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十不准”行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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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十不准”行为要求
为了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其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制定“十不准”行为要求如下:
1、不准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或在企业中非法领取报酬。
2、不准在村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
名义的回扣,无法拒收的,应当及时上交
村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组织。
3、不准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礼券等馈赠
上级领导,或用公款大吃大喝、观光旅游
等。
4、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村集体资金购
买个人通信、交通工具。
5、不准违反财务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用
村集体财产为他人作贷款担保。
6、不准拖欠村集体财产或借用、挪用村集体
资产为个人及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准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7、不准利用职权为家人或亲友在经商办企
业、建房、土地承租、工程建设等事务中
谋取私利。
8、不准擅自决定村建设项目、企业承包和较
大数额的财务开支。
9、不准弄虚作假,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
荣誉及其他利益。
10、不准参加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以及
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大操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不准参与村
民集体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