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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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随着药品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近两年来药品审评中心接收的补充申请审评任务有大幅上升。在审评中,我们发现多数的补充申请能够针对所申请的变更事项,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的相关要求进行比较充分的验证,从而顺利得到批准。但是,也有部分补充申请的变更理由不充分、验证研究不完善或申报资料不完整,影响了审评、审批的进度,或者不能获得批准。以下对补充申请审评中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供申请人参考。

一、几种常见变更的基本要求

1.变更包材:

变更包材的主要验证工作是稳定性研究,应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稳定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外用制剂的变更包材申请不需要提供处方、工艺研究资料。

但是,注射液的包材选择和灭菌条件选择密切相关,由于一些材质的包材不能耐受过度杀灭条件,注射液变更包材如申报资料中未提供灭菌工艺资料,则无法评价包材变更的合理性。基于产品的耐热性及临床应用情况,目前对氯化钠注射液及灭菌注射用水两个品种的灭菌条件要求达到F0¡Ý12,其他产品的灭菌条件也至少要达到F0¡Ý8,由于注射液的灭菌工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品种不予批准,在选择包材时需要予以关注。

2.变更规格:

变更规格的验证研究要求在《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中已有详细说明,此外,新增规格还应符合SFDA《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的对规格的相关要求,申请人需要注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等,分析拟增规格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超出用法用量范围的,特别是高于成人单次最大用量的规格属于不合理规格,注射液还包括非常规体积规格(例如150ml、4ml等),即使该规格已有上市或已收入了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已上市的不合理规格需要逐步整顿规范,以减少政府和患者的药费支出、避免规格混乱影响临床用药安全。因此,申请人如不能科学论证规格的合理性,不要盲目提出增加规格的申请,否则将不会被批准。

3.变更储存条件:

修改贮藏条件,尤其是放宽储存条件,应提供充分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在拟定的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内,药品质量仍能符合经严格论证(如有关物质检查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的注册标准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对至少3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一般应采用生产规模产品;如果提供的是中试规模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还需要详细说明理由。放宽储存条件应以不降低药品的稳定性为前提,建议提供变更前后两种

贮藏条件下样品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以分析药品稳定性的差异。

二、审评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1.在变更包材、变更规格、变更处方工艺等补充申请中,一般需要对变更后的三批样品进行3-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对于不稳定的药物还需要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在审评中发现,部分补充申请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不符合要求,例如稳定性研究考察项目不全面,未提供稳定性研究具体数据(对于有定量数据的指标仅描述为符合规定)和图谱资料,无法评价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同时,部分包装在半透性容器中的药物制剂,未按照《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在低湿条件下进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以考察低湿条件下药品溶液的渗出情况对药物浓度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稳定性研究存在问题的一些补充申请可能需要重新进行稳定性试验,但由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资料时间为四个月,如稳定性研究需时超过四个月,审评建议按不批准处理,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全面的稳定性研究后重新申报。

2.关于包装材料:目前有一些大输液产品拟改用聚氯乙烯PVC包材,由于PVC材料存在诸多问题和缺点,例如增塑剂析出的DEHP对人体存在肝脏毒性和生殖毒性的影响,PVC袋子的通透性强,易吸附输液中的药物,生产及焚化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等。根据国药管安[2000]516号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新上或改造输液生产项目时应考虑不宜采用PVC袋子灌装输液,聚氯乙烯输液袋目前已不推荐使用。所以一般申请变更包材为PVC材料的输液产品,不予批准。

3.对于已获得批准上市但规格不合理的产品,由于规格不能适应临床需要,应逐步淘汰,故不再批准变更包材、变更处方工艺等的补充申请。

4.根据目前的认知水平,对于一些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的药品或者安全性风险较大的品种,例如部分生化药注射剂等,如未进行充分研究完善药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充分依据论证药品的利益/风险比,不再批准增加规格、变更包材等补充申请。

三、几点建议

1.变更的合理性:对于增加规格、包材等补充申请,建议申请人除考虑商业利益外,还要充分考虑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临床用药方便性等方面的影响。

2.变更的验证研究:应针对变更事项,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以及其他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全面、充分验证,提供翔实的研究资料。

3.对于已经按不批准处理的补充申请,建议申报人首先应对照相关的法规文件、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等对不批准的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如属变更合理性存在问题的,建议不要再继续进行研究;如属验证研究不完善的,建议按要求完善相应的研究工作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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