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限制(人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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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取消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违反了个体的生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人权之一。

取消生育限制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生育的数量和时间。

其次,取消生育限制可以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取消生育限制可以增加劳动力资源,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此外,取消生育限制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些家庭因为生育限制而出现了二孩抚养问题,导致家庭矛盾增加。

取消生育限制可以让家庭更加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生育限制。

首先,取消生育限制可能会导致人口过快增长,加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人口过剩的问题,取消生育限制可能会加剧这一问题。

其次,取消生育限制可能会导致社会福利负担增加。

人口增加会增加社会福利的支出,对社会的财政压力会更大。

此外,取消生育限制可能会影响儿童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如果生育数量过多,家庭的教育资源可能会不足,影响孩子的成长。

名人名句:“人口是最大的资源。

”——马克思。

“人口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毛泽东。

经典案例:中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有效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取消生育限制对于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个体的生育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应该取消生育限制。

人类是否应该接受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人类是否应该接受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人类是否应该接受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类应该接受生育限制。

首先,人口过快增长对地球资源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压力。

据联合国统计数据显示,全球人口增长率每年超过8000万人,这将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水资源短缺、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限制生育是必要的,以减轻对地球资源的压力。

其次,生育限制有利于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

过多的人口会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增加了就业压力,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加剧。

通过生育限制,可以使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此外,生育限制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过多的生育不仅会使妇女身体受到损害,还会增加她们的生活负担,限制她们的社会参与。

通过生育限制,可以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

反方观点,人类不应该接受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形式的生育限制都是对人权的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的生育权,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剥夺人们的生育权利。

其次,生育限制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

随着生育限制的实施,人口老龄化问题将会日益严重,劳动力不足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将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

此外,生育限制也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

在一些国家,由于生育限制政策的实施,导致男女比例失衡,这将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人类不应该接受生育限制,因为这违背了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等严重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例如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改善社会福利制度等。

如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不能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改变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因此,应该通过改变思考方式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人口增长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实施生育限制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为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控制、女性权益保护、婚姻法律、家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

以下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生育控制自1979年起,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夫妇应当在规定的生育年龄内控制生育指标。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生育一胎或许多胎,但生育的第一胎必须在夫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年龄内。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规定生育年龄内已经生育一胎的夫妇,应该违法再生育。

生育超出规定数目和期限的夫妻,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女性权益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在限制生育方面,还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具有生育权利和意志,但女性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计划生育。

此外,女性还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和职业上升空间。

如果女性因生育不被录用或升职,她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婚姻法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关联的婚姻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律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的基本权利,鼓励夫妻平等地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事业。

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财产、继承和离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处罚。

家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促进了家庭发展,特别是在家庭经济上。

政策鼓励夫妻共同担负家庭经济责任,促进了家庭内外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此外,政策还提供了儿童教育、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以加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保障。

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限制生育方面、保护女性权益、加强婚姻法律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违反了个人的生育权利。

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生育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限制生育意味着剥夺了人们自由选择生育的权利,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正如联合国大会宣言所言,“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

其次,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而生育限制政策导致了人口结构失衡,加剧了这一问题。

废除生育限制可以鼓励更多的年轻夫妇生育,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保持人口结构的稳定。

此外,废除生育限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人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生育限制政策导致了人口数量的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促进人口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和消费市场。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导致的资源紧缺和环境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的持续增长,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严重的问题。

生育限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控制人口数量,减轻资源压力和环境负担。

其次,废除生育限制可能导致人口过快增长,加剧社会问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口过快增长已经导致了贫困、失业、教育和医疗资源不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废除生育限制可能会加剧这些问题,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压力和负担。

最后,生育限制是为了保障每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在一些国家,废除生育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家庭因为生育过多而无法提供足够的教育、医疗和生活保障,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帮助家庭更好地规划生育,保障每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名人名句:“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联合国大会宣言。

“人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世界银行报告。

经典案例: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通过生育限制控制了人口数量,缓解了资源紧缺和环境问题。

是否应该实行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实行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是必要的,因为人口过多会导致资源匮乏、环境恶化和社会问题加剧。

