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参考借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单笔招待费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委托贷款的用途;贷款对象;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六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五条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1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2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3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4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5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6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7。
财务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5页)

财务有限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财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按委托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付费方式和时间由三方协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借款人,均为广东粤电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委托人、借款人在办理委托贷款前须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结算账户。
第五条财务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能代委托人或借款人垫付资金。
委托人办理委托时必须将其自主支配的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不得垫资向委托人划转资金,也不得垫资向委托人支付利息。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第六条单位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一)1311委托贷款: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
该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2201委托贷款基金: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收到的委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资金。
按委托人分户核算。
(三)218111其他应付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的,由财务公司暂收的利息收入。
(四)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五)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的手续费。
(六)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代理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此件发至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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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
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
(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
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
(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财务部根据业务联系部门的借款受理申请,对提供有效保证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借款申请人申请材料,拟定公司委托贷款方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方案经业务联系部门和风险控制与法律部会签,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业务联系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和偿债能力;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担保人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风险控制与法律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资料的完整性;
(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三)借款申请人行业政策、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担保品风险。
第二十二条业务联系部门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四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委托借款相关合同的审批及签署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借款申请人或保证人应在签订委托借款合同时与公司
签订担保合同。
采用保证方式的,应当由保证人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由公司风险控制与法律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发放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按委托借款合同约定时间、额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具体发放流程按《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是从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日期间对委托贷款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贷款支付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贷款担保变化情况、本息收回等方面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联系部门负责贷后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将检查情况纳入各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中,财务部和风险控制与法律部根据需要配合参加。
第三十条当出现对贷款安全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业务联系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风险控制与法律部沟通情况,制定处置方案;需要时,由风险控制与法律部办理资产保全的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