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

合集下载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互换土地20余年后反悔无效

互换土地20余年后反悔无效

地 互 换协 议 所 产 生 的现 有 物 权 应 约 定 的 内容 。 这 意味着 如 果在末 位 用人 单位 和 劳动者 经 予维持 。 虽然《 农 村土地 承包 法 》 考核 过程 中,
规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互 换 , 应 报 协商 后 , 可 以变 更工 资待遇 。 所 以, 发包方 备案 , 但 此 条 规 定 不 是 效 经 过 民主 协 商程 序 是 末 位 淘 汰 过 力性 强制性 规定, 而 是 一 种 管 理 程 中降 薪 的 必 要 条件 。 另外, 即使
答 :不 合 理 。 你 们 双 方 当 初 答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 根 在 签 订 换 地 协 议 时 是 自愿 合 法 据我 国《 劳动 合 同法 》 第3 5条 的规 的, 且 双 方 在 签 订 土 地 互 换 协 议 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采用 书 面形 式 , 可 以变 更 劳动合 同 至今 已 2 0多 年 , 对 双 方 签 订 的土
・ 维 权 热线 ・
互换土地2 0 余年后反悔无效
请 求确认 合 同无效 的, 法 院 不 予 江 苏 省 沭 阳县 沭 城 镇 读 者 刘 支 持 。 某 来 电 :上 世 纪 9 0 年代 初, 我 与 排名垫底i r ‘ 有限降薪” 同一 村 民 小 组 的 李 某签 订 了土地 换地 协议 , 将 双 方所承 包的土 地进 江 苏 省 涟 水县 唐 集镇 读 者 吴 我 是 一 家证 券 公 司 的业 行 互换 。 可是去年, 李 某 换 给 我 的 某 来 电 : 连 续 两年 业绩 都 在单位 排 土地 被 国 家征 收 , 我获 得 一笔 土地 务人 员 ,
补 偿 费, 李某却要求平分。 协 调 无 果后 , 李 某 以该 土地 互换协 议 未经 向发 包方 备案 为 由 , 请 求 法院认 定 互换 协 议 无 效 。 请 问, 李 某 由于签订 的劳动合 同还 未 到期, 领 导 多次 找 我 谈 话 , 希 望 重 新签 订 劳动合 同 , 调低 我 的工 资与 奖金 。 请 问 :业 绩排 名 垫 底 , 公司 对我 降 薪合 法吗 ?

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案例,探讨该类纠纷的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45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张某与李某均位于某村,两家土地相邻。

2010年,为了方便耕种,张某与李某协商一致,决定将各自的土地进行互换。

双方约定,张某将其承包的土地0.8亩与李某承包的土地0.7亩互换。

互换后,双方开始耕种对方土地。

然而,在2015年,张某突然提出要求李某返还互换的土地,理由是互换合同未进行书面登记,合同无效。

李某不同意返还土地,认为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是真实有效的,且已履行多年。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互换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履行多年,且双方均承认互换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不仅依赖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约定、行为等方式。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互换行为属于口头约定,已履行多年,应视为合同成立。

此外,法院还指出,张某在互换土地后多年才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不符合常理。

在此过程中,张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互换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履行多年,且双方均承认互换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不仅依赖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约定、行为等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土地互换合同有效。

此外,本案还提醒我们,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行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农民朋友在土地互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互换土地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所在村民小组的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

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

)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

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XX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XX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援助土地纠纷案例(3篇)

法律援助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援助,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年45岁,住某村。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年40岁,住某村。

(二)纠纷起因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08年,王某与张某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粮食。

在承包期间,王某负责种植,张某负责浇水、施肥。

2010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外出打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王某。

2016年,张某回到村里,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认为,张某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自己,且自己在此期间对土地进行了投资,不同意张某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 张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法律援助介入在纠纷发生后,王某了解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苦于自己法律知识有限,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李某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李某在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援助。

四、案件审理过程(一)调查取证李某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2. 王某对土地的投资证明。

3. 张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的证明。

4. 村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证明。

(二)诉讼请求李某律师代表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判令张某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庭审辩论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且自己在外出打工期间,王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自己。

李某律师针对张某的辩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反驳:1. 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土地转让合同最长几年无效

土地转让合同最长几年无效
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通常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一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如住
宅用地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等。

合同期限超
过国家规定的年限部分无效。

2.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续签。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的
剩余期限。

4.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期限的续签:在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申请续期,但续期的批准需要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6. 合同期限的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
合同期限进行变更,但变更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

7. 合同期限的终止: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合同期限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

同时,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

在黑龙江省北安市,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例中,村委会与外部个人续签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然而这份合同被北安市农经总站裁定为无效。原因是该合同违反了农业承包合同应遵循的多个原则,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以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此外,该续签合同还符合无效合同的多种特点,如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等。尽管农经总站已作出明确裁决,但合同中的外部个人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续签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续签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这一出人意料的结局引发了诸多思考,尤其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该案例不仅展示了土地承包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纷时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

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XX
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
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

)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
为20年,即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
包款不再收取。

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XX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XX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
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
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
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
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
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
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
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此外,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纯属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
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诸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篇二: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龙源期刊网.cn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者:汪灵姗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XX年第12期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

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

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

20XX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

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
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

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

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
有制单位使
篇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XX-03-10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
律师点击:11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