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行贿犯罪的法治路径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79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罪的规制和调查中,“惩罚”的刑事政策明确规定了贿赂,对贿赂的处罚和给予平等权利。
确保定期思考“收受贿赂”立法和执法机构必须承认,惩治腐败是法律减少和预防腐败等犯罪的重要因素,并有两个治疗和关键原因法律执行机构应坚持查处贿赂犯罪,查处贿赂行为,实行同步部署,联合侦查,严肃执法,重点关注贿赂,贿赂等未解决的问题。
或查看贿赂行为。
同时,要加强侦查和处理腐败犯罪的利益和需要,利用重要的典型案例,努力了解和支持广大社会和人民。
2、立法方面:修正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定。
科学地实施贿赂犯罪的具体要素对于司法机构正确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非常重要。
笔者以“打击腐败,收受贿赂”为理念,提出修改刑法中的腐败构成要件,扼杀“非法利益”。
这种贿赂因素大大减少了贿赂的范围,腐败已被排除在犯罪集团之外。
对于这一要素,刑事司法理论中的“保留理论”与“取消理论”之间存在争议。
五、结语以往中国关于贿赂的规定存在轻微的刑事案件,判决不正,缓刑缓刑率高等问题,但判决力度不平衡。
但是,由于国家重视建立反腐败制度,必将鼓励国家加强和改进反腐败立法,同时严厉惩处法院运作层面的腐败和贿赂犯罪。
我们认为,腐败和腐败的逐步协调和公平可以通过投票和司法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因此,必须确保更大的犯罪和惩罚,增强司法权和信誉,发挥刑法在保护法律利益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刘荣生.贪污贿赂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张建,俞小海.行贿犯罪的司法实践反思与优化应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03).(作者:李新芳,海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二、行贿犯罪执法困局的现实表征1、司法机关对行贿犯 罪惩治不力。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保山市农业局车桂华(2013年7月1)行贿和受贿的实质是钱权交易的两种表现,行贿者“吃小亏占大便宜”,用一头牛换一幢楼,受贿者用权力换金钱,以公权谋私利。
行贿和受贿不仅是现实社会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是其他腐败现象的源泉之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必须予以严惩抑制。
一、当前行贿受贿的主要特点(一)金额增大。
从中纪委查办的贿赂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贿赂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案金额巨大。
从1987年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受贿2.4万元被判刑十年,到2004年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一次性获得了8250万元的贿赂,再到2007年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说明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行贿人不惜重金,行贿金额呈现不断增长之势。
(二)范围宽泛。
从发案领域看,行贿行为不仅存在于金融信贷、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而且逐步渗透至教育、文化、医药、组织人事等领域,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
从行贿主体看,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同时存在,除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之外,国有企业、行政部门的行贿行为也屡见不鲜。
(三)内容多样。
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行贿者通过研究当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想尽各种办法投其所好,其行贿内容广泛多样。
有的送大额资金;有的送股票证券;有的送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字画;有的提供免费旅游、盛宴豪赌;还有的提供色情服务。
(四)公开“合法”。
行贿人对以送礼、捐赠、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等贿赂行为无所顾忌,以能够进入某某领导家行贿送礼为荣大肆吹嘘。
以单位名义行贿愈演愈烈,行贿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贿赂的对象、数额,行贿后妥善处理,开假发票,做假帐,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把行贿财物变成会议费、生活费等“正当”支出。
具体表现为在查处案件中常引发窝案、串案。
(五)关系稳定。
大多数都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篇)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既需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又需要从源头上加强预防。
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加强法律监管1. 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和惩罚措施。
2.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严惩。
二、加强行业自律1. 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业组织应建立自律规范,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2. 加强行业合作,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排查力度。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 开展商业贿赂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 建立从业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四、加强监督制度建设1. 建立全面的商业贿赂监督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各界人士积极揭发商业贿赂行为,提高监督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商业贿赂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反商业贿赂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警惕性。
2. 开展反商业贿赂宣传活动,强调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法律监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净化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为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为贯彻市局《___开展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杜绝___,规范经营,促进我场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___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___”为主要内容的___荣辱观,并按照市局“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一次以自查自纠,教育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商业___专项整治工作。
单位行贿犯罪管理制度策略

单位行贿犯罪管理制度策略不管在什么方面都需要遵守法学管理制度,对于犯罪行贿方面来说要进行法学方面的惩罚,对于不同的行贿方式所要进行的法学事项是不同的,以下是对于单位行贿犯罪方面的一些介绍。
