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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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人为本,构筑和谐校园,依法治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学校内部实施校长责任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职责考核制和奖惩制。

一、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主旨,是为了切实提高管理效益,保证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指令的贯彻实施。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全部责任的同时,拥有人事调配权、行政和教育工作的决策权、财务处置权、对师生的奖惩权、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发布和修订权。校长在对重大事项措置前应主动接受党支部和教代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使学校工作朝着办学目标正常运行。

学校设分管行政事务和教育教学业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各一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二、全员聘用合同制

本着择优聘用(任)的原则,在全校教职工中,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实行全员聘用(任)合同制。

聘用合同签订后,再以订立岗位聘任合同或签发聘任书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落定具体工作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每次聘任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25日左右进行。

若同一岗位由多人竟聘,学校又不能平衡解决,其富余人员作待聘处理。

三、岗位职责考核制

对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是实施奖惩的依据,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有形成性考核,又有终结性考核,在加强对专任教师考核的同时,对其他人员也分别予以考核。

定量考核由学校有关科室实施。考核细则由学校各科室在校务会议指导下草拟并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形成。

定性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由学校考核小组作出。

五、说明

1.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2.本方案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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