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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2010-11-30 10:05:59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王彩霞

近段时间来,,不断有网友问到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如何保护自己的问题,还有些网友甚至认为,做假账是会计行业的潜规则,不会做假账的会计就不是一个称职的会计,也有些财务人员,不知道在实际工作中哪些是财务人员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企业财务出现了问题承担责任的人是谁?下面就企业财务人员如何保护自己,谈几点笔者个人看法。

一、做假账的财务人员绝不是一个称职的财务人员。

1、总理的殷殷期望

“不做假账”是前任共和国总理朱镕基对所有财务人员的期望。朱镕基到中央上任之初,曾公开约法三章,其中一项就是“绝不题字”。但是,绝不题字的朱镕基还是三次破例,三次题字竟是同样的内容:“不做假账”。

2002年11月19日,朱镕基总理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亲口讲述了他三题“不做假账”的故事。他说:“最近几年,中国建立了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这两个都已建成。还有一个在福建的厦门,正在建设。我亲笔为这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制定了校训。我很少题词,因为我的字写得不好,但是我为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亲自写下四个大字——‘不做假账’”

一个铁面无私一身浩然正气的共和国总理,在短短的两年内,振臂高呼三次——“不做假账”,足见其对当前国内形式的担忧和对财务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视。如果现在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还在拿“不会做账假的会计不是称职的会计”来衡量自己,衡量整个行业的话,怎么让我们这个曾为共和国反腐立下汗马功劳的总理,一个退休安亨晚年的长者放得下心来?

2、做假账是违法行为。

放下总理殷殷期望不谈,做假账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处理的原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的,企业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会计法》是我国的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它在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我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企业因采取做假账等方式偷漏抗逃税款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做假账不但保护不了财务人员自已,还会将企业置于死地。

从《会计法》和《刑法》的对企业和财务人员做假账的法律责任,就不难看出,做假账,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数据,不但会使财务人员面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还会使企业面临税收、罚款甚至破产的风险。

迄今仍让整个会计行业心有余悸“安然事件”就是因做假账,而置企业于死地一个典型。

作为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在2000年的总收入高达101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的第七名;掌控着美国20%的电能和天然气交易,是华尔街竞相追捧的宠儿;安然股票是所有的证券评级机构都强力推荐的绩优股,股价高达70多美元并且仍然呈上升之势。直到破产前,公司营运业务覆盖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共有雇员2.1万人,资产额高达620亿美元;然而安然公司却在2001年11月8日,在大量证据面前被迫承认做了假账,虚报数字让人瞠目结舌:自1997年以来,安然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11

月30日,安然股价跌至0.26美元,市值由峰值时的800亿美元跌至2亿美元。12月2日,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高达498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安然假账问题也让其审计公司安达信面临着被诉讼的危险。位列世界第五的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作为安然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既没审计出安然虚报利润,也没发现其巨额债务。安达信曾因审计工作中出现欺诈行为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了700万美元,同时安达信而将面临股东因相信财务数据而致使投资错误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

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人员,才是当前企业最需要的财务人员。

当今,什么样的财务人员才是企业最需要的?作为财务人员在学习财务管理的目标时都学过,评价财务管理目标时,有几大观点,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每股市价最大化等。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如何才能受到企业欢迎,不是做假账,提供需假的财务报告,而是根据当前法律环境、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合理的管理企业的财务,安排企业的经营行为,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那么,如何才能通过实现上述目标呢?也就是如何合理运用当前的环境呢?下面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1、利用法律环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之相关的法律最重要就是《公司法》及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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