摘要:针对行贿方式隐蔽的特点,反贪部门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制,强化侦查手段,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时时掌握到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权。
同时要不断提高技侦能力,让电子监控、测谎技术、秘密拍照等技术得到充分应用,从而增强揭发行贿犯罪的能力。
关键词:行贿犯罪,法学管理,犯罪学类文章一、单位行贿犯罪的特点分析一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特殊。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但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经济主体,即一人公司、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等也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
推荐期刊:《犯罪研究》主要栏目有“理论研究、“经济犯罪研究、“专题笔会、“实践探索、“检察官论坛、“境外透视等,内容翔实、观点新颖。
《犯罪研究》杂志自2003年由邮局发行与自办发行相结合,并正式由48页增至80页,成为犯罪学研究领域独具特色的学术刊物和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
二是单位行贿方式、资金来源半公开化。
许多单位为了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通常以集体的形式或以单位名义,通过隐蔽的行贿方式来达到目的。
而用来行贿的资金通常以虚拟的工资或者套取公司现金等形式反映在公司的账务上,一般很难查清。
三是行贿数额巨大、行贿方式多样化。
从查办情况看,单位行贿金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一件,其他五件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数额不断攀升。
行贿方式也呈多样化,有借邀请外出考察名义途中行贿;有在工程项目中以联络费名义行贿;有以如干股,给予受贿人提成名义行贿;有逢年过节送贵重礼品或在烟酒中夹带大量现金的形式行贿。
四是跨地区的单位行贿增多。
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业务活动分布广,往往不局限于本地开展业务。
而在外地做业务没有关系网,没有认识的人,很难顺利的开展,所以回扣等行贿行为就成了很好的捷径。
违法行贿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法行贿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行贿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等非法利益的行为。
行贿案件在社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公平正义的维护,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以某具体行贿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描述某公司为了获得某政府项目,向相关政府机构的主管人员行贿。
该公司负责人通过向政府官员和工程评审人员提供现金、车辆以及其他贵重礼品,以获取项目批准和评审结果的操控权。
这种行贿行为违反了反腐败法律法规,涉嫌严重违法。
二、案例分析1. 行贿标的明晰:案例中,行贿公司以获得政府项目为目标,明确了行贿的对象和目的。
这种明确的目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贿的效果和成功几率。
2. 行贿手段隐蔽:案例中,行贿公司采用现金、贵重礼品等手段来行贿,避免了在财务记录和文件中留下明显的痕迹。
这使得行贿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被发现。
3. 法律法规监管不力:案例中,政府机构对项目的批准和评审过程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来防止行贿行为的发生。
这导致了行贿公司的行为能够长期存在并取得成功。
三、法律合规建议1. 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行贿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贿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3. 强化监管机制: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项目批准和评审过程的监管,建立严密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公正、透明的决策结果。
4. 加大打击力度:司法部门应加大对行贿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对行贿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加强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制定合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6.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机构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减少权力运作的不确定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反腐败反贿赂程序描述

反腐败反贿赂程序描述1. 引言反腐败反贿赂是任何国家都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公平、透明和廉洁的社会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来打击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
本文将详细描述一个反腐败反贿赂程序的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
2. 目标该反腐败反贿赂程序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以防止、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
通过这个程序,我们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现象,并提高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廉洁度。
3. 程序步骤步骤一:法律法规制定在实施该程序之前,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对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以及举报机制等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具备可执行性和公正性,以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步骤二:教育培训针对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需要进行相关的反腐败反贿赂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危害性讲解以及廉洁从业和生活的指导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人们对腐败和贿赂问题的认识,增强拒绝腐败和贿赂的意识。
步骤三:监督机制建立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反腐败监察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加强媒体监督等措施。
通过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腐败和贿赂行为,确保违法者受到惩罚。
步骤四:审查程序实施对涉嫌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案件进行审查。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确保审查程序公正、透明,并遵循法律程序。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依法追究责任。
步骤五:惩处措施执行对腐败和贿赂行为的违法者进行惩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腐败和贿赂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决。
