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四研究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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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

论我国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
参 量刑 的规 范化活动是现代各 国都 在进行的刑事 司法探 基本原则 以及诉讼 构造 、 与主体 等方面 与定罪程 序具 有 索和尝试 , 国也不例外 , 我 量刑程序改 革是 量刑规范化改 革 不 同的特 点 , 使量刑 程序作 为独立 的审判 活动 而存 在。如 中必不可少 的部分。定 罪和量刑是各 国刑 事司法活动 中最 定 罪 是 目的是 解 决 罪 与 非 罪 、 罪 与 彼 罪 的 “ 性 ” 题 ; 此 定 问 基本 的两个环 节 , 长期 以来 由 于“ 定罪 、 重 轻量 刑 ” 的传统 而量刑 的 目的是在定罪的前提 下“ 依法决 定对犯 罪分子 是 观念影 响 , 量刑 ( 别是量刑程序 ) 司法实践 中得 不到应 否 判 刑 罚 , 处 何 种 刑 罚 、 度 或 所 判 刑 罚 是 否 立 即 执 特 在 判 刑 有 的重视 。量刑程 序相对 于定罪 程序来 说 , 有其 独立 的 内 行 ” 的 “ 性 +定 量 ” 定 问题 。定 罪 的 相 关 规 则 主 要 是 围 绕 涵和价值 , 又在一定程序上依 附于定罪程序 , 但 这使得我 国 是否构成犯罪建立 的 , 而量刑 阶段被告 人确 定有罪 , 有关 定
论 我 国 量 刑 程 序 模 式 的 选 择
谭 燕 红
( 湘潭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0
[ 摘 要】 量刑程序与定 罪程序 一样 是刑事审判环 节, 具有独立性与依 附性 特征 , 而我 国立法层 面的量刑程序 几乎是 空白。我 国在现有的 司法环境 下 实行 相对独 立的量刑 程序 符合 国际司法潮 流 , 一程序 也 没有增加 各诉讼 参加人 的 负 这 担 , 易操作 落实, 较 且有相 关的配套程 序和 实践基础 , 因此具有 可行性 。但在 实践 中应 注意一 些 问题 , 如要 清晰控辨 审三 方在 量刑程序 中的定位 , 使社会调 查报 告机 制走 向制度化 、 专业化 , 决书 中应对量刑 的依据和理 由进行 阐述 等。 判 [ 关键词 ] 量刑程序 ; 独立性 ; 附性 ; 依 模式选择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63 文献 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63—0 1 (0 2 0 — 0 l一 4 17 7 2 2 1 ) 1 0 1 0

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4 最 高人 民法 院复核在 法定 刑 以下 判 处刑罚 的 . 案件 , 以核准 的 , 出核 准裁 定 书 ; 予核 准 的 , 予 作 不 应 当撤 销原判 决 、 裁定 , 回原 审人 民法 院重 新审判 或 发
形成通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 基于政治、 外交 、 国防、 宗教 、 民族 、 战等国家 统


法定刑 以下量 刑 的基本 理 论分 析
在 学理 上 , 法定 刑 以下 量 刑 又称减 轻 处罚 , 之 与
( ) 殊情 况 法定刑 以 下量刑 的定 义 一 特
对应 ,有学者将其分为一般减轻和特殊减轻或法定
减 轻 和酌 定 减轻 【3 】o 1。在 司 法实 践 中 , 者是 法定 刑 4 前
王 华 业
( 国政法 大学 , 中 北京 10 8 ) 00 8
[ 摘
要] 特殊情 况法定刑 以下量刑是 因案件具有《 法》 6 刑 第 3条第 2 款之规 定的特殊情
况, 需要 对被 告人 在 法定 刑 以 下处 以刑罚 , 种 量刑 突破 了该 罪名 的法 定刑 , 时法律 对 于何 谓 此 同 “ 殊情 况” 定不 明确 。为 了维护量 刑权 的 国 家权 威性 、 特 规 法制统 一和 司法公平 公 正 , 殊情 况法 特 定刑 以 下量刑 的核 准权 应 当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掌握 , 宜下放 。 不
第 2 卷 第 2期 2
2 1 年 4月 0i
广 西社会 主 义学 院学报
J u a f a g i n t ueo o il m or l n o Gu n x si t f cai I t S s
Vo .2 1 No2 2 . Apr2 . 011
法 定 刑 下 量 刑 酌 程 序 正 当性 分 析

