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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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出质人为授信业务债务人)

编号:年字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标的清单》的应收账款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及其修订或补充。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的《申请书》/《合同》。

……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押标的

本合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下称“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下称“基础合同”)债权,也不得就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叙做保理、转让、

融资等业务。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债权或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所得款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继续担保主债权,保证金帐户帐号:。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同“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金额、币种、付款方式等达成任何变更,也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就影响应收账款的其他合同条款达成任何变更。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债权凭证(如有)。

出质人应当在质权人处开立回款专户或结算账户,并确保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约定应收账款回款应当直接付至该帐户,帐号:。

质权效力及于应收账款上的担保权利,质权人有权主张从属或附随于应收账款的保证利益、担保物权。

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减损、消灭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

第四条出质登记

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应收账款正常回款情形的处理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质押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两个月上升;或者出质人已到期未收回且已向质权人出质的应收账款占出质人向质权人出质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3、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4、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的情形。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应收账款减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出现可能影响应收账款正常回款情形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孳息的收取

质权效力及于应收账款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应收账款债权利息等孳息,用于清偿主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或者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出质人应当给予必要配合。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当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主债务到期日,出质人收到质押的应收账款项下付款后,或者根据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将应收账款回款付至回款专户或结算账户后,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款项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九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买方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质权人应就后续的融资协议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

2、出质人承诺,应收账款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转让。基础合同真实且合法有效。基础合同内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出质、抵销权、可延期付款、帐户控制等特殊约定。

出质人承诺,出质人已经符合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服务提供、租赁物提供等基础合同项下义务,且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收账款到期正常收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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