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五)企业营业执照。
工程造价评审服务实施方案

工程造价评审服务实施方案4.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4.1.1项目组织机构框图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将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委派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了解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方案审批后挑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齐全的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在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按审批的审计方案和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项目实施组织机构框图:质量控制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高级项目经理建筑、装饰项目小组桥梁、水利项目小组道路、绿化项目小组质量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程部安装项目小组4.1.2管理人员分工及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负责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面试的技术测试工作。
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岗位职责、项目管理流程及廉洁、风险意识教育。
负责组织对招聘人员试用期的业务能力组织评议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负责依据部门经理的综合评价意见,决定在职员工的辞退问题。
2、全面掌握公司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项目回款情况,为公司年、季度、月度任务指标的核实及其应急调整措施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供执行总经理组织管理层决策并按决策意见组织部门加以实施,并对部门任务的执行情况实施考核。
3、根据各部门业务状况、专业人员配备及拟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部门经理进行咨询审计项目的合理分配,协助部门经理合理用好现有的各种资源。
4、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部门投标工作。
就审计方案和重要的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预先做好与总审的协调沟通工作。
对项目组人员构成提出初步意见,供管理层研究决定。
针对预先审视项目的综合情况,负责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就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关注要点进行指导。
并负责将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方案提交总审会签备案。
5、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工作管理流程。
负责监管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方案审核流程的履行情况。
就部门经理提及的项目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咨询(审计〉方案深度、风险的规避能力等重大的技术性难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 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四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予扣分或不予评级。
第八条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0—85分(不含85分)的为AA级企业;60—70分(不含70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在评价范围未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为无信用等级企业。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
其间由于不在评价范围未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补评信用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省、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从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专业人员结构、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资质[2014]18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
(豫建资质〔2014〕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经核查,在2014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限期整改企业中,河南光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应资质标准。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回并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
自本通知下发10日内,请相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统一上缴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企业如需重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有关规定,
重新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附件:河南省注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名单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河南省注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名单。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
除外)。
5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新环评法中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那么,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新环评法中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那么,总投资额如何确定?展开全文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二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
在以往“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额度的基础上,新环评法以“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要求。
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以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是国家发改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是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文件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是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等。
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可知,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需要在项目申请报告中申报“投资规模”等,并需要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结合上述内容可知,企业需要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同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也得到了发改等审批部门的批准。
将发改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作为环评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处罚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只要去项目审批的发改部门调取相应审批文件,即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订)颁布单位:建设部⽂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颁布⽇期:2020-02-19执⾏⽇期:2020-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程造价咨询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22⽇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程造价咨询⼯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投资、⼯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客观、公正、诚实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依法进⾏的⼯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程造价咨询⾏业组织应当加强⾏业⾃律管理。
⿎励⼯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程造价咨询⾏业组织。
第⼆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条⼯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级。
第九条甲级⼯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已取得⼄级⼯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技术负责⼈已取得⼀级造价⼯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程或⼯程经济类⾼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程造价专业⼯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程造价专业⼯作的⼈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员)不少于12⼈,其中,具有⼯程(或⼯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级造价⼯程师注册证书的⼈员合计不少于10⼈;取得⼀级造价⼯程师注册证书的⼈员不少于6⼈,其他⼈员具有从事⼯程造价专业⼯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除外);(五)企业近3年⼯程造价咨询营业收⼊累计不低于⼈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保险⼿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前3年内⽆本办法第⼆⼗五条禁⽌的⾏为。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续表一
事项类别
序号
业务分类
职能部门分类判定途径
受理的法定依据(具体法律法规
或政策名称)
负责处理的
职能部门
备注
法定途径
信访途径
诉讼
仲裁
复议
申诉求决类
行政
许可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向本
级人
民政
府或
上一
级行
政主
管部
门申
请行
政复
议,
或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行政
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城乡规划处
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
27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资质认定(初审)
5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省建设工程
招投标总站
6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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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