量刑程序控制机制的模式化分析及本土化建构

量刑程序控制机制的模式化分析及本土化建构
法 学教 研部 , 福建 福 州 3 0 0 ) 5 0 1
摘 要 : 实体性 和程序性 的机 制上 有 效约束 和控 制 法官 的 自由裁量权 , 实现 司法公正和人 权保 障价 从 是 值 的必然要 求。然 而 , 国将 量刑权 的制 约 问题 囿 于实体 法研 究的领域 , 我 没有 从程 序制 约这一 维度审 思制约 量刑权 的有 效对 策 , 以难 以从 根本上 克减 量刑 失 当的现 象。由 于我 国的国情和 法制传 统 , 所 导致 我 国的量刑 程 序 改革 不 可能全盘 移植英 美 国家的独 立量 刑模 式 , 唯许 多大 陆法 系 国 家所倡 导 的“ 审判 二分 法” 才是 克服
( t f Ro m fLa S a f o o w,F j n P o i ca mmi e a t c o 1 u h u3 0 0 , ia ui r vn il a Co t eP ryS h o .F z o 5 0 1 Chn ) t
Ab ta tCo sr iig efciey a d c n r l n u g ’ icei n i h u s a t ea d p o e u a s rc : n tann f t l n o tol gj d e Sds r t n t es b tn i n r c d r l e v i o v
me h ns r h n vtbe r q ie n s t e l e j dca u t e a d t e v l e o h u n rg t. c a imsae t e ie i l e ur me t o r ai u iil si n h au ft e h ma ih s a z j c
TheM o li n lss a c lCo t u to fS ntn i g Pr c du e Co r lM e ha s delngA a y i nd Lo a ns r c in o e e c n o e r nto c ni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无效 , 以审判的级别管辖来 控制法官量刑的最高限度 , 规定公 开审判和不公开 审判案件及量刑结果一律公 开 ,设置专门的 死刑复核程序 以保证死刑 的公正适用 ,建立 审判监督机制和 往往都是从 审前 和审后两方 面对量 刑公 正予 以保障 ,在量刑
法官错 案责任追究制 , 保证量刑公正 。然而 , 这些制度与程序 序是量刑程序公正 的司法表现 和现实保 障 ,是基 于我 国正处 的核 心——审判 程序 中则缺 少程序 的要 素 和程序进 路 的载 判机制等理 由而作出的选择。 体, 以承载控辩双方对量刑 的程序参与等核心要素 。目前庭审 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诉 讼各方对 量刑决 ( 二) 完善制度 、 提 高实效
中 图分类 号 : D F 8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5 — 5 3 1 2 ( 2 0 1 3) 0 8 — 0 2 7 2 — 0 1



量 刑 建 议 重 要性 和 必 要 性
定, 只有量刑 畸轻 畸重的 , 检察机关 才能抗诉 , 而如何 掌握 畸 轻畸重和偏轻偏重存 有分歧 ,所 以实践 中大量存在 的是偏轻 偏重情况 , 无法采取 抗诉手段 ; 另一方 面 , 通过工作 通报 的方 式, 就法院量刑不平衡 的一类 问题 向法 院通 报 , 是否 回复 由法 院决定 , 如果法 院不愿意 回复 , 则造 成监督 的被 动 ; 即使法 院 回复表示接受 , 但是对实际 已经发生的个案无法产生影响 。
、 ( 三) 裁 量 失 制 衡
1 、 量刑建议 是诉 讼监督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实行量刑 建议制度 , 充分体现 了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 属性 , 是量刑监督 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诉 讼监督需要与 审判权 的内容相适应 , 检 察机关有必要通过量刑建议对法院 的 自由裁量权实施监督 和 制 约。 2 、 量刑建议是提高量刑公正性 的有力保 障。量刑公正是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 ) 一 量刑 建议 权 的性 质及
与 审判权 的 关 系。量刑 建议 是

个 备 受争 议 的话 题 , 观 点 有
认 为 , 诉 人 提 出量 刑 建 议 是 公
《 海检 察》 2 1 第 2期 青 0 1年
1 7
青海检察 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
材料 以及 对刑 法 的理 解所提 出的主张 ,与法 官考 虑控辩 双 方意见 和全 案量刑 材料 得 出 的
促使法院审慎量刑 , 从而避免
法 官量刑 权 的滥 用或 误用 。二 是 量 刑 建 议 作 为 一 种 诉 讼 主
张 , 民 法 院 是 否 采 纳 , 官 人 法
题 的理解 与适 用谈 几 点 意见 。

