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技巧—如何与规章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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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
3、设计劳动合同期限要兼顾试用期限。
第三部分
用工成本比较 合同工 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 项目工 完成工作 任务 无 解除、终 止裁员 一年一个 月
★★★
派遣工 二年以上 (派遣单 位) 1-6个月 退回、裁 员 一年一个 月
★★★★
小时工 不设期限
终身工 无期限
试用期 解除条件 经济补偿 灵活度
[新旧法对比] • 原法律背景下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属于必备条款 • 新法背景下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必备条款
第三部分
[第五个必备条款] 劳动报酬 [新旧法对比] 均规定为必备条款
第三部分
[劳动报酬条款设计技巧]
1、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而不支付工资。 2、即使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的部分 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即使用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条款设计技巧] 1、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2、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3、设计强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条款。
第二节 约定条款的种类、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三部分(2)
(1)试用期条款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三部分(2)
[设计试用期条款技巧] 1、约定试用期期限,利用劳动合同期限的临界点。 2、试用期条款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3、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 4、试用期不能单方延长; 5、设计录用条件条款或试用期制度,便于企业适用试用 期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6、出资培训慎重选择试用期员工。
第三部、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技巧
第一节 必备条款的种类、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二节 约定条款的种类、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1)试用期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培训服务期设计技巧及范例 (2)其他约定条款如何设计 (3)根据新旧法律变化而需要再设计的约定条款
第四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课程正文
第一部分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技巧
---如何与规章制度衔接 主讲人:黄 炜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课程安排
第一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1)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错误认识
(2)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
第二部、特殊人员签订的合同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在原单位待岗、下岗、内退人员 (3)在校学生 (4)兼职科技人员 (5)非全日制人员
第三部分(2)
[培训服务期条款设计技巧]
1、明确约定培训期间的权利义务 2、约定培训结束后的相关义务 3、必须约定服务期 4、必须是企业付费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培训才可以约定培 训服务期条款或培训服务期协议。 5、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构成
第三部分(2)
其他可约定条款
第三部分(2)
一、设计可约定条款 与“离职管理制度”相衔接的: 工作交接的条款、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条款、 员工离职时返还企业财物条款。 与“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相衔接的: 续签劳动合同条款等等。 二、附件: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设计
共8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3、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 5、职业危害防护
1、劳动纪律 2、劳动合同终止 的条件 3、违反劳动合同 的责任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如果被相关部门确 认无效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 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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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业禁止条款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三部分(2)
[设计竞业禁止条款技巧] 1、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3、竞业限制签订主体:企业的涉密人员 4、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数额条款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部分 (3)培训服务期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三部分
[第二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新旧法对比] 相同点: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三种。 不同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方式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协 商或依法解除,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第三部分
[设计技巧]
1、根据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不同期限劳 动合同。
2、合理设计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
第一部分(2) 不签劳动合同成本
(1)双倍工资的惩罚 (2)认定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惩罚
(3)不存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部分 特殊人员签订的合同
第二部分
非全日制用工成本
一、工作时间: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终 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四、经济补偿金: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工资待遇: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9.6元/、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2元/小时 ) 六、工资组成: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 七、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八、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三部分
[第一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新旧法对比 • 现行法律背景下:不属于必备条款 • 新法背景下:属于必备条款
第三部分 [设计技巧] 配合个人信息条款,可以设计如下条款作为补充:
1、设计通知送达条款 2、设计联系方式变更条款。 3、设计劳动者就其提供的个人情况均为真实、有效的承 诺条款. 4、设计紧急联系人条款,补充文书送达作用。 5、设计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款,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薪、季薪制支付工资,建议设计成两部
分支付,一部分按月发放基本岗位工资,另一部分与绩效考核 相联系,在每年年底发放年终绩效奖金。
第三部分
[第六个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 [新旧法对比]
• 原法律背景下: 劳动法没有将“社会保险”列为必备条款,但北京市劳 动合同规定 “社会保险”为必备条款。 • 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必备 条款
第三部分 [设计工作内容条款技巧 ]
1、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双方应协商一 致变更,合同中约定单方享有任意变更权属无效条款。 2、法律允许企业自主调整工作岗位:仅限于因工作能力 调岗。 3、针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可以在合同中设计调职、调 岗、调薪条款。
第三部分
[第四个必备条款]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部分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
1、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2、避免可约定条款增加企业的义务 3、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2)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
第一部分(2)
《实施条例》 第5条、第6条、第7条
入职时间(缓冲期)
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
满一年未签
1、签订书面合同 2、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签的 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3、不支付经济补偿 4、不支付二倍工资
1、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补签书面合同 2、二倍工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合同的前一日。 3、劳动者不签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支付经济补偿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支 付二倍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 付二倍工资。
第三部分(1)
★新旧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化对比★
旧法律背景下必备 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 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 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纪律、劳动合 同终止的条件、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新法律背景下必备条款 增加的必备条款 减少的必备条款
共7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 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部分
二、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的人员
1、不具备劳动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属于非全日制性质从 业人员。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2、用工风险: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第二部分
三、在原单位待岗、下岗、内退人员
1、非劳动合同: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述人员 不属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范围
2、用工风险: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第二部分
四、在校学生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 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签订劳动合 同的范围。 2、用工风险:人身伤害赔偿、劳动报酬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技巧
用人单位两大管理工具
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功能弱化
规章制度作用强化
第三部分
第一节 必备条款的种类、设计技巧及范例条文
第三部分
根据新旧法律变化而需要再设计的条款
第三部分(2) 再设计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 新旧法律变化 [原法律法规]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 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第三部分(2)
再设计二、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新旧法律变化 [原法律法规] 只规定试用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三 种情况,企业方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除原有的三种情况外,增加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无效情况下,企业也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1)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 1、错误一: 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劳动法律的规定,可以随意 解除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从而保持用人 单位灵活用工权。 2、错误二: 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规避缴费义务。 3、错误三: 以为不签订合同,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就没 有办法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6个月 解除、终 止裁员 一年一个 月
★★
无 随意 无
★★★★ ★
1-6个月 终止第一 解除第二 一年一个月

一般适用
一般岗位
短期岗位
灵活岗位
灵活岗位
核心岗位
第三部分
[第三个必备条款]
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新旧法对比] 原法律背景下:仅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属于必备条款 新法背景下:除工作内容外,增加工作地点为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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