据统计,全球人口每年增长约8000万人,这给地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而且,人口过多还会导致就业竞争激烈、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其次,生育限制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增长率明显下降,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因此,生育限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国家解决人口问题。

最后,生育限制也有利于家庭的发展和孩子的成长。

过多的孩子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而且,孩子过多也会导致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帮助家庭更好地抚养孩子,提高孩子的生活质量。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实行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生育限制会侵犯人们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有生育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剥夺这一权利。

因此,实行生育限制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其次,生育限制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加剧,给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支出增加、劳动力减少等问题将会愈发严重,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挑战。

最后,生育限制也有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一些国家,实行生育限制导致了男女比例失衡,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婚恋困难、家庭暴力等。

因此,生育限制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来支持生育限制的观点,他认为人口增长会迅速超过资源增长,从而导致贫困和社会动荡。

另外,我们也可以引用联合国的数据来说明人口过多带来的问题,以及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增长率的下降情况来支持生育限制的必要性。

而对于反方观点,我们可以引用《世界人权宣言》来支持生育是基本权利的观点,也可以引用一些国家实行生育限制后导致的问题来说明生育限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概述人口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而人口生育政策则是影响人口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口生育政策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人口生育政策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在道德层面上,人口生育政策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个人自由和尊重人权等伦理原则。

本文将从合法性、公平性、个人自由和人权四个方面探讨人口生育政策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合法性人口生育政策的合法性是其存在和实施的基础。

一个合法的人口生育政策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并经过立法程序的合法审议和通过。

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的意见和利益,确保政策的民意基础。

同时,人口生育政策应当符合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确保政策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公平性公平是人口生育政策的核心原则之一。

人口生育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基础,确保每个公民在生育权利上的平等。

政策制定者应该建立起一套公平的生育政策规则和制度,不偏袒任何一个群体。

例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而对某些群体进行歧视。

同时,政策制定者应该提供充分的教育和信息,使公民能够理性选择生育,而不是被动接受政策的限制。

个人自由人口生育政策应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

人类生育是一种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多少孩子的自由。

政府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不干涉个体的生育决策。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生育教育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引导人们理性决策,但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个体的生育权利。

只有在人口过快增长或过慢增长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适度干预,但仍需要遵循法律和伦理的原则。

人权人口生育政策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

政策制定者应该确保政策不侵犯人的生育权、平等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避免对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政府也应该提供充分的医疗和社会福利保障,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和福利。

是否应该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

首先,女性生育限制政策的实行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过剩带来的资源压力和环境问题。

据统计,全球人口增长迅速,人口过剩已经成为严重问题,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减轻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的压力。

其次,女性生育限制政策可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权益。

过多的生育会导致女性在家庭中承担过重的家务和育儿责任,影响她们的教育和职业发展。

而通过限制生育,可以让女性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事业和兴趣爱好,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和权益。

此外,女性生育限制政策也可以提高孩子的教育质量和家庭幸福感。

过多的生育会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孩子的教育质量和家庭的幸福感。

而通过限制生育,可以让家庭更加注重每个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提高家庭的幸福感和孩子的教育质量。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

首先,女性生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实行生育限制政策会侵犯女性的人权。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问题。

”限制女性的生育权利,违背了人权宣言的原则。

其次,女性生育限制政策可能引发社会不平等和歧视。

在一些传统观念较为浓重的社会中,实行生育限制政策可能会导致对女性的歧视和排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此外,女性生育限制政策可能会导致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劳动力短缺。

在一些国家,由于实行了生育限制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劳动力短缺,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实行女性生育限制政策既有利也有弊。

在实行这一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人口增长、资源环境、社会平等等多方面因素,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同时,也需要尊重女性的生育权利,保护她们的人权和社会地位。

只有在平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生育限制。

首先,强制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也在加剧,如果不加以限制,将会对社会和地球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实行强制生育限制是必要的。

其次,强制生育限制可以保障每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随着人口的增加,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加大,许多家庭难以承担多个孩子的养育和教育费用,导致家庭负担过重。

通过强制生育限制,可以让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资源和精力来照顾自己的孩子,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此外,强制生育限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人口的增长会带来就业压力和社会福利负担,限制生育可以减轻这些压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较少的人口数量也会减少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生育限制。

