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子女放弃继承国内房产公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子女放弃继承国内房产公证书

篇一:XX年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XX年放弃房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声明人:_____ ,男/女, _年 _月 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继承人____的。被继承人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死亡后在_____遗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本人经慎重考虑后决定:

完全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于遗产的继承,今后决不反悔。

声明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人:_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篇二:在美国中国公民办理放弃国内房屋继承权证明公证认

证怎么办

在美国中国公民办理放弃国内房屋继承权证明公证认证怎么办

背景资料:姐妹俩A,B。B在美国,现在国内有一套父母留下的住房。父亲去世,母亲还在但身体不好,头脑清醒。现在母亲打算把房子过户给A。B同意放弃继承。现在的问题是:B所在西雅图没有大使馆。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离开西雅图,因此也不能去大使馆开据有关的公证。问:象上述这样的情况。有什么好的方式可以把房子过户给A的。B如何做?要求:只要不离开西雅图就行。(另注:除了B这份放弃继承申明,国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准备齐全)这个问题是很常见的美国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认证的问题,办理方式:

1、本人直接到中国领馆公证;

2、先到公证员公证,然后送州务卿认证,最后中国领馆认证,其中第二种可以代办。

所以本案例很简单,在西雅图办好公证,之后的事情

交给代理公司来办理,因为州政府和中国领馆接收代办认证。

来源于/cjwt/1897.html

篇三:子女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

(XX)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

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程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程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以下是放弃继承权声时书范本:明声人:xxx,男(女), x年x月x日生,现住址&& 本人生父(生母)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名)去世,在&&(地名)留有遗产。根据xx 公证处x年x月x 日签发的x字x号继承权公证书,我是&&遗产(遗产名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