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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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1.29【实施日期】1999.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常住的各族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区而离开区境的)和流动人口,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族公民都要实行计划生育。

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人口状况,适当调节生育数量。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

公民应当承担实施国家人口计划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积极推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人口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常住的各族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区而离开区境的)和流动人口,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族公民都要实行计划生育。

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人口状况,适当调节生育数量。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

公民应当承担实施国家人口计划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积极推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人口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1〕 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各种 134 号 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6〕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50 号 内政发〔2006〕 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 83 号 内政发〔2006〕 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84 号 内政发〔2006〕 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101 号 内政发 〔2007〕 9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34 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 意见 的通知
自治区 41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2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3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4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5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6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7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8 人民政府 自治区 49 人民政府 自治区 50 人民政府 自治区 51 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7〕 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43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46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91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103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 107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 号 内政发〔2007〕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119 号 内政发 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2008〕 1 号 内政发〔2008〕 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 57 号 内政发〔2008〕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96 号 内政发〔2008〕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107 号 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 通知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内贸易:省及直辖市:内蒙古:限额以上零售业(1999年至2016年)

国内贸易:省及直辖市:内蒙古:限额以上零售业(1999年至2016年)

0 11.9 23.82 25.62 33.66 86.39 97.11 127.16 129.77 119.2 156.25 162.22 144.13 138.68
0.01 138.8 174.82 271.88 332.53 460.91 599.8 864.46 1243.91 1219.1 1275.51 1302.74 1240.67 1443.54
0 0.59 0.92 0.96 4.39 3.07 5.04 4.05 5.7 7.35 7.97 8.69 10.96
指标名称 单位 频率 来源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内蒙古:限额以上 个 年 国家统计局 149 150 150 163 177 296 318 375 396 648 707 828 933 990 1062 1200 1284 1337
2.5 10.6 19.5 30.6 21.81 44.74 21.92 19.56
577.8 735.3 998.1 1428.7 1487.6 1547.09 1652.85 1517.97 1772.02
55.3 58.4 132.8 149.3 133.1 169.89 149.26 146.44 130.99
内蒙古:限额以上 亿元 年 国家统计局 16.6 18.6 19.9 17.8 24.2 0 50.2 40.4 52.8 62.9 59.2 80.9 94.6 100.5 121.75 135.1 149.86 161.35

内蒙古:限额以上 亿元 年 国家统计局 27.2 33.4 32.7 32 41 0 74.8 98.4 121.9 150.2 203 293.7 448.5 521.9 628.55 707 686.26 667

(建筑工程管理)第四部分工程建设大事记

(建筑工程管理)第四部分工程建设大事记

(建筑工程管理)第四部分工程建设大事记呼和浩特市万家沟水库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1999)项目工程建设大事记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水库灌区建设管理处2005年10月万家沟水库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1999)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西50km的土默川平原上,距土默特左旗旗政府所在地察素齐镇西南10km处,在万家沟水库灌区范围内。

本期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即为水库灌区的壹部分。

项目涉及土默特左旗把什、陶思浩、察素齐和铁帽四个乡镇。

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1°00′34″~111°08′26″,北纬40°35′42″~40°43′31″。

工程范围北起万家沟沟口,南至哈素海灌区南分干渠,西起万家沟果园,东至托察公路。

节水改造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1.1项目建议书1999年6月,由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丁建青同志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完成了《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水库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

1.2工程报批、立项199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内计农字[1999]663号文批复了呼市土左旗万家沟水库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9年9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以计投资[1999]1453号文下达了1999年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计划,总投资9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0万元,地方投资300万元。

1.3工程建设投资计划2000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水农[2000]54号文对“呼市万家沟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里批复,工程总投资893.4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0万元,地方配套293.44万元。

1.4建设单位组建2001年3月10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以土左政批[2001]3号文批复同意组建“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水库灌区建设管理处”。

