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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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4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4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如下:1. 经营范围的定义: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

2. 登记事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和兼营业务等。

3. 经营范围审查:登记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

4. 经营范围登记方式: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申报等方式进行。

5. 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经营范围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业或业务可能存在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在经营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7. 经营范围的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8. 经营范围的变更查验:登记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进行查验,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2)一、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确保企业经营范围的真实准确,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制定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和要求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业务范围两部分。

2.主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业务项,具体描述企业具备从事的产品、服务或相关领域,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3.辅助业务范围是指企业辅助经营活动的范围,具体描述企业允许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的相关产品、服务或领域,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用语。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市市场监管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信息第三章材料规范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登记是指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的确认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确认、网上发照、网上信息反馈的网上登记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确认登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确认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确认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确保企业经营范围的真实准确,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制定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和要求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业务范围两部分。

2.主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业务项,具体描述企业具备从事的产品、服务或相关领域,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3.辅助业务范围是指企业辅助经营活动的范围,具体描述企业允许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的相关产品、服务或领域,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用语。

5.经营范围登记的文字表述,应当使用规范的行业术语和普通用词,不得使用生僻、难懂的术语。

6.经营范围登记的语言表达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有遗漏和错误。

四、经营范围登记的流程和程序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在企业成立之初完成,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2.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范围登记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经营范围是否合理准确。

3.经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经营范围登记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4.若经营范围登记存在问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要求其补正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

5.对于不予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的情况,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要求和程序1.企业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变更经营范围的原因、依据及合规性证明等。

2.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变更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在法定权限内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两种。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经营范围,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经营范围登记备案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信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提供经营范围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备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备案信息应当畅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经营范围的确定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实体性质、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确定经营范围。

第九条主营业务是指企业最主要和最核心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兼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主营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模糊不清。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登记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设立登记时确定经营范围,并在注册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范围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应当经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并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后,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等内容。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津工商办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14〕6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激发投资和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47号),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做好实施改革的各项准备,扎实稳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和解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要注意总结改革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实施办法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4.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5.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办法6.市场主体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14年2月8日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定后,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预先核准名称登记
预先核准的名称是不需要到登记窗口,从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自主申请即可办理。
申请人应当了解有关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要求,在办理名称申请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前置审批是按具体事项进行管理,申请人根据提示填报具体经营范围时,系统可以自动校验,出现与前置审批事项相关词条时,会提示申请人应当预先核准,确认后提交,系统自动生成预先核准告知通知。待登记机关核准后,申请人收到短信提示,登陆用户,就可以看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了,系统支持通知书打印,申请人有需要的可以自行打印。
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的,申请人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上注册系统(/saicetpsweb/jsp/login/login1.jsp)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
申报流程:申请人通过登录网址,就可进入我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平台右上角有“申请指南”,申请人应当先行点开阅读,知晓后再申请。申请人无须注册就可以使用系统,支持傻瓜式填报。填写信息时,申请人只需要根据名称结构的四段式,按照提示进行填报,预查通过后,申请人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的,再注册用户,完善信息后,就可以申请了。
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业务流程与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基本相同。
1、“无行政区划”的名称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至我区行政许可大厅,待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3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1号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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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第 1 页 共 5 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一、总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登记机关的职责 1.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及时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勘察和核实; 3.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发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并加强对登记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提交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当具备稳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相应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3. 申请人应当具备充足的注册资金,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资产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 4. 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经营人员,并提供其相关的执业证书、技能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程序 第 2 页 共 5 页

1. 申请人提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如无问题,即予核准; 3.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经营范围,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4. 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公示。 五、登记结果的效力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经登记后,可依法开展登记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六、信息更新和公示 1.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公众进行公示; 2. 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公众可以通过登记机关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 七、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取得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擅自从事超出登记范围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更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 3 页 共 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条企业申请和使用名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本市企业名称的核准和登记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冠有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企业住所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含有"滨海新区"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各自辖区内的企业名称申请。

第二章企业名称登记第七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三)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产生误认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六)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第十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根据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确定,并可以使用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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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应
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
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
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
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涉企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和“多证合一”的改革方式分别进行标注,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的许可事项的,有关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许可部门在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中进行规范和限定,企业应当在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后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项目),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选择规范条目申报登记。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或备案的经营项目(以下统称后置许可项目),企业应当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报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在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中标注的,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未标注的,不得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企业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实行实名制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相关提示自主填写并完善信息后提交申报。

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或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多个条目的,条目的第一项应当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

企业经营范围的一般项目或许可项目,随名称行业表述标注,名称行业表述为许可项目的,许可项目登记在前;名称行业表述为一般项目的,一般项目登记在前。

企业名称不标明行业表述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或一般项目登记顺序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第十四条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及许可事项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事项变更、调整,涉及规范条目变更的,应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隶属企业章程或协议约定,自
主申报与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事项相关的行业;涉及经营范围许可或备案事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登记,并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许可或备案事项条目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申请人不得申
报登记。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
有关规定和规范目录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对应关系,根据规范条目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
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将数据推送至本市对应的相关部门;条目对应多个推送部门的,应当进行标注并同步共享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规范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公开和更
新维护,涉及规范目录相关条目需要新增或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受理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申报登记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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