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一、服务

(一)服务的概念

服务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二)服务的特征

1.无形性。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视的、无形的。

2.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割性。服务要么同其提供来源不可分,要么同其消费者不可分。

3.不可贮存性。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一般不能长久搁置,也就是不可能处于库存状态。

4.异质性,即同一种服务的质量差别。

5.不可预测性。与商品相比,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

二、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报告中曾指出,多边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定义,应包括服务过境移动、消费者过境移动和生产要素过境移动(主要指服务提供者过境移动)。它们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服务和支付的过境移动性;目的具体性;交易连续性;时间有限性。这四种判别标准,有助于理解服务贸易的含义。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与国际商品贸易相比较,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2.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同步性。

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

4.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和不平衡性。

5.贸易保护方式更具隐蔽性。

6.服务贸易的惯例、约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7.营销管理的复杂性。

三、服务贸易与相关贸易的关系

1.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贸易标的不同,商品贸易的标的是商品,服务贸易的标的是服务。两者的联系是:部分服务贸易伴随着商品贸易的发生而发生,这就是通常称作的“国际追加服务贸易”,如运输服务、售后服务等。

2.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无形贸易大致可以等同。从统计口径上看,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是存在差异的,不可完全等同看待。

3.服务贸易与服务业。

如果从经济用途(服务对象)和性质划分服务业,包括四类:

(1)消费者服务业;

(2)生产者服务业;

(3)分配服务业;

(4)政府服务业。

在这四类服务业中,政府服务业是由国内提供的,较少涉及贸易,其余三种则多数涉及贸易,构成了一国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

4.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交流。国际上服务人员的流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间为了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互派人员,提供各种免费服务。第二类是指一国(地区)的服务人员到另一国(地区)谋取工作,为境外雇主所雇用,为其工作,获得工资报酬,并只在当地消费(没有汇回母国)。第三类是指一国(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对外提供服务,并获取服务收入,有收支的过境流动,从而构成服务贸易。总结起来,前两种称之为国际服务交流,后一种称为国际服务贸易,当然后者并不构成国际服务贸易的全部。

四、世界服务贸易简况

1.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

迄今为止,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仍处于支配地位。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

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仍比较小,但近20年来,他们的服务贸易已经有了明显上升。

3.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当前,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概括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从世界服务贸易的地区结构看,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2)从世界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看,新兴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并日益占据主导地位。

(3)专利等使用费增长迅速,表明国际间知识产权交易日趋繁荣。

(4)技术、知识密集化趋势明显加强。

(5)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

(6)在服务贸易方面由于缺少国际规则,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非关税壁垒和大量复杂的规定和措施,以此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本国的服务业和本国的文化及传统价值观。

4.中国服务贸易简况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发展国内服务业和开展对外服务贸易。虽然我国对外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较快。

我国对外服务贸易中较为重要的领域有:涉外旅游业、涉外海运业、劳务输出与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技术贸易等。

(2)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立法与市场开放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立法。

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是在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主要有以下原则和特点:①有条件有步骤地逐步发展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②依据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开放服务贸易市场;③对某些项目进行限制;④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目前总体处于初始阶段,但从发展趋势看,开放的力度正逐步加大。

已经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有金融业、保险业、商业零售业、旅游业、民用航空业、法律业、交通运输业和广告业。此外,其他的服务贸易市场如外贸业等,也将通过试点后逐步对外开放。

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与内容

一、国际服务贸易方式

1.过境交付。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都不移动,服务在出口国生产,经过国际间的交易在进口国消费。

2.境外消费。服务在服务提供者实体存在的那个国家(地区)生产,通过服务消费者(购买者)的过境移动来实现,是服务提供者通过广告、自我推荐等形式“引导”消费者到自己所在地来,购买(或消费)服务的形式。

3.商业存在。一缔约方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在另一缔约方内设立机构,并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从而形成贸易。

4.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过境移动,在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贸易。这里的服务消费者可以是当地居民,也可以是第三国的消费者。

二、国际服务贸易内容

(一)国际运输服务贸易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指以运输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即贸易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以实现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移。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运输服务贸易派生于商品贸易。

2.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就无产品可以贮存,能贮存的只有运输能力。

3.在运输服务贸易中,中介人或代理人的活动非常活跃,对贸易的开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

1.定义: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地区)旅游从业人员向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服务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活动,既包括本国旅游者的出境旅游,即国际支出旅游,又包括外国旅游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