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供应链服务协议(双抬头纯代理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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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协议

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签订: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协议约定货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进口代理

甲方就每批需委托乙方代理进口的货物编制《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需经乙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从【】口岸代理进口货物的供应链服务。

第二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2.1甲方承担《进口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部义务。

2.2甲方必须在乙方报关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进口货物单证和资料(包括货物产

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若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单证、资料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及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报关、清关等过程中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足额赔偿。

2.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的全部货款、税款、代理

费、其他杂费及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付至乙方帐户。

2.4甲方应货物进口报关之日起【3】日内提取货物,并在提货时当场凭货物外包装完

好检验、签收,若在提货时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

2.5除本协议第5.3条款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

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第三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3.1乙方按照《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内容代甲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及【】

进口报关手续。

3.2乙方根据本协议以自己或者甲方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甲方一起与境外供货商

或其他第三方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

3.3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的货款后,代甲方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4乙方提供的本条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

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

3.5如在提供给海关的报关申报单、关税单及合同发票中,即使收货单位是乙方,但

实际乙方是在代理甲方进行此单货物的进口报关。即使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乙方仍是代理甲方进行货物进口报关,代理性质不变。

3.6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乙方为进行国际贸易及跨境物流行业所必需的仓储、

交易活动而依法合作的香港公司。乙方可以委托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代为

在香港付款或收货。甲方知道并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境外部分由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口合同》货款、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就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供应链服务所支付的

代理费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款的[ ]%。即:代理费=《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约定的进口美金额×汇率(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进口当月海关汇率为准,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双方另行协商)×(1+关税率) ×(1+增值税率)×[ ]%。代理费具体包括:从乙方指定的【】仓库至乙方【】机场监管仓库的进口环节中所发生的【】至【】的装卸费、汽运费、保险费、香港出口报关费、深圳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查车费。单次代理费低于人民币元的按元收取。未在本款列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商检费、银行费用、仓前费、国际运费/保险费/码头费/提货费、机场监管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费等)均未包含在代理费内,由甲方自行承担。

4.2货物从香港机场或码头至乙方指定的香港仓库过程中发生的码头费、提货费、香

港进口报关费、运输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前费”)由甲方根据实际金额另行向乙方支付。

4.3香港入境报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办理,但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甲方承担。

4.4货物在香港出口报关及深圳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关税、增值税、商检费等政府

部门及其他机构扣缴费用由甲方自行按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支付;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

4.5甲方应将相应货款、代理费、仓前费、杂费及委托乙方代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关税、增值税、商检费、银行费用等)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对外付汇手续:

4.5.1甲方在货物进口报关前按照乙方出具的《预收款通知书》将代理费、仓前费、预

估关税、增值税、商检费(如需商检)、以及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杂费。乙方在收齐代理费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如上述除代理费以外的预估费用不足以支付乙方实际代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估费用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

4.5.2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供货商付汇的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委托进口货物确

认单》向乙方出具《付汇委托书》,并将《付汇委托书》中确定的货款对应的人民币足额支付给乙方,汇率按1:6.4预收。乙方向境外供货商付汇后,双方以乙方付汇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计算,差额部分于乙方付汇后的三日内结算、多退少补。

4.6乙方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和税单采用双抬头的形式报关,即:经营单位为乙方,

收货单位为甲方。乙方应在向甲方或其指定收货方交付货物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4.7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或货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

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海关出具的补税《税单》中确认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5.1货物由供应商运抵乙方仓库或由乙方自供应商仓库提货的,乙方收货标准为:原

厂包装。若上述收货标准不明确导致收货迟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若处理并书面告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5.2原则上,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提货(收货)前支付完毕有关款项。如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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