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反腐败反贿赂的信号。
4. 相关要求要求一:公正性该程序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中立。
不得因个人关系、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要求二:保密性在整个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保护举报人和涉案人员的隐私权。
工程中法律规定行贿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涉及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利益关系众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行贿受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这一违法行为。
二、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1. 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3. 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危害1.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行贿受贿行为使得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导致其他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贿受贿行为使得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大行贿惩治力度感想
第36讲 数列大题特训1.【重庆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2019届高三第十次月考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等比数列{}n b 的前n 项和为nT .若113a b ==,42a b =,4212S T -=.(I )求数列{}n a 与{}n b 的通项公式; (II )求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2.【山东省烟台市2019届高三3月诊断性测试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公差是1,且1a ,3a ,9a 成等比数列. (I )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II )求数列{}2n na a 的前n 项和n T .3.【安徽省1号卷A10联盟2019年高考最后一卷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满足636a a =+,且31a -是241,a a -的等比中项. (I )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II )设()11n n n b n a a *+=∈N ,数列{}n b 的前项和为n T ,求使1n T <成立的最大正整数n 的值4.【重庆一中2019届高三下学期5月月考数学试题】已知数列{}n a 满足:1n a ≠,()112n n a n a *+=-∈N ,数列}{n b 中,11n n b a =-,且1b ,2b ,4b 成等比数列. (I )求证:数列}{n b 是等差数列;(II )若n S 是数列}{n b 的前n 项和,求数列1n S ⎧⎫⎨⎬⎩⎭的前n 项和n T .5.【江西省临川一中等九校2019届联考】数列{}n a 的前n 项和2n 322nS n =+,数列{}n b 满足()23log 1*n n a b n N =-∈ (1)求数列{}n a , {}n b 的通项公式; (2)求{}n n a b ⋅的前n 项和n T .6.【湖南省三湘名校教育联盟2019届三联考】已知数列{}n b 是首项为1的等差数列,数列{}n a 满足1310n n a a +--=,且3211,1b a a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学科网 (2)令n n n c a b =⋅,求数列{}n c 的前n 项和n T .7.【江西省上饶市2019届二模】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且112n nS =-,数列{}n b 为等差数列,且()2211121,2a b a b +==.(1)分别求数列{}n a 和{}n b 的通项公式;(2)求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n T .8【江西省上饶市2019届二模】已知数列{}n a 的前n 项和122n n S n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2)设()2log 1n n b a =-,求12233411111n n n T b b b b b b b b +=++++L .9.【河南安阳2019届二模】设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点()n n S ,在函数()21f x x Bx C =++-(B C R ∈,)的图象上,且1a C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2)记数列()121n n n b a a -=+,求数列{}n b 的前n 项和n T .10.【宁夏石嘴山市三中2019届一模】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数列{}n b 是等比数列,且满足113,1a b == , 2210b S +=, 5232a b a -=.(1)求数列{}{},n n a b 的通项公式;(2)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为n T ,若n T M <对一切正整数n 都成立,求M 的最小值.。
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作者:祝立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如影随形,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犯罪的源头所在,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广泛的社会传染性,很强的腐蚀性,诱使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关键词惩治行贿犯罪现实困境解决路径作者简介:祝立忠,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50-02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反腐败形势政策将受贿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的现实困境,虽然近年来惩治受贿犯罪的力度有增无减,但受贿仍以惊人的速度在四处蔓延,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对行贿行为稍显放纵,因此在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枪口对准此类犯罪的始作俑者——行贿人,为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行贿低惩治率着手,分析惩治查处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并结合我国关于行受贿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操作层面就该困境的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惩治及查处行受贿犯罪提供助益。
根据高检院近年来发布的数据以及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立案侦查一起受贿案件,往往能牵出人数众多的行贿人,但最终对行贿人行贿犯罪立案侦查的很少,能够诉到法院并得到判决的就少之又少了。
深究造成这种现实尴尬困境主要有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规范层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个条款的规定将行贿的犯罪构成限制的过窄,从立法的角度就已经将对行贿犯罪行贿的打击面大大缩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如一个滤网,将很多行贿行为分流出去,即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在面临追究刑责时候,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会选择其给他人行贿完全出于无奈,所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司法解释将不正当利益解释为“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解释的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8卷第1期 2018年1月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VOL. 38 NO.l
