乘客不畏强暴,采取正当防卫,将歹徒制服,那么歹徒的抢劫行为就不能得逞,不仅能保住乘客们的财产,而且也能使不法之徒落入法网。

由此看来,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是唯一的,最好的选择。

二、实施正当防卫应注意的条件刑法规定对不法行为可以实施防卫,任何公民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公民不能滥用这个权利。

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遵守其成立条件,否则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具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客观条件则包括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主观和限度等。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摘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

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

(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1]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反思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反思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反思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特殊防卫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赋予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的存在和运用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特殊防卫权的设立,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

首先,它为公民在面对极其严重的不法侵害时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景中,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受害者往往处于极度危险和弱势的地位。

特殊防卫权的存在,使得公民能够在紧急时刻采取果断的行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其次,特殊防卫权对于遏制严重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潜在的犯罪分子在知晓受害者可能拥有这种不受刑事责任限制的防卫权利后,可能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

然而,特殊防卫权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

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可能不尽一致,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特殊防卫权有可能被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以特殊防卫权为借口,过度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这种滥用不仅违背了法律设立特殊防卫权的初衷,也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为了更好地发挥特殊防卫权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可能带来的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等关键概念进行具体、清晰的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其次,加强对特殊防卫权行使的监督和审查。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特殊防卫权的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特殊防卫权被滥用。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特殊防卫权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刑法的领域中,正当防卫一直是备受关注且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赋予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然而,其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和认定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但如何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程度以及对合法权益的威胁程度等因素。

例如,轻微的推搡是否能构成不法侵害?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这种推搡具有升级为更严重侵害的可能性,或者已经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也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关键。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后续的所谓“防卫”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然而,对于“正在进行”的界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

比如,不法侵害人暂时停止侵害,但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危险,此时的防卫行为是否合法?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

防卫目的的纯正性也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防卫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合法权益,而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先前的矛盾和纠纷,在面对侵害时,其防卫行为可能夹杂着个人情感和不良动机,这就需要仔细甄别。

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限度,更是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来说,防卫手段应当与不法侵害的程度和性质相适应。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标题:法学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摘要:正当防卫是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

文章首先对正当防卫的涵义进行了概述,接着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与要素,并分别从过度正当防卫和累计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讨论了适用和限制。

最后,本文总结了正当防卫的重要性,指出了相关的研究问题和展望。

关键词: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与界限一、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是每个人在面对他人的非法侵害时保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本文旨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角度,探讨正当防卫的适用与界限,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二、正当防卫的涵义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抵抗或防御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危害不等级、损害处于危险状态、必要性、无其他办法可行等。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与要素1. 非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或社会成员非法地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实际威胁或实际侵害。

2. 危害不等级:正当防卫行为的后果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与受到的非法侵害进行对应,即要求危害不等级性,即不适用于轻微的非法侵害。

3. 损害处于危险状态: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发生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或即将受到非法侵害的关键时刻,即要求损害处于危险状态。

4. 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保护受到侵害人的最后手段,即没有其他更安全的方法可以采取。

5. 无其他办法可行: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排除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办法可行。

四、过度正当防卫与累计正当防卫1. 过度正当防卫:过度正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行为中使用的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危险。

过度正当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

Lo O 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逝圈瞳:二。

竺竺!型!!f叁墨.』鱼垒垒论我国特殊谤卫汉蔡玉云摘要1997年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45-T重大修改,增加了特殊防卫权这一制度,由此开创了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

本文从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这一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一、前言。

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

但是,与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同,公民对防卫权的行使,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由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模糊,造成在实践中对防卫的限度把握过严,挫伤了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因此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以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t一争。

二、特殊防卫权概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遭受某些特定犯罪时可采取的较为激烈的防:卫方式,甚至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开创r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之先河。

(一)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并将防卫过当界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应该说,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是无懈可击的。

因为“必要限度”这一概然性规定已经将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任务交给了司法机关。

