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外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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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共有四位股东:乙、丙、丁和戊。

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份;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8年,戊因个人原因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丙、丁三位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但股东会仍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此时,己提出要求乙、丙、丁三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遂将己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2. 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登记为公司股东。

在本案中,戊与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己已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己的股东资格。

2. 关于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己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加入公司后,甲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股东责任与加入公司的时间无关,只要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具体分析如下:(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案例题

公司法案例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一、(2013年司考)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

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1。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

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以设备出资200万元,占股20%;丙以技术入股,占股50%。

公司成立后,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

2015年,科技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融资,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

在谈判过程中,乙认为自己的设备价值被低估,要求增加出资比例。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乙遂提出退出公司。

甲、丙同意乙退出,并同意将乙的20%股权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200万元现金支付给乙。

乙收到现金后,与科技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正式退出公司。

2016年,科技公司引进了新的战略投资者丁,丁以1000万元现金出资,占股40%。

丁进入公司后,甲、丙的股权比例分别降至30%和20%。

公司董事会由丁担任董事长,甲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2018年,科技公司进行了一次公司章程修订,将股东会决议事项中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表决权比例从“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为“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甲、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但修订后的章程已通过。

2020年,科技公司准备上市,甲、丙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过低,要求增加出资比例。

双方再次发生争议,甲、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增加甲、丙的出资比例。

二、争议焦点1. 乙退出公司时,其股权是否可以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现金?2. 公司章程修订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是否应当增加甲、丙的出资比例?三、案例分析1. 关于乙退出公司时,其股权是否可以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现金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国企考试法律案例题库(3篇)

国企考试法律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公司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乙公司控股。

甲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乙公司派出董事长张某和甲公司派出副董事长李某。

甲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经营状况良好。

2. 案例问题:(1)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如果乙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更换甲公司董事,甲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乙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和甲公司派出的副董事长均为公司代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更换甲公司董事,属于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恢复原董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丁某向丙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2. 案例问题:(1)丁某是否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2)丙公司应如何承担丁某的工伤赔偿责任?3. 案例分析:(1)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丁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

(2)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丁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三、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与供应商己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戊公司向己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己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2. 案例问题:(1)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戊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案例分析:(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己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2)戊公司可以要求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发展迅速,逐渐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2013年,赵六加入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万元,持股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但赵六提出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等。

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导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起诉赵六,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公司权益。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3.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且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本案中,赵六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违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赵六加入公司后,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问题:⏹(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2、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公司法案例题

公司法案例题

公司法案例题公司法:有关于公司章程某市工商银行诉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分公司偿还贷款纠纷案-----析论公司章程【案情介绍】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89年上月,该有色金属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88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89年7月12 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总金额12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1990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2万元,还有10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而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

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公司章程的性质和内容。

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

【法理分析】公司章程的性质和内容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对股东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应可供公众查阅。

工商管理机关也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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