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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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2008-8-2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

前言

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2008]4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行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在总结龙岗区龙西社区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市安科学会组织部分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参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国内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编写了本服务手册。

本手册内容包括: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托管各方职责,安全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托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学会专家组技术支持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培训工作方案,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方法,托管工作合同样本,安全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由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创新模式,加之编写时间较短,本手册中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安监局领导、专家的指导和安全中介机构及专家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目录

一、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二、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

四、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资质条件和备案程序

五、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六、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流程

七、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

八、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市安科学会专家技术支持方案

九、市安科学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方案

十、安全托管合同范本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

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

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第五条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其他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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