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8-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TOP2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 通局天津港保税区施工现场建筑 材料监督封样检测服务项目(项目
天津港湾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31.1
编号:FYZC-2023-04-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29 2023-06-01
(6)其他运输业(1)
重点项目
4/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 通局 2022 年至 2023 年拟控性详 细规划调整项目安全影响分析论 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YZC...
天津港保税区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项目成交公告
天津合泰安全卫生 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TOP4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 通局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服务项目(项目编 号:FYQY-2023-04-05)中标...
【免费阅读】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8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了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第一条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三条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六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附件1 的规定;(二)工业项目的土地产出率应符合附件1 的规定;(三)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件2 的规定;(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五)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通过租赁、购买标准通用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保税港区PPT

②出区外发加工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 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 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 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 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 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 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 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 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 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 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的管理
保税港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
关及有关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 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 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 2.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企业应当 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 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 • (1)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已完全失去适应价值的, 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 (2)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区内企业可以向 海关办理退运首手续,如不出境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 企业提出申请,经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 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 (3)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灭失,部分失去使用 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 物相同或者相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 手续。
喜欢和你下飞行棋, 四子棋,跳棋,一 切益智的游戏~我 绝不耍赖皮~
我们第一次来伽蓝 殿时坐在天窗下, 和你的时光太短暂, 晚上的公选课我悲 剧的迟到了。
保税制度

保税(protective tariff; protective trade)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保税集团。
(一)免税、保税及税收政策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用于加工出口的料件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采用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内销时,按料件进口价格计缴关税及进口代征税。
(二) 免证及其它减免境外和区内之间进出货物,免配额,免进出口许可证(被动配额除外);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设备免税无需外经贸部门审批;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注册外资贸易企业无条件限制。
(三) 外汇政策企业可均开立外汇帐户,实行意愿结汇,不限额留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购汇。
保税额度: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保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是对货物而言,一般说保税货物,它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天津港口章程

天津港口章程 第一章 港口位置及区域 第一条 港口位置 天津港(以下简称本港)地处渤海西部海岸海河入海口处,东经117°42′05″ ,北纬38°59′08″。 第二条 港口区域 (一)水域(区域坐标见附表一) 海港水域为新港港区,西起新港船闸,东至大沽口锚地,北至北大防波堤,南至规划临港工业港区南侧与港区陆域所围成的水域范围,规划总面积约为470平方公里。 内河水域为海河港区,海河下游自二道闸以东至新港船闸,全长39.5公里水域范围。 (二)陆域(区域坐标见附表二) 本港陆域规划总面积约为160平方公里,主要包括: 1、北疆港区:北疆港区位于本港闸东航道和主航道以北。北至永定新河口,西至海防路,向东扩展至东疆港区,总面积约为36.8平方公里。整个港区由专业化集装箱码头作业区、综合作业区、集装箱物流中心和天津港保税区等四大主要功能区组成。 2、南疆港区:南疆港区位于本港闸东航道和主航道以南,北至海河口。为东西长约16公里,南北宽约1.3-2.0公里的条状人工岛布置,陆域面积约为24平方公里,主要由支持系统区、石化小区及渤海石油基地、大宗干散货码头作业区、大宗液体散货码头作业区、专业化物流服务区等主要功能区组成。 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东临海防路,北靠大沽排污河,南靠津沽二线,面积约26.8平方公里。具有散货存储、加工、污染治理、交易、信息及生产和生活服务等主要功能,与码头生产作业区之间的煤炭货物运输以皮带机长廊输送为主。
3、东疆港区:东疆港区位于本港东北部,为东西宽约3公里,南北长约10公里的大型人工港岛。总面积约33平方公里,以发展集装箱码头作业及相关的物流、配送、加工、以及综合配套服务为主,形成物流化和港城一体化区域,是正在兴建的保税港区。 4、临港工业港区:位于临港工业区北部、东部,海河大沽沙航道南治导线以南,西至海滨大道,东部伸向海湾距海滨大道11公里处,港区面积约29.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专业泊位作业区、液体化工及油品专业泊位作业区、多用途泊位作业区、液体散货物流码头区等。 5、海河港区:东起海河船闸,西至二道闸,河道长39.5公里。沿海河南、北两岸分为14个作业区,主要包括集装箱、件杂货及专业散货泊位作业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塘沽区分区规划
天津市塘沽区分区规划(11-06分区-港区、保税区)规划说明说明:塘沽区分区规划是天津市分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分区规划中塘沽区共划分为七个综合分区,天津港、保税区为第六综合分区。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天津港和保税区目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区域,因此规划按两个基本独立的分区进行调整和布局,同时兼顾整个地区在系统方面的联系性,在注重其独立性的同时注重系统之间的协调关系,强调个体特征的同时顾全总体平衡。
鉴于第六综合分区的专业性较强,规划基本保留原有的港区及保税区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按本次全市分区规划统一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利于全市分区规划的综合工作。
第一部分:港区一、现状(一)人口现状1、居住人口全区均为港口产业相关用地,不含居住区,因此无常住人口。
2、就业人口(人口统计不含保税区)全区总就业人口2.5万人,其中港务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20874人,驻港单位职工人数约4000人。
(二)土地利用现状全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2.71平方公里,用地类别包括港口生产用地、港口辅建用地、港口市政用地、港口仓储用地、港口交通用地、港口绿化用地、港口预留用地及其它用地等。
按照国标中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建设用地结构标准,结合港口自身特点,现状用地结构中其它用地比例偏高,交通和绿化用地缺口较大,仅占现状总用地的3.5%和0.4%,与标准之间差距很大,应在规划中予以重点加强。
港区现状土地利用统计表1、港口生产用地生产用地是指码头前沿向后500米范围内的装卸、中转生产用地,区内码头都是在解放后发展建设的,以高桩梁板式结构为主,多为杂货泊位,集装箱公司和东方海陆公司现有的专业化集装箱泊位设施先进,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目前,全区生产用地主要集中在北疆港区,南疆港区的石油化工码头已投入使用,焦炭非矿泊位已竣工投产,煤炭泊位尚在建设中,预计在2000年前后将陆续投产。
2、港口辅建用地辅建区位于港区后方堆场及前方生产用地之间,为管理、业务、维修等用地。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保税区的概述33页PPT
2008年, 区域经济在继续快速增长, 完成合同外资5.8亿美元,外资实际到位 2.6亿美元,合同外资是全市总量的 30.7%, 占全国保税区总量的40.29% 特别是现代物流发展迅猛,全年进出区 货物总值417亿美元,分拨销售进口汽 车5.1万辆,继续保持全国最大的进出口 汽车基地位置。在进出区物流中,天津 占40%,北京占30%,华北、西北及其 他地区占30%,服务京津地区、环渤海 地区和中国北方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 增强。
外汇政策: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 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外汇 收入可以全额留存;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 红利可以汇出境外。
Page 21
保税区综述 功能 :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示 国内税收: 国家对应税劳务没有免税优惠 进口税收: 国家对区内企业进口的用于基建或生 产的机
Page 23
上
海
外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 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
高 桥
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 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
保
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
税
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 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
区
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
器、设备、模具以及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 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出口退税 : 进人保税区的国内货物,必须待货物 实际 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外汇管理 :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 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 口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 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0.28
【实施日期】1993.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2日 实施日
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
2 / 3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除外。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
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当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
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终
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
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管委会支付土
3 / 3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
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并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控制指标、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协商确定出让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