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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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高规》第3.0.2条)

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

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

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

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 条)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第

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

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第4.1.9条)

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高规》第4.2.1 — 4.2.4 条)

6.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

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高规》第4.3.1 条)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

深大于4.00m的裙房。(《高规》第4.1.7条)

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

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高规》

第 5.2.1 条)

9.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规》第523条)

10.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川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高规》第5.2.8 条)

11.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

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或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高规》第5.4.4、5.4.5 条)

1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高规》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高规》第6.2.5条)

13.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高规》第6.2.7条)

1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乙级

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高规》第6.2.8条)

15.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卅;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卅。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 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卅;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卅;《高规》第6.3.3.2条)

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高规》第

6.3.3.3 条)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高规》第6.3.3.6条)

消防电梯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高规》第6.3.3.11条)

1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高规》第4.1.2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7.5.1条)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高规》第7.5.2条)

17.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则应满足:不应

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的要求。(《高规》第4.1.5A条)

18.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50352 一2005第642条、《高规》第6.1.13条)

19•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高规》第6.1.5条)20.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6.1.5 — 6.1.12、6.2.9、6.2.10、条)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高规》第6.1.16条)

21.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高规》第6.1.3A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采用防火材料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1.4条)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3.2.7条)

22.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

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建

筑规范》第9.1注2)

23.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

24.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

25.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 (2003年版)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第3.9.4条)

26.楼梯应设扶手。(《通则》第6.7.6条)

27.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了原设计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防火设计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修改图,并应得到原设计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28.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钢、木构

配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9.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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