1.5工程勘测2000年3月15日,工程建设管理处委托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进行工程勘测和设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法规文号:内人薪[1999]19号发表日期:2006-03-26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行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附加费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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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1998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1998年是本届政府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组织领导全区各族人民,战胜重重困难并夺取重大胜利的一年。一年来,我们经受住了各种严峻考验,比较圆满地完成了经济工作的各项主要任务,夺取了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积极稳妥地推进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快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积极应对复杂的经济环境,基本实现了年初确定的主要经济增长目标 去年以来,亚洲金融危机蔓延并加剧,国际经济环境恶化,使我区生产、出口和引进外资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市场制约不断加重,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加上资金短缺、走私冲击等因素,给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严峻而复杂的局面,自治区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带领全区各族人民,顽强拼搏,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加快发展,使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好势头。据初步统计,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92亿元,比上年增长9.6%,基本完成了10%左右的计划目标,成为“九五”以来连续第三个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37.5亿元,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485.6亿元,增长10.1%;第三产业增加值368.9亿元,增长11.6%。财政总收入131.2亿元,增长17.9%,超额完成15%的计划目标,其中地方财政收入89.8亿元,增长2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3元,增加4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981.5元,增加201.5元;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分别比上年下降1.9%和0.7%,均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目标。一年来,为了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我们突出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立足抗灾夺丰收,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各项工作,农牧业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去年我区农牧业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又获得大丰收。粮食总产量达到157.54亿公斤,增产15.43亿公斤;牧业年度总增牲畜2499.3万头(只),增加140.7万头(只);肉类产量达到130.3万吨,增加5.2万吨,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对全区经济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分析我区农牧业丰收的原因,客观上有大部分旱作农业区降水较多、霜期推迟等因素,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全区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各地区把巩固农牧业基础地位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政策,狠抓土地延包、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使落实面均达到95%左右,并切实加强了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牧业基础建设。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51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19万亩,分别是年计划的2.5倍和2.2倍。把增草作为“双增双提”发展战略的基础来抓,共建成灌溉草库伦59.7万亩,新增人工种草面积1011.3万亩。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快,解决了84万人、222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林业建设迈出新步伐,人工造林面积首次突破600万亩。三是以实施“种子工程”为重点,加大了科技兴农兴牧力度。种子包衣、覆膜栽培、病虫害防治、畜疫防治、机械化作业、科学饲养等适用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牧林水各业适用技术的普及面、入户率进一步提高,农牧业科技含量有所增加。四是紧紧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牧业生产结构,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加强了农业综合开发、农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和一些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培育了一批具有鲜明地区特色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农牧业的综合效益。 第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结构,强化管理,全力以赴打好工业经济增速提效攻坚战。去年初,针对工业经济低速低效运行的局面,我们认真分析问题的症结,突出抓了煤炭、制糖和纺织行业的结构调整,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进行资产重组;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全年完成更新改造投资51亿元,开发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24项,完成重点产学研项目20项,又有32个产品被评为第三批自治区名牌产品,使全区名牌产品总数达到128种,所实现的利税占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利税总额的29%;围绕“学邯钢回头看”活动,狠抓企业管理,分解落实扭亏增盈目标,消化增支减利因素7.44亿元。切实加大资金协调力度,尽力保证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特别是对亏损企业中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或生产线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继续加大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新取消了56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13个收费项目的301项收费标准,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29亿元;不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企业领导者素质,调整充实了一大批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与此同时,加强协调,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了铁路、民航、邮电等中直企业的重要作用。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全区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和效益稳步回升,于10月份扭转了净亏损的局面。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406.3亿元,增长10.1%;工业品产销率达到96.55%;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74。 第三,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努力增加有效需求,全方位拉动经济增长。各级政府抓住国家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调整投资结构,争取建设资金,使我区新增投资达到64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50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其中公路交通建设完成投资31亿元,超过“八五”时期的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20亿元,比上年增加12亿元。