首先,强制生育限制侵犯了个人的生育权利。

生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形式的强制生育限制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政府不应该通过强制手段来干涉个人的生育决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政策引导来控制人口增长。

其次,强制生育限制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随着人口的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也会减少,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和经济的下滑。

同时,人口老龄化也会带来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压力,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强制生育限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许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性别比例失衡、人口流动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强制生育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但也存在侵犯个人权利、导致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因此,在实行强制生育限制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采取合适的措施来解决人口问题。

正反方都有其合理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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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课程作业

学生姓名:荣 凌

专 业:人口学 学 号:109030302024 年 级:09级博士研究生

题目:论生育权的法律限制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1年1月24日 论生育权的法律限制 荣 凌

生育权是自然人具有的依法孕育另一生命个体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从出生就取得的自然权利。生育行为自古就是人们的自然行为,人们实施这一行为时并不会将其作为权利的实现,所以早期法律中没有规定生育权。生育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即对生育控制的要求,实质是当事人的自我决定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近年来,生育权开始出现在部分国际条约中,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提出了以下主张:‚每对夫妻都应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基本人权以及在这方面获得充分教育和信息的权利。‛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再次宣称:‚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1975年7月3日通过的《关于妇女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中的第十二项原则规定了‚每一对夫妇和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并决定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也有权获得这方面所需的知识、教育和方法。‛广义的生育权是指人们享有生育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权利,既包括婚姻内生育也包括婚姻外生育和没有婚姻的生育;即包括自然生育和人工辅助生育。狭义的生育权指合法生育权,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也包含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择。生育权的权能主要有四种: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生育知情权。在这四种权能中,生育决定权,即生育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及生育时间、间隔、数量的权利。是生育权的核心。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一种神圣权利,但世界上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然的权利和社会化的权利,其接受一定的限制是符合法理逻辑的。进入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如此强调生育的权利意义,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生育权在实现过程中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国家和社会的限制。 一、生育权法律限制的必然性 (一)生育权的双重属性是生育权限制的逻辑前提。生育既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生育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它总会受到公序良俗、伦理道德以及各种社会规范的制约,包括用法律这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范予以调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写道:‚绵续种族假如是造物主的主意,他还得另用一项法宝来使人类就范,这项法宝在我看来,是在把人们结成社会的分子,每个人的生存不能单独解决,他得依靠社会的完整。‛‚生育制度中包含着生与育两部分,生殖本是一种生物现象,但为了要每个出世的孩子都能有被育的机会,在人类里,这基本的生物现象,生殖也受到文化的干涉。‛生育权的行使不仅有子女出生的结果,还伴随着对未成年人的养育和教育的社会职责的承担。这就决定了生育行为的发展历程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律,即从自然生育到限制生育。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和最具有革命性的社会变迁之一就是人类对生育的自我控制。生育权和任何其他的公民权利一样,包含了责任和义务两方面内容,因此应该遵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应得到合法的行使,也应受到合理合法的限制。所以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的法律表现和要求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义务限制与制约着生育权的过分膨胀或不合法行使。否则,在行使生育权时将会给社会带来负担,给家庭带来负担。总之,对责任和义务的遵守就在于为更好地行使生育权创造条件,使生育权更具有合理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生育权法律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开始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和德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颁布了许多优生法律。美国总是自诩它是世界上权利最自由的国家,但美国也对生育权进行限制,并且是优生立法比较早的国家。在20世纪30、40年代,一些州立法对某些遗传性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性绝育。如1994年的《美国芝加哥模范优化生育法》规定:‚为了优生,本州内凡因变性或遗传性缺陷而有可能生养‘与社会不相适应的子女者’,经过一定程序并通过判决进行优生绝育,使之肯定而永久地丧失生育子女的能力。‛‚与社会不相适应的子女者‛是指‚不论其病因或以后如何靠他(她)本人的努力,不能像正常人使自己成为本州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有用的成员‛包括犯罪者、需要赡养者,如‚孤儿、无用的人、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乞丐‛。