但从1979年刑法典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来看,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掌握过严,在处理防卫案件时,往往苛求正当防卫人,使本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却作为防卫过当处理,错误地追究了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l艇;而本来应当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的案件,却作为一般犯罪处理,未得到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混淆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刑法正当防卫限度分析论文

刑法正当防卫限度分析论文关键词:正值防卫;防卫限度;必要限度;分析一、正值防卫概述正值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是指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利益动身,在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概念。

从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笔者认为构成正值防止有四个条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对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时间要求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内。

其中就正值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学界争辩较多,也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二、正值防卫必要限度含义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法律在赐予公民正值防卫权利的同时必定也会给予其相应的义务,而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公民在行使正值防卫权力时必需遵守的义务。

依据刑法规定“正值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明显超过”的含义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明显超过”,即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属于稍微的,一般人凭感觉可以能清晰简单地认定。

(二)“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是重大而非稍微,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

法律的构建是为了爱护法益,而正值防卫制度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爱护法律,重大损害则是指爱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相比过于悬殊、未能真正到达爱护法益的目的。

(三)“必要限度”的标准我国学界有关“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包括“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适当说”。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大体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值防卫,这里的相适应并不要求完全对等。

而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客观需要说”又称为“必要说”,认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是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

“适当说”综合了前两个学说观点,从两个方面考虑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还要推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一、特殊防卫的概念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消除非法侵害或者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可能性,采取的紧急必要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紧急状态三种情形。

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在急于相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并采取了防卫行为,且其防卫行为符合必要、合适的原则的情况下,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人们自卫的一种合理保护。

在正当防卫的判断中,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被侵害的情形、是否存在急于相信的情形,以及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合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刑、过当防卫以及陷害他人等情形,均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对于人们自卫行为的一种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三、紧急避险四、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指在因不可抗力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危害且情况紧急之下,为了克服当前危险而采取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必要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一种法律保护。

五、特殊防卫的限制和审查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态度、情节的轻重以及行为的必要性和合适性等因素。

特殊防卫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审慎和公正。

只有在特殊防卫的规定下,才能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为的又能避免滥用特殊防卫的情形。

特殊防卫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对于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合理保护。

特殊防卫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推测的。

而且,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不适时。

3、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4、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困难。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冲突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次,“正在进行”的时间点难以准确把握。

有时候,不法侵害的持续时间较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时间间隔稍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再者,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因素1、防卫人的主观认知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水平、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对其防卫行为的判断。

如果防卫人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为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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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论文 一、特殊防卫权概说 (一)特殊防卫权的起源和历史沿革 特殊防卫权制度发展到今天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特殊防卫权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科学到科学的演变。

从其起源来看,特殊防卫权应是与正当防卫相伴而产生的。最早的记载见于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第21条规定:“自由国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1]其后,雅典法也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约公元前5世纪)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合法。”2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也有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记载。《周礼?秋官?朝士》说:“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其杀死不算犯罪。3《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即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车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在当时打死是无罪的。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其对我国唐以后诸代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西方启蒙思想兴起后,启蒙思想家们强调“天赋人权”学说,特殊防卫学说从保护财产权力逐渐转向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如1791年著名的《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4该法直接赋予了人们无限防卫的权利。

时间到了20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所取代,原先的无限防卫逐渐有了防卫限度的限制。纯粹无限的防卫权消失。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为限,如1908年《日本刑法》第36条规定:“(1)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的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5(2)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进入现代后,在防卫权立法方面,纯粹意义上的无限防卫因其不合理性已经被彻底抛弃,各国立法均将防卫权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或是限定于防卫人特定主观原因范围,或是限定在防卫特定犯罪客观范围中。 (二)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及其性质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就这一条款的称谓,理论界至今仍然有较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该条款规定的是“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上。由于对该条款的称谓将直接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条款含义的理解,从而直接关系到法的适用效果,故在此有必要界定该条款的性质。

