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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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Garage JGJ100-98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库址和总平面

3.1库址

3.2总平面

4坡道式汽车库

4.1一般规定

4.2坡道式汽车库设计

5机械式汽车库

5.1一般规定

5.2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6建筑设备

6.1一般规定

6.2给水排水

6.3采暖通风

6.4电气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1.0.3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3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4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5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2.0.6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2.0.7弯道超高(Ramp turn supperelc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称弯道超高。

2.0.8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 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机械停车设备(Mechanical equipment for parking auto/mobile)

机械式汽车库中运送和停放汽车设备的总称。

2.0.10运送器(Conveyer)

机械停车设备中承托和运送汽车的部件的总称,它包括托架、托板、台车等。

2.0.11停车位(Parking space)

汽车库中为停放汽车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汽车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距离组成。

2.0.12两层式机械汽车库(Two storey mechanical garage)

停车位按两层设置的机械汽车库,有两层升降横移式,两层循环式和两层坑下式等。2.0.13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V ertical circular garage)

停车位垂直布置且兼作运送器,作整体垂直循环运动的机械式汽车库。

3库址和总平面

3.1库址

3.1.1汽车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应临近城市道路。

3.1.3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3.1.4专用汽车库库址宜设在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

3.1.5地下汽车库库址宜结合城市人防工程设施选择,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3.1.6汽车库库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地带。

3.2总平面

3.2.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1.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3.2.2总平面布局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短捷,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的规定。

3.2.3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安全照明、消防给水及电气等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3.2.4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2.6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3.2.7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图3.2.8

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通视要求

a—为视点至出口两侧的距离

3.2.9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0汽车库周围的道路、广场地坪应采用刚性结构,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3.2.11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3.2.12根据汽车库性质及使用要求,应配置相应辅助设施。保养和车辆清洗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的有关规定设置。水、电等设施应根据汽车库规模和使用要求等配置。

3.2.13库址宜设高杆照明,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GB5845.1)的规定,标明基地内通车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等标志、标线。

4坡道式汽车库

4.1一般规定

4.1.1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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