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法律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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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后需及时办 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税务登记
证。
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国家税收法 规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缴纳税
款。
税务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需接受税务部门的 审计,确保税务合规。
0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01
02
绩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绩 效考核标准和程序,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 评价和激励。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与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企业所得税减免、关税减 免等。
税收协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税 收协定享受税收减免或避 免双重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和 实缴方式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出 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 ,具体方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择。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 商方式解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 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仲裁方式解 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经济法律法规课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益;
(2)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
(3)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接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出资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我国投 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具 有以下两个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合营各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能提供其所有权、处置权的证明。外国 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合营合同规 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 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
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行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 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 分配。合营企业在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等;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国际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课件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 构
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 其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特点是不设立股东会。实 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
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 益为其出资担保。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 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练习题
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 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注意:
货币以外的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
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
领取批准证书后,合营企业应在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或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 企业成立日期。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 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 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 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
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PPT教学课件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信托关 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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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
1、产生:
2、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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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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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 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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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 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 “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 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 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 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 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 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 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 “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 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 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 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 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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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
1、产生:
2、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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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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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 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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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 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 “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 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 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 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 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 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 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 “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 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 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 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 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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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 现金出资 外方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 【例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
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出资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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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5.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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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 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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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
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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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 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 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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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企业法
•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
• 指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 业
• 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不低于25% • 3、中外各方依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 二、设立 • 设立条件 • 积极条件:应当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
• 四、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乃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 业一切重大问题。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任期4 年,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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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五、合营期限与解散☻
• 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 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 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 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 上
• *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共同聘请的第三方评定。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 合资企业,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
• 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外方出资可以低于25%;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外方出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 定。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设立程序并 无不同,但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标明外资比例 低于25%,并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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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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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外商投资企业法培训课件(ppt 47页)
第二项决议,除孙某不同意外,其余的人都表示 同意。
1,关于董事会的组成约定是否合法?为什 么?
在董事会组成的约定中,除了董事会成 员任期不合法外,其余的约定都合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 派可以连任。
本案中,约定的董事任期为3年,故不合 法。
中外合营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1人,副总经营若干人。 职权: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 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产生: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B项错误:的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 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
D项错误: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 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 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 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民法 合同法 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 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一.
某汽车厂欲引进外资,经与某过汽车公司协商,达成了建立 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投资总 额为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 ;外方以生产汽车的专利技术作价70万美元出资;以中方 名义的贷款300万美元,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并约定由中 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营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减少 注册资本;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合营企业成立后, 外方作为投资的专利技术因缺乏专利证书,被其本国海关扣 留。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 出10万美元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1,关于董事会的组成约定是否合法?为什 么?
在董事会组成的约定中,除了董事会成 员任期不合法外,其余的约定都合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 派可以连任。
本案中,约定的董事任期为3年,故不合 法。
中外合营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1人,副总经营若干人。 职权: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 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产生: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B项错误:的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 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
D项错误: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 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 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 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民法 合同法 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 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一.
某汽车厂欲引进外资,经与某过汽车公司协商,达成了建立 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投资总 额为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 ;外方以生产汽车的专利技术作价70万美元出资;以中方 名义的贷款300万美元,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并约定由中 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营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减少 注册资本;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合营企业成立后, 外方作为投资的专利技术因缺乏专利证书,被其本国海关扣 留。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 出10万美元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最新5--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ppt
由中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的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但是,不包括外国 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A.2个以上外国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B.外国企业、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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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 合营合同的规定 △ 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 △ 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第 一期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各自认缴的15%。 △ 合营一方未按时出资或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 ▲ 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合营企业 △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出资。 △ 投资者以非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出资。 ▲ 出资困难的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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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的组织
▲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机构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组织形式
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 担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负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 组织机构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的合营企业申请 延期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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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组织
▲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具有其特殊性。
▲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 经营管理机构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但是,不包括外国 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A.2个以上外国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B.外国企业、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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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 合营合同的规定 △ 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 △ 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第 一期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各自认缴的15%。 △ 合营一方未按时出资或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 ▲ 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合营企业 △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3个月内缴清出资。 △ 投资者以非现金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缴清出资。 ▲ 出资困难的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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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的组织
▲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机构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组织形式
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 担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负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 组织机构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的合营企业申请 延期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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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组织
▲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具有其特殊性。
▲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 经营管理机构
《经济法》课件第0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八、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中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四、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投资回收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八、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三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规则; ◇“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三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三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 ◇“三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主要法律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二、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五、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六、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八、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