笔者以为将刑法第20条第3款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是不妥当的,王汉斌在谈到1997年刑法增设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由此可见刑法在已规定了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第3款特殊防卫权,是为了鼓励人民群众同暴力犯罪做必要的斗争,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6该条款是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设置的,也就是说是在正当防卫的的大前提下来说的,简而言之,该条款即是规定在特殊条件特殊环境下的正当防卫,除防卫限度条件之外,其必须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等要件方可成立。“与第一款相比较而言,如果前者称为一般防卫权。后者可以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7刑法第20条的三款规定是一个整体,是互相联系的,不可孤立而看待。而所谓“无限”即没有限度,如果将刑法对该条款的规定理解为防卫权的无限度使用,那是十分危险的,非常容易造成防卫权的滥用,这显然是有违我国刑事立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修订的初衷,也明显不符合刑法条文反映出来的立法目的。所以,刑法第20条第3款是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其性质为在特殊条件下的正当防卫,而非无限度防卫,因此该款所规定的权利应称为“特殊防卫权”为妥。

二、我国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和它的特点 (一)我国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特殊防卫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是从防卫的范围、时间、对象三方面来衡量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从防卫的对象、时间、主体三方面来决定其构成要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特殊防卫权应当以防卫的前提、对象、时机、主观四方面来分析其构成要件。经过对这些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主观与客观两大方面来分析:

1、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构成要件主要是通过对防卫人的主观思想意识方面来进行分析。处于特殊防卫立场上的防卫人其主观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其行为的结果必须具有的心理态度。特殊防卫是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不具备防卫意图或存在致害故意的,都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在此要着重说明一点问题,笔者在学习中发现有些学者以为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在定义上未能对防卫人的主观意识构成限制,而使防卫权在主观上陷入无限度防卫的境地。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妥当的。前面叙述过我国的特殊防卫权在性质上是在特殊条件下的正当防卫权,它的存在是以存在正当防卫为大前提的,同一般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一样,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在主观上也必须有防卫合法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意图。这就是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防卫意图。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防卫意图的有无,决定着特殊防卫的成立与否。我们可以从防卫人对特殊防卫条件的认识和防卫人进行防卫的主观目的来说明这一防卫意图:

(1)防卫人对防卫条件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指防卫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对其所遭受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状况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首先必须认识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存在,关于何为严重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对此有具体规定。防卫人只有认识到有此犯罪行为实际存在才能产生防卫合法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意图。在此仅限于保护合法的人身权益。财产权利不在特殊防卫保护范围之内。 第二,在行为人认识到该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必须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是正在发生正在进行中的,由于危害行为的急迫性,这里只需要行为人具有抽象的事实上的认识即可。行为人只有认识到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合法人身权益正遭受损害,才能够积极的进行防卫。

(2)防卫人进行防卫的主观目的主要表现在防卫人进行防卫时的心理态度。

防卫的目的包括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个层次,直接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一,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什么?目的在于使正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不再被侵害。这种心理态度是以制止暴力侵害为内容,在行为上也体现出一定的暴力损害行为,即以暴力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利益为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人身权益。

第二,防卫人虽然明知其防卫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但并不认为这是犯罪的行为,恰恰相反,在特殊情况下唯有采取暴力防卫方式才能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防卫人的这种防卫心理与故意致人伤害的心理是不一样的,这种防卫心理具有正当性,为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公民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权利。

2、特殊防卫权的客观构成要件 特殊防卫权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该权利在何种客观条件下才能成立,特殊防卫是特殊条件下的正当防卫,其适用正当防卫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特殊防卫防卫原因的特殊性和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上。刑法理论界对特殊防卫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综合分析后认为我国特殊防卫权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某种暴力犯罪行为存在。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使特殊防卫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对于这些暴力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不适用特殊防卫。这些暴力侵害行为存在之时,往往使合法人身权益具有受损的危急性、紧迫性,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没有必要的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8

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是指故意伤害他人,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足以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一般的争斗、殴打行为不属行凶范畴。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是指此四种形式的暴力犯罪手段,而不仅仅是指这四种罪名。也就是说包括以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在内。在现实案例中此等犯罪有时也采用非暴力方法,而行使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存在暴力性,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凡是以暴力方法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如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则应当适用特殊防卫,否则,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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