JAN.2018
严惩行贿犯罪的法治路径邹睿(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延续了我国近些年来严惩行贿犯罪趋势。然而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的角 度分析,继续严惩行贿犯罪将面临较大的法治风险,例如立法上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等。 一些学者据此提出从宽处理甚至废除行贿罪也不符合法律的正当性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维持现 有的行贿罪刑事政策,转而从制度上寻求突破,以达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关键词:严惩行贿罪;正当性;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4824(2018)01 -0113 -05
有效而活跃的市场经济立基于公平性和法的 安定性,而行贿和受贿作为孪生子,往往从根本上 破坏这个基础,而且造成整个社会“搭便车”的投 机取巧行为,也极易造成官商不分的坏的市场经 济模式,从而破坏社会有效率的财富创造机制。 行贿和受贿由于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常常被人 们放在一起讨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反 腐工作的展开,贿赂犯罪得到了社会空前的关注 与讨论。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加大了对行 贿罪惩治力度,对行贿与受贿应该并重惩罚的观 点再次得到了大家的关注。有学者认为,我国一 直偏重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而对行贿犯罪打击不 够,造成行贿案件在现实中出现了立案难,起诉率 低,刑罚过轻等问题。行贿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 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社会公平,导致了人民对政 府的不信任。[1]针对我国一直“重受贿轻行贿”的 传统,我们更应该严惩行贿犯罪,立法上将行贿放 在和受贿同等地位上进行规制,司法上加大惩治 行贿犯罪的司法资源投人,实行行贿与受贿惩办 并重。其实我国一直没有忽视对行贿犯罪的惩 治,早在1993年两高就颁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 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最高检颁布《关于 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2010年5月7日,最局检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大 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2012年颁行《行 贿案件解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 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1)严格了行贿犯罪的从宽 条件。(2)增加罚金刑,完善行贿犯罪的财产刑规 定。(3)增加对有影响力人行贿罪,完善行贿犯罪 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加强了行贿罪立法。笔者认 为,应该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更 应该从制度建设上寻求突破。[2]本文将主要从立 法和司法的正当性角度来论述严惩行贿罪存在的 隐患,进而探讨从制度上减少和控制行贿犯罪,以 有助于构建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的国家 治理体系。
一、从宽处置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贿方式趋于隐蔽,行贿手段 繁多,行贿内容多样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行贿 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不断加强。行贿人为了谋 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行贿,如婚丧嫁娶的礼金 等。这些都加大了侦破行贿罪的难度,使得行贿 犯罪的侦破过度依赖行贿人的口供。同时由于行 贿和受贿关系的特殊性,往往行贿人的口供作为 言辞证据也成为受贿案件查处的关键,即从侦查 行贿行为人手,由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或是行
收稿日期:2017-10-16作者简介:邹睿(1993 - ),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13邹睿贿人如实交待行贿事实为基础突破受贿人证实受 贿人的犯罪事实。然而行贿人的口供并不易取 得,有些学者站在快速有效的惩罚犯罪的立场上, 主张减轻行贿罪的刑罚甚至废除行贿罪,以达到 更好惩治受贿罪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存 在很大弊端。1. 从刑罚目的角度,刑罚的目的存在两种考 量:第一种主要是从功利的角度出发,由于刑罚具 有能够剥夺人们的自由、生命等属性,造成了犯罪 人的痛苦,人们由于畏惧受到刑罚而不去实施犯 罪行为,这样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国家 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主要根据打击犯罪的 实际效果来决定其立法的严苛性。另一种主要考 量刑罚的正当性,正义是其理论的基石。刑罚加 诸于应该受到刑罚的人身上,无罪不罚、有罪必 罚。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正当性和法治的要 求。[3]任何国家在制定刑法时都既会考虑刑罚的 正当性也会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但笔者认 为,刑罚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强制措施,往往意味 着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其正当性仍然应该是 首先要考虑的,不能因为破案的需要就随意减轻 对行贿犯罪的处罚,“行贿人与受贿人存在天然的 ‘攻守同盟’关系。向行贿人许诺以制造囚徒困 境,有利于打击犯罪”这种思想过于功利化,忽略 了刑法的正当性。2.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行贿的犯罪成本过低 会导致“先收买权力,再出卖贪官”状况,纵容犯罪 的同时也会引发道德问题。毕竟行贿确实侵害了 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使在道德上行贿 行为也是非正义的。如果过于从宽处罚行贿罪甚 至废除行贿罪,等于说行为人运用不正当手段谋 取利益后不仅不会受到刑事上的处罚,还会在事 实上使曾经帮助过他的人陷人牢狱之灾。[4]中国 人有着“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思想,“中国式 的辩诉交易”可能在短时间有利于大幅提高对贿 赂犯罪的侦破率,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但从长 期来讲它很难被人民群众在情感上接受,并且会 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行贿行为本身不必要 受到刑罚的非难,可以轻易地被原谅,这样人们在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会肆无忌惮的选择行贿 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价值导向不利于对犯 罪的一般预防,也不符合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倡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4 —
