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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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49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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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承包商等。

第四条安委会负责对公司死亡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条安监局负责对公司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隐患制造者、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人员不安全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司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非人身事故、本部门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轻伤事故、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除按本办法附件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降级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恢

复原职级;合同制职工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因触犯以下条款造成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事故的,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一)进入空顶、冒顶区、采空区作业。

(二)严格执行连采工作面“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连采作业禁区。

(三)瓦斯超限作业。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未执行电气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六)水患未除,又无防治措施组织生产。

(七)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

(八)违章带电作业。

(九)未检查周边是否有人,开启车辆或移动、运转设备。

第九条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

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对直

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当矿井安全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露天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地测公司比照矿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人身事故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发生一次3人以上轻伤事故,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

条款执行;发生3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安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年度内责任单位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故,领导班子处罚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达到1500元以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一次性待岗培训7天。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不安全行为时,给予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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