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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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与趋势分析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与趋势分析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与趋势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国人口政策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和当下的趋势进行分析。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和实施(1979-2015)1979 年,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延缓劳动力人口占比的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水平。

计划生育分为早期的单独二孩政策和后期的一孩政策,同时配合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各种措施,如晚婚晚育、节育手术等,以达到生育控制的目的。

经过几十年的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明显的成果:抑制了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了城市化进程;提高了女性教育水平;改善了生育和产科医疗条件等。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生育政策导致了基数过低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加速,劳动力人口减少,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带来挑战;二是在实施中出现了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人权问题,一些家庭也出现了“六个有”(有一个孩子,有钱,有退休保障,有房子,有车子,有带孩子的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模式,也出现了不少孤独和畸形家庭。

2015 年,中国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推行全面二孩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预示着人口政策开始进行新的调整和创新,突出体现了实现人口健康发展、提高生育意愿等目标。

二、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推进(2016-2020)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中国也逐步建立起了人口发展战略,强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016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实施规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的人口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完善生育政策,促进生育健康和合理生育;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提高应对能力;完善人口政策法治体系,推动人口政策可持续化发展。

这些措施有助于解决人口结构失衡、城市化、老龄化等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我国生育政策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关于人口生育的政策措施。

下面是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的相关参考内容:第一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初步实施(1953年-1979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我国生育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措施。

直到1953年,我国议会通过了《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控生育的法律。

根据这项法律,我国对婚龄男女的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控制人口数量。

然而,在这一阶段,我国对生育的限制措施并没有得到广泛贯彻和执行。

第二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式实施(1979年-2015年)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进行计划生育。

这项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要限制生育的孩子数量,特别是城市居民通过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福利来动员和限制人口生育数量。

这些政策固定了每个家庭理论上可以生育的孩子数量,并通过强制避孕手段、计划生育证书等强制措施来控制生育。

这一阶段的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持续到2015年。

第三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2016年至今)2016年,中国政府宣布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该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劳动力不足的挑战。

此后,政府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鼓励年轻夫妇生育,包括提供育儿假、扩大幼儿园和学校的资源等,以确保这一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然而,尽管一些地区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但直到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并没有带来如预期的生育增长。

总结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初步实施阶段、正式实施阶段和调整阶段。

从没有明确规定的控制措施到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政策,再到放宽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中国政府针对人口生育问题的政策不断演变。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我国生育政策还需要继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人口态势和社会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修正案是对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全面修订,旨在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家庭权益和人口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共有七章六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

此举是基于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旨在解决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供给短缺等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可依法自愿决定生育两个子女,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夫妻自愿生育行为。

此外,修正案还增设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修正案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全面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

通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覆盖面广的服务,同时加强生育保健和优生优育工作,促进健康孕育和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保障力度,保障遗孤、留守儿童、独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修正案还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平衡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同时,新修正案的出台还进一步促进了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动了人口和社会发展。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2023年了,我回想起来,过去几十年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非常值得一提。

从最初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全国实行两孩政策”,我国家庭计划生育的政策从不断完善到逐渐放宽,一步一步走向与时俱进、更加人性化的方向。

距离现在最近的一次计划生育政策修订是在2015年。

当时,国家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允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生育第二个孩子。

这项政策的放宽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也为老年人口多增加了一些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例如,为了生育第二个孩子而放弃职业的女性增多,也有一些人因为经济压力无法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这并不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历程的终点。

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在我国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化,2023年,我国政府又将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新的调整。

这项新政策具体内容为:准许有能力优生优育的夫妻生育第三个孩子,并将“独生子女”政策取消,允许夫妻自由选择生育数量。

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优质人口出生,避免重复、不上进的“世襲”,并且鼓励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这一系列的调整,可以说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史上最大的调整,也被小部分民众不屑。

然而就算如此,我们依然要相信,它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的必然之路。

走过这么多年,我们应该感叹计划生育政策的进步转变。

从最初“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现在的“全面三孩政策”,这也表明我们在人口问题上的思考不仅仅局限于其数量的控制,也在积极地推动人口素质升级。

在未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想法将会越来越深入民心,也会更多地注重于个体的权益保障。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发展变化。

从1971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后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到现在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不断地变化着。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在四五计划中规定了生育数量的标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了实现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XXX党组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涉及高考加分事项的下列法规作出修改: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二、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办幼儿园应当就近优先接收其子女入园。

”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3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4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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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改】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正式修改已适用1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修改】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决定序号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新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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