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银监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四、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业务规定一、信贷资产转让直接规定1、正常类信贷资产可转让,不良类不可转让;转让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
2、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4、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5、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6、转让方应进行项目贷后管理。
7、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批注:整体遵循真实、完整转让原则,相应担保一并转移。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1、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2、因无法实现收益权对应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可能带来相应的管理风险。
3、收益权本身在民法上的定义不明确带来的转让标的不确定性风险。
【批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除了收益权等的既定风险,未见其他特别禁止性规定。
】三、投资人要求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2、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批注:除了对银行理财产品有要求,未见其他限制。
】四、监管要求1、不论转入还是转出,应该按时向监管部门保送相关信息,如开展整体情况、转让笔数、金额、风险变化等。
2、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银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34 信托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㊁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㊁有序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㊂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㊁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㊂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㊂转出方将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四㊁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㊁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㊂五㊁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㊁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㊂六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㊂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八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㊂九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㊂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35十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㊁风险可控㊁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㊂十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㊂十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㊂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㊂十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十四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㊁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㊂十五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㊂十六㊁单一的㊁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㊁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㊁债券等产品㊂十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㊁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㊂十八㊁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㊂十九㊁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㊂二十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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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编号: 出让人: XX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XX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____省____市路号 XX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XXX、《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 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 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XX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____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 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五条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 %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215; %215;信贷资产剩余天数XXX,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 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 转让通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的;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因甲方转让的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甲方或乙方)应协助 (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的 第三方。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 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 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乙方:XX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出让人:(下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