享有裁 量权 , 因此 , 察 机 关 检 量刑 建议 必 须合 理合 法 。三 是 正 确 认 识 量 刑 建 议 与 法 院 量
二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 ,将建议书与起诉
== .’ = ==== .=. lI l1_ _r_ × . I |0 .=≮ _ . -l c =
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公诉人而言, 无论是
“ 提重 判 ” 是 “ 提轻判 ” 意味着 量 刑建 轻 还 重 都
书一并 移送到人 民法 院 。三 是在 法庭 审 理 阶
段,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 。 为了规
议未被法院采纳 , 由此可能引起检、 法两家的
矛 盾 ,有 时还 可能 因 出现 抗诉 而引起 二 审或
范提起量刑建议 的方式 ,程序意见》 《 规定 , 一
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同时 , , 也规定可 以在公
诉 意见 书 中提 出 ,这 主要 取决 于量 刑情 节是

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

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2011年第2批)支持,系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蒋志如(1879-),男(汉),四川金堂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博士,讲师;从事刑事诉讼、宪法、党的理论等领域的研究。

①这里的分析,主要是根据学术期刊网收集的数据作出的判断,一个是根据其中核心期刊的数量,另一个是根据所有期刊的数量,因为在2000年之前,中国学术学术论文还没有这么泛滥,它也不要求硕士生必须发论文,也不要求博士生发论文(对此的观点,请参阅张鸣.高校大跃进的困局与危局[EB/OL].法学创新网,/html/bwgs/094936.shtml ,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10月30日),因而对之前的论文,对其所有进行搜索。

②陈瑞华、左卫民、宋英辉、陈卫东、谢佑平、汪建成等(刑法学界有赵秉志、周光权等),当然还有很多年轻学人涉及其中。

不过,纵观这些论文,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者都是“打一枪”凑个热闹,只有陈瑞华教授写出关于量刑程序的一系列论文,而且以此为基础出版一本专著《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

③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请参见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量刑程序的本质缺乏梳理。

当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不在于限制法官权力,而在于赋予权力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在今日,它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则主要是信息社会的结果,更在于它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司法不独立,量刑问题才成为一个真问题。

而解决之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不仅仅要指向刑罚个别化、限制法官权力,更在于限制检察官权力乃至更为宏观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进而实现司法独立。

舍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必然失败。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独立;刑罚个别化;量刑模式;诉讼化构造【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173-05试论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一、提出问题:对量刑程序的冷思考在2008年以前,量刑程序并没有引起中国学界的注意,至少没有引起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注意;进一步说关于量刑问题的研究主要放在刑法领域中思考,而且其重要性与定罪问题相比较也大打折扣。

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量刑程序评析

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量刑程序评析

要 】 置 完 备 科 学 的 量 刑 程 序 能 够 确 保 量 刑 公 正 的 实 现 , 刑 程 序 作 为 刑 事 审判 程 序 中 的 重要 一环 , 设 量 必
须 具 备 审 判 程 序 所 要 求 的 各 种 内在 品 质 . 样 才 能 使 凭 借 量 刑 程 序 而得 出 的 量 刑 结 论 公 正 , 能 真 正 树 立 司 这 才 法 权 威 采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 式 的 英 美 两 国 , 量 刑 程 序 具 有 彻 底 的 独 立 性 、 备 的 程 序 要 素 、 视 对 被 告 人 其 完 重 权 利 的 保 障 等 特 点 . 为 深 化 我 国 正 在 进 行 的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提 供 一 定 的 参 考 可
序 启 动 所 具 有 的 条 件 性 才 使 得 错 误 判 决 得 以 控 制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说 . 量 刑 程 序 启 动 上 的 条 件 性 确 保 了 诉 讼 程 序 的安 全 性 . 够 在 客 观 上 保 障 正 义 的实 现 能 第 二 . 刑 程 序 的 独 立 性 。 刑 程 序 的 独 立 性 共 量 量 存 于 各 种 诉 讼 模 式 目 家 中 .在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中 体
在 传 统 的刑 事 诉 讼 话 语 中 .量 刑 程 序 ” 只 是 采 “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 式 的 英 美 程 序 法 中 的 概 念 .大 陆 法 系 则 鲜 有 表 述 为 “ 刑 程 序 ” 影 子 察 其 因 , 量 的 探 主 要 在 于 传 统 上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并 未 将 定 罪 与 量 刑 程 序 严 格 相 区 别 开 来 . 将 定 罪 与 量 刑 程 序 相 混 合 ①因 而 为 量 刑 程 序 是 针 对 定 罪 程 序 而 青 的 .故 对 于 量 刑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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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总结资料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四) 为什么被害人应当充分参与量刑决策过程呢?按照前面的分析,被害人只有充分参与量刑的决策过程,才可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除此以外,被害人的充分参与还具有另外两个重要的理由。首先,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公诉人既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更无法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这是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公诉人要承担一定的客观义务,提出公诉的目标是追求公正、适当的刑事处罚,并且要在法律X围内行使公诉权,而不可能一味地要求法院科处重刑,更不可能为促使法院处以重刑而不择手段。比如说,公诉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即可以要求法院从重量刑,也可以明确建议法院从轻量刑;既可以要求法院判处重刑直至死刑,也可以要求法院适用缓刑、定罪免刑等非监禁刑。相反,被害人为实现个人的诉讼利益,特别是为了实现原始的复仇欲望,经常会单方面强调那些从重量刑的情节,甚至提出不切实际的从重量刑意见。这与秉持公正、客观立场的公诉人经常会发生诉讼立场和观点的分歧。正因为如此,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利益的公诉人,在量刑听证程序中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可能始终发表与被害人一致的量刑意见。为使法院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被害人有必要独立地参与量刑听证程序,独立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并对法院的量刑裁决施加本方的影响。