111国道通辽至乌兰浩特、303国道锡林浩特至经棚等12项重点工程建成通车;达拉特电厂3号、4号两台33万千瓦和伊敏煤电1号50万千瓦机组等一批重点电力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呼市引黄供水工程、包头阿尔丁热源厂扩建工程、呼市集中供热二期工程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先后开工建设;新上了一大批住宅、粮库、生态建设和城乡电网改造项目,进一步改善了我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状况。针对买方市场的新形势,不断强化营销环节,积极引导消费,下大力气开拓市场,特别是农村牧区市场,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1亿元,增长9%。 在对外开放方面,通过调整贸易方式,开拓市场,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易货贸易,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全年外贸出口额达到8.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属于全国为数不多的增长较快的省区之一。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直接利用外资到位额1??65亿美元,间接利用外资4.39亿美元,引进区外资金71.3亿元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121.3亿元,超额完成了全年100亿元的引资任务。 第四,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把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突出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和各盟市相继成立了第三产业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完善了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继续扶持商业、饮食业等传统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社区服务和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快了第三产业发展步伐,其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了31%。按照“不限速度、不限比例、不限方式、不限规模”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增长,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新的提高。全区非国有工业增长速度达到17.5%,占整个工业的比重由上年的48.8%上升到60.2%;乡镇企业围绕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增加资金、科技投入,上规模、上档次,发展水平又有了明显提高,全年完成增加值612亿元,实现入库税金23.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5.8%和18.4%,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个体和私营企业户数分别增长18.9%和34%,其零售额占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2%,纳税额占全区税收总额的8.5%。“三资”企业上缴税金达到2.75亿元,增长46.6%。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不仅对整个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在安置下岗职工、增加税收、提高城乡人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全面推进各项重大改革,在解决经济生活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上取得了积极进展 随着市场制约的不断加剧,我区经济生活中长期积累的诸如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以及粮食巨额亏损挂帐等一系列矛盾更加集中地显出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按照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努力促进各种矛盾的逐步化解。 一是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两大目标”工作顺利开展。到去年底,全区有3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47户亏损企业实现脱困,基本完成了年度目标。对包钢等3户原“无主管企业”实行了授权经营,宁城老窖、华资、金宇三家集团股票成功上市,加上其他上市公司配股,共募集资金22.72亿元。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59户企业实施了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共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7.15亿元,使地方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了2―4个百分点。区直企业改革有了很大进展,转制面完成80%以上,超过年度计划要求。36户“区队”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各项经济指标高于全区工业平均水平。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企业按照中央预定时间进行了移交。根据“抓大放小”的总体部署,小企业改革在“放”、“帮”、“活”上下功夫,出现了成片推进的新局面。全区国有小企业采取了多种改革形式,改制面达到84.2%,一批企业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以及农村牧区扶贫工作进展顺利。各级政府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作为“一把手工程”和“头等大事”来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两个10号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取得了“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全区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基本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共筹集到资金5.43亿元,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与此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全年共安置下岗职工36.5万人,再就业率达到65.1%,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2.6%,超额完成了国家提出的50%的任务。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加大养老金收缴力度等措施,保证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从去年6月份起,全区地方统筹企业的41.5万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并对以前的拖欠进行了相应补发。 全面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的扶贫开发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进行对口帮扶,走开发式扶贫的路子,全年又有80多万人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特别是对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贫困地区,通过认真调查、反复论证,制定了异地扶贫的整体规划,并正式启动了迁移安置的试点工作,首批4000多贫困人口的异地安置工作进展顺利。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加快了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盟市的粮食局和集团公司已全部分开,粮食收储企业基本分离了附营业务。明确划分了自治区和盟市对粮食工作的事权,初步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级财政积极筹措并累计拨付粮食风险基金4.7亿元。集中对全区粮食系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情况进行了清理审计,分清了新老财务挂帐。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的内部改革和管理,减员增效工作收到实效。认真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管理。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小麦、玉米、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定购价和保护价,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全区规划建设了5个区域性粮食专业批发市场和90个县级粮食批发市场,采取各种促销手段进行顺价销售,一些地区顺价销售取得明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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