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市十三次党代会“实施承诺制”的改革部署,根据《江门市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意见》(注:待印发)要求,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思路,在节能审查领域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加快项目落地,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一批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实施范围

实施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

(二)在“江门市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以外;

(三)年新增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5000吨标煤(不含)之间(等价值,其中: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四)企业投资项目必须选址于“1+6”园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全市市域范围内。

其他投资项目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负面清单

以国家明确规定的的高耗能行业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江门市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负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建立承诺标准

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设定的条件为依据,全面梳理节能审查审批条件,针对不同项目类型、行业等细化明确标准,建立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布。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委托专业机构统筹建立。

在改革过渡期,按照《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可与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等各类投资项目建设主体(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承诺书。各市(区)发展改革

局应选择本区域投资较多,主导行业、产业向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基准承诺建设标准建议文本,经江门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审查后统一发布,作为全市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对于在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制定方面工作突出的市(区),将在争取安排节能减排相关领域上级资金补助方面给予倾斜。

(三)企业自主承诺

节能审查实行双轨制,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不悖。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积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向企业宣传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意义和内容,鼓励企业选择按照承诺制管理模式组织项目节能审查。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积极协助企业,对投资项目用能总量、单位能耗、用能品种、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进行分析,对项目是否低于行业能效标准水平作出基本判断,自身无法确定的,可以聘请能评中介机构、专家建立咨询机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与企业签订的承诺书(承诺书模版详见附件2),公示生效后,视同法定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要求,明确节能审查依法办理完善节能审查手续时限为: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在4月中旬,完成改造同级信用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为落实承诺公示制度提供基础条件。

(四)强化信用保障

根据《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建立履信备案制度,对于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投资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加强与企业联系,及时督促企业按时报告履信情况,履信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履信备案执行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于不按时报告履信情况的,应依序采取提醒、警告、“黑名单”等措施,各市(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此类失信者的监管。

对于失信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江门市投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注:待印发)等的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在改革试点期,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组织力量,专人负责跟进,督促企业按照承诺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企业积极配合纠正失信行为且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慎用失信联合惩戒,以调动企业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试点,广泛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五)依法加强监督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建立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监管项目名录库”,加强入库项目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在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与企业签订承诺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承诺书送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备案,纳入市级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监管项目名录库”,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的规定,适时组织抽检。

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条规定,组织开展节能竣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责令拆除并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是我市审批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我市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树立典型。建立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详见附件3。

(二)注重引导服务

各单位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承诺制改革试点内容,将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告知广大企业主,引导企业积极主动选择承诺制管理模式。要加强对实施承诺制改革的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引导企业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政策建设。要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力量,为企业提供专业意见,为开展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奠定专业技术班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承诺制改革的项目监管,建立与企业的紧密联系,组织力量,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跟进项目情况,逐步将依托事前审批为主的监管模式向全过程监管过渡。既要服务好企业,加快项目的落地速度,又要做好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好节能措施、履信承诺。

附件:1、江门市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2017年本)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书模版

3、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4、《江门市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意见》(送

审稿)

5、《江门市投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送审稿)

注:附件4、5以正式印发的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