其次,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可以保证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一般而言,公诉人在量刑过程中会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强调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时也会指出诸如被告人的行为后果、认罪态度、犯罪前科等方面的情节;被告人则会更多地强调诸如自首、立功、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节,以说服法院尽量从轻量刑。但是,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对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等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被告人都不可能给予全面、客观的反映。只有允许被害人亲自参与量刑过程,有机会当面陈述这方面的事实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将这些信息纳入量刑- - -.. - - 总结资料 根据之中。不仅如此,在被害人的亲自参与下,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可以对某一量刑的社会效果以及包括缓刑、免刑在内的非监禁刑适用的风险,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估。特别是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不切实际的夸大,而一部分犯罪的“私人侵权性”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还可以促使法院对犯罪所带来的“侵权后果”给予认真的对待,这对于科学地发挥刑罚功能、避免量刑政策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无疑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七、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传统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围绕着定罪问题而存在的,与量刑问题没有太多的联系。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绝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以避免法院错误的和不公正的定罪为宗旨的。近年来,一些法学研究者基于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考虑,提出了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就中国未来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提出了理论上的设想。这些建议稿大多从英美证据法中获得了灵感,几乎都有意无意地将定罪问题作为未来证据规则加以规X的对象,而对量刑程序问题则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证据规则。 [30]

应当承认,刑事证据法将定罪问题作为主要规X对象,这是与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程序模式有着密切联系的。无论是在大陆法国家还是在中国,由于没有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属于附带于定罪的裁判事项,因此从理论上说,几乎所有被用来规X定罪过程的证据规则都可以在量刑环节加以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环节上却几乎不受任何证据规则的约束。例如,按照德国主流法律理论,司法证明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其中,“严格证明”既适用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也适用于定罪后的量刑过程。 [31]但是,在根本不存在独立量刑程序的情况下,要求法庭在量刑环节也要按照严格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证明活动,并且要达到与定罪一样的“内心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这无疑是不切实际的要求。这从一个方面显示出,在定罪与量刑两个环节适用完全相同的证据规则,其后果将可能是法官在量刑环节并不遵从任何证据规则,以至于在认定量刑情节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由于在量刑问题上不举行任何司法听证程序,量刑根本无法被纳入司法证明的X围之中,难以受到诸如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体系的规X。既然量刑过程无法吸纳- - -.. - - 总结资料 控辩双方的参与,也无法接受司法证明机制的检验,那么,这一过程注定会变成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裁判活动,法官的裁判权难以受到诉权的有效制约。

传统证据法之所以难以适用于量刑过程,除了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没有分离的原因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呢?在笔者看来,传统证据法从其理论根基到制度安排都将定罪权的滥用视为主要的假想敌,证据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被塑造成防止法院任意定罪的制度保障。如果传统证据法的这一制度功能不发生变化,那么,将来纵然定罪与量刑发生了程序上的分离,甚至量刑程序实现了诉讼化的改革目标,那么,法官在量刑环节上将仍然难以受到证据规则的有效约束。

为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不合理的和不公正的定罪,现代证据法吸收了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并按照这些理念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其中,证据裁判主义理念是现代证据法的逻辑前提,它设定了一种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方式,使法庭审判远离那种蒙昧的实质真实探知主义;无罪推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机制的基础,它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设定了理论前提,对定罪所需要达到的最高证明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程序正义是一系列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诸如口供自愿法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一不是法院对定罪过程正当性的要求,也无一不是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制裁。