二、严惩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主张严惩行贿罪的学者常常从立法因果论的 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贿赂犯罪存在着因果链条,加 大行贿案件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腐败 问题。对行贿受贿并重处罚,发挥刑罚的威慑作 用,使人们慑于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放弃行贿之类 投机取巧的行为,行贿的人减少使得受贿的人自 然而然的相应减少。但是这样的做法存在着诸多 隐患。1.立法上缺乏正当性。(1)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我国刑法罪刑相一 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上。刑 法应该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 险性的大小规定差异化的处罚原则。而不能仅仅 从犯罪惩治的实际效果进行考量,随意滥用重刑。 行贿行为虽然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但 相比受贿而言,首先行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社会不公的结果最终还是受贿行为导致的。行贿 人实施行贿行为后,如果受贿人没有接受贿赂或 者接受贿赂以后没有利用公权力实施违法犯罪等 不正当行为,那么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就不会受 到损害,最终的选择权实际上仍掌握在受贿人手 中。所以所谓的行贿受贿“因果链条”其实是极其 脆弱的,没有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其次,行贿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也更容易得 到人们的理解和同情。中国一直是一个人情社 会,礼尚往来的思想深人人心,亲朋好友之间互相 帮忙以及事成之后的礼物馈赠往往被人们认为理 所当然,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 构成犯罪。正常的人情往来和行贿受贿之间往往 界限模糊,很难有一个清楚的标准来区分。学界 还有一种观点:应该取消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要件”。他们认为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 否正当不影响行贿行为的危害本质,即使行为人 是为了正当利益实施了行贿行为仍然侵害了国家 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也违背了了市场经 济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利 益的正当与否难以区分,保留“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规定,会给不法分子规避法律提供机会。 但是如果真的将所有为谋取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 贿行为纳人刑法处罚的范围,可能会使普通民众 无法接受。[6]政府本来有义务维护和保障人民的 正当权益,当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通过正当严惩行贿犯罪的法治路径途径又得不到解决的时候,人们被迫通过行贿行 为来谋取本来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对这 样的行贿行为定罪不符合民众的法律情感,人们 容易对这样的行贿者产生同情,认为不应该或者 应从轻对他们定罪处罚。总体来说,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都是小于受贿罪的。从立法上对行贿犯罪进行更 严苛的规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7]2. 从立法的必要性角度。国家立法的针对性 和必要性都是其正当性的具体体现。近些年来, 行贿案件多发的原因除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 力、人们投机取巧的心理等主观因素以外,政府过 度干预经济等非法律因素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所 以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导 致行贿犯罪的诱因。就一个国家来看,政府对企 业干预的程度、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以及企业为政 府腐败支出量的大小之间显然存在紧密联系。国 家行政中天然包含了维持社会秩序,制定法律法 规,稳定宏观经济,建设基础设施等等职能。一个 令人民信服的政府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 个公民及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为他们提供相同的 公共服务。特别是在当代中国,虽然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坚持以市场为 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可否认政府对经济进 行了大量的行政干预,政府对市场仍然具有不可 忽视的作用。例如,在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 的产业和行业,政府许可方能进人这些行业。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选择和个人 或者企业合作,许诺他们可以进人某些特许行业, 来换取好处。[8]再例如,地方政府的财政过度依赖 企业,这会导致地方的纳税大户以此为筹码,和政 府官员建立起密切的联系,要求政府给予种种特 殊的优惠待遇,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 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刑法,这涉及到 很多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所 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严惩行贿犯罪不具有立法上的 正当性和必要性。3. 司法上引发诸多问题。在现实的贿赂犯罪 中,行贿人和受贿人通过利益交换,具有天然的利 益同盟关系。行贿者依靠受贿获得经济、社会利 益,若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势必会导致受贿者被 立案侦查直至定罪处罚,受贿者会面临既得利益 的丧失。他们根本不需要串供或者商量,就会为 对方隐瞒犯罪事实。这些无疑加大了贿赂犯罪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侦查人员很难取得犯罪人的 口供,仅从言辞证据上着手往往很难对贿赂犯罪 定罪处罚。同时现代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高科技 化。[9]随着科技的发展,行贿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 模式,手段日益隐蔽,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不能适 应形势。再加上在实际案件中行贿人的口供不易 取得,所以想要在司法上突破犯罪主要是提高贿 赂犯罪的技术侦查水平,运用秘密侦查的手段来 寻找贿赂犯罪的突破口,减少对行贿人口供的过 度依赖。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会引发一系列的问 题,由于秘密监听、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是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稍有不慎,很容易侵 犯公民权利,所以其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 范。[1°]但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很不健全, 《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和 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只做了简单笼统的规 定,而在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程序性问 题上,法律规范基本空白。诚然,技术侦查手段的 正当性可以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来解 释,但仍然不能忽视其缺乏规范性的事实和一旦 滥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国家至少应该明确技 术侦查启动的程序,并且其应该作为侦查机关用 尽其他侦查手段后的最后的方法,并且在此基础 上充分考虑到比例原则。[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