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备品备件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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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采购合同

需方:XXXX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供方:签订日期: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卖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注:1、以上价格含3%增值税,含运费。

2、以上价格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二、质量标准

2.1 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以下标准(),并适于需方设备,满足需方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需要。

(1)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2)行业标准:______________ ;(3)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

2.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变化而导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发生变更的,按照最新标准执行,或者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并按此执行。

三、货物包装

3.1 供方应对所有货物应用新的坚固的未经侵蚀的材料进行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防磁、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地运抵收货现场。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上以中文及运输常用标记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3.2 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注明合同号、唛头标记、交货地点、收货单位及详细地址、收货人、货物名称、毛/净重(公斤)、尺码(长Х宽Х高(厘米))、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等信息。

3.3 如果包装货物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供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适当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

3.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1 份与该箱对应的详细装箱单。

四、货物交付与验收

4.1 供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交付本合同产品或者按照甲方另行通知的指定时间交付。

4.2 交付地点为:XXXX88号XXXX仓库。供方自费负责将合同产品运送至前述交付地点。货物交付需方前的毁损、灭失等一切货物风险由供方承担。

4.3 合同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3 日内,应按以下第(1)种方式及时开箱就合同货物的外观、数量、规格进行检验。

(1)由需方自行开箱检查验收;

(2)由双方共同开箱检查验收。需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 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人员参加检验。如供方未能按照需方通知的时间参加开箱检验,检验将由需方自行进行,供方在此确认将无条件接受需方检验结果。

4.4 如经检验货物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相符,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单》(在供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由需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如经检验货物与本合同约定及附件约定不符,存在短缺、损伤的,需方有权根据此等不符、短缺或损伤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接收货物,或者书面要求供方在指定的时间内采取修理、更换、补足等补救措施,供方有义务在需方拒绝接收货物或者书面要求供方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自费处置拒收的货物或者按需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补足等补救措施消除货物不符、短缺和损伤的问题。

4.5 供需双方均同意《验收合格单》仅视为对合同设备表面完好无损的证明,《验收合格单》的签署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和需方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6 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和因验收不合格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费、额外的运输费等由供方承担。

五、结算与支付方式

5.1 除另有明确约定除外,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格,已包含设备产品价格、服务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费用。

5.2 本合同货款通过以下第 B 种方式进行结算:a 支票;b 电汇;c 银行汇票;d 承兑汇票。

5.3 实际结算方式: 到付-货到票到90天内付款。

5.4 供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

账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供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应提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否则因供方疏于通知或者通知错误导致支付错误或者支付不成功,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六、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6.1供方提供的产品需经过出厂测试和检验,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在需方有要求或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时,甲方可检查供方产品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过程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有权参加产品的出厂测试和检验,但需方对供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的检查,或者参加产品的出厂测试和检验,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

6.2供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等权利瑕疵,且须为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

6.3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向需方提供12个月的质保期,质保期自产品交付验收之日或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在质保期内出现异常的,供方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 小时内响应处理,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采取修理、更换等各种措施消除异常,除需方使用不当导致的产品质量异常外,因处理产品质量异常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7.1 供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须按照合同总价的0.2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供方索赔遭受的损失,此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为替代采购的差价损失、因产品供货不及时导致的停产损失等。

7.2 供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须按照需方的要求,在需方指定或者合理时间内及时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消除产品质量问题,并赔偿需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失、检验费、停产损失、人工费、诉讼费等。

7.3 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合同货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4 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货物或者行使退货权的,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或被退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7.5对于供方因交货逾期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需方遭受的损失或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需方有权在未付供方货款中予以等额扣除。

八、知识产权

8.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其他请求。

8.2 如果因供方所提供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导致甲方被提出索赔或者被提起诉讼的,供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派人相应处理,自费负责处理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甲方提供必要协助。此外,若甲方因设备或者设备的一部分涉嫌侵权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无法正常使用设备所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

9.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2在诉讼进行中,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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