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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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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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了!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的详细内容!

该《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

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

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方面,首先把粮食收购资格的“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

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

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同时,删去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

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

中注明粮食收购”。其次,把粮食收购活动中的监管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

整以后对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管。

修改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

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此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

201X年,国务院取消了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证。因此,本次行政法规修改中,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具

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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