然而,与定罪程序不同的是,量刑程序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假设一下:法庭对被告人的有罪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这时开始正式考虑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问题。由于定罪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包含了非常重要的量刑信息,法官内心对本案的量刑基准已经大体上有了一定的初步想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确立的“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法官还有多大意义呢?法官完全可以辩解说,我已经遵守“证据裁判主义”了,定罪裁决就是依据较为充分的证据作出的,量刑信息也由此而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实现量刑的科学化和准确性,法官仅仅依靠定罪所依据的事实信息来做出量刑裁决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调查那些定罪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信息,如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犯罪原因、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后果、被告人再犯新罪的可能、被告人违反缓刑考验义务的风险,等等。可以说,调查和搜集那些与定罪事实无关的新的量刑事实和量刑信息,这是所有法官在量刑环节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 - 总结资料 而在法官经过法庭审理已经完成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的情况下,无罪推定还有没有适用的空间呢?按照基本的经验和常识,法官既然已经做出了有罪裁决,就不可能再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的人”。因为经过法庭审理过程,公诉方已经成功地证明了被告人有罪,法官也对此形成了内心确信,无罪推定所赖以存在的制度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尽管从理论上说,无罪推定要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直到法院做出了生效的有罪裁决为止,但实际上,定罪和量刑只要是由同一法官或同一合议庭做出裁决的,那么,完成了定罪裁决的法官或合议庭就不可能在量刑环节上继续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否则,对法官、合议庭而言,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与此同时,在法官完成定罪过程之后,刑事诉讼所固有的避免错误定罪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法官所面临的将是如何做出公正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已经不能像在定罪程序中那样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要对其所提出的量刑意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对于那些可用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一旦主动提出,就有义务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公诉方如果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以及新的量刑情节,固然要承担证明责任,但也根本不需要证明到最高证明标准。很显然,由于无罪推定不再适用于定罪后的量刑程序,传统的司法证明机制对这一程序也不再发挥作用。

与定罪程序相比,量刑程序在贯彻程序正义理念方面有无变化呢?总体来看,由于量刑程序要采取诉讼化的方式,公诉人、被害方、被告人、辩护人都应参与到量刑过程之中,因此,程序正义的一些基本要求还是可以在这一程序中加以体现的。例如,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对等性、裁判结论的说理性等程序正义要素,在这一量刑听证程序中也要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但是,由于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着明显的区别,量刑听证程序不可能按照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来构建,而可以采取相对简易的方式。量刑程序可以被设计成一种听证程序,但应加入必要的法庭调查环节。特别是对社会调查报告以及一些有争议的重要量刑情节的审查,可以借鉴传统的法庭调查的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既然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理念在量刑程序中都无法再完整地发挥作用,传统证据法所赖以存在的根基在这一程序也不复存在,那么,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程序中可加以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重新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量刑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调查、核实那些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信息问题,法官应将最大限度地获取有价值的量刑信息作为这一程序的主要目标。法官在量刑- - -.. - - 总结资料 听证程序中所要审查的主要是那些在定罪裁判阶段没有接触过的量刑信息,所关注的也主要是这些证据的相关性,也就是证据与量刑事实和情节之间的逻辑联系,而至于那些建立在法律政策基础上的可采性规则,包括被告人口供自愿规则、沉默权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都不再对量刑程序发生作用。很多在定罪裁决阶段被严格禁止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如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甚至非自愿的证据等,都可以在量刑阶段提出,并作为量刑的依据。有关的排除规则只适用于那些通过特别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比如警察通过刑讯逼供以及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非法证据,法官在量刑程序中仍然要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又如,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在量刑程序中不再发生作用,被告人有义务将其所提出的新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公诉方对本方的量刑意见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固然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甚至就连“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也不需要,而至多达到民事诉讼上的“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对于量刑程序中的司法证明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德国法中的“自由证明”的概念,确立一种法官可依据职权、采用非正式程序认定量刑事实的证明机制。比如说,法官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并认定大体事实无误之后,就可以直接将其采纳为量刑的根据。再比如说,法官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量刑情节和相关证据,也不需要确立专门的法庭调查程序,而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为核实某一量刑情节,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在控辩双方参与下亲自进行调查取证。为了对某一量刑的社会效果做出必要的评价,或者对某一量刑方案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法官除了听取各方意见之外,也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调查方式,如召集被告方、被害方、社区代表、学校代表、工作单位的代表等,前往看守所提讯被告人,并就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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