英国法律原则上不禁止或干预个人的生育自由选择,不论是否已婚,生育与否都是自由的。但在1967年的《堕胎条例》中进行一定限制,不承认妇女在任何阶段都有绝对权利终止妊娠。除此之外,似乎没有对生育或不生育作出限制,但一般在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该自由的生育选择权还是可以受到约束的。二战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对人口快速增长担心,颁布了控制人口的法律;同时,发达国家出于妇女健康和权利的考虑,也逐步使避孕、绝育和堕胎合法化。可见,尽管各国法律限制的着力点有所不同,有的是为了限制人口出生,有的是为了限制绝育和堕胎,但都属于国家权力对个人生育权的干预. 二、我国生育权法律限制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国家对生育权的干预和限制不仅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表现,还通过大量的各种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来体现。对生育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育前提。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合法生育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权利的主体是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即合法生育权的行使只能是合法婚姻中的男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生育权的主体为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反之,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就不能行使生育的权利。 二是生育质量。我国法律从保证出生人口质量,防止人口出生缺陷角度着眼,从源头上对婚姻质量作了限制性规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身体方面重大不治可能导致遗传和传染的,对这类病不予以登记。即使结婚后,但没有治愈的,婚姻也是无效的。由于如前所述,婚姻是合法生育的前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予登记婚姻,也就间接的限制了这一类人群的生育权。 三是生育数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对生育进行预先设计,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法定生育义务,是生育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生育权的限制,也就是要求公民遵守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孩子。‛这里就是对生育数量所作的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该法对违反规定行使生育权的公民规定了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等,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有关数量的限制,是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有一些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许多国家也有着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立法,但他们的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明确规定: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可见,国际社会和国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立法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生育数量进行明确限制,这是我国的一个鲜明特点。 四是生育性别。在现代医学条件发达的情况下,生男生女是可以通过人为控制实现的。但为了遏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现象,国家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人们人为选择性别的自由,生育中的性别选择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 三、生育权法律限制的积极意义 我国按照社会人口发展的需要制定人口生产的计划,其目的首先是通过对生育行为的强制干预,以达到对人口宏观调控的目的,其次是通过对不理性行为的法律抑制,以减少对微观个体和家庭可能带来的不利。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依法指导与管理人们的生育行为,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出生率、协调性别比例、调整人口的地域分布、降低残疾人口出生比例、提高人口素质等,从而使人口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协调进行。其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减少人口压力。一个社会的存续与发展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人口的再生产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影响与制约。当社会发展到高度民主文明与进步的今天,能否对人口的再生产进行有效地法律调控是关系到一个民族存亡与发展的大问题。由于我国与传统高生育率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如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还不很发达,工业化程度不高,重男轻女现象依然严重等依然存在,单纯依靠经济来刺激人们自觉减少生育的方案是极为有限的方案,经济问题和人口问题与政治和文化因素紧紧纠缠在一起,因此,要转变这一状况,在未能实现工业化之前,迫切需要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来抑制生育的快速增长。我国自八十年代起实施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制度,使我国人口的出生率很快下降,二十多年来,我国至少少生了四亿人口,有力缓减了因人口增长过快带来的资源紧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对减少全球的人口压力也作出了世界性的贡献。因此,计划生育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育权,但是其作用是巨大的,效果是明显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二是减少出生缺陷。通过对出生人口缺陷予以控制的种种法律法规的限制,有利于实现优生优育,从源头上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改善国家人口状况。 三是减少性别失衡。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带来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必然导致男女两性数量对比失衡,给社会发展带来潜在威胁和巨大风险。它不仅会在将来形成婚姻市场的严重挤压,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引发地下色情业蔓延等社会问题,而且阻滞妇女地位的提高并影响男女平等的实现,还可能加剧人口就业、养老等其他社会问题。更有专家指出,在男性大大多于女性的格局中,男性之间为了争夺资源和利益,随时可能爆发社会冲突与暴力事件,破坏正常的伦理秩序,损害社会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而性别失衡现象的背后,在多年传统积淀形成的男孩生育偏好支配下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生育则是根本原因。 性别选择对个体家庭来说,也许是一种最优选择,但对于由千万个家庭细胞组成的整个国家和民族,没有限制的性别选择就可能是一种灾难。对单个家庭而言,性别选择,男女失衡的危害是滞后的,非直接的,甚至是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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