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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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应急管理部发布(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

化工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最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最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使用,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如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12?27”、2013年的湖南常德安乡县竹林花炮厂“12?27”等多起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

如2011年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9?29”事故就是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合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合用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wei)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 或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wei)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

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 ,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歇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者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1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1 -- 2 -附件1-2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 3 -- 4 -- 5 -- 6 -附件1-3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3- 7 -- 8 -附件1-4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 9 -附件1-5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 10 -附件1-6公路工程土石方开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清单6- 11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2.JTG/T 36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3.JTG 336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3363-2019)4.JTGT 36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5.JTG/T 36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6.JTG/T 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7.JGJ/T 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8.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9.GB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10.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2.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15.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16.GB 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17.GB/T 23723.1:起重机安全使用第1部分(GB/T 23723.1—2009)18.JGT10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19.GB/T23723.3:起重机安全使用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GB/T23723.3—2010)20.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B 5144—2006)21.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22.JGJ266: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266-2011)23.GB 26469:架桥机安全规程(GB 26469-2011)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25.《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 12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件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件

⑦“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 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 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⑧“有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或者开采有冲 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 未进行采 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 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 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 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 违规开采孤岛煤柱, 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 不符合国家规定, 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 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 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 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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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隐患问题日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国家制定了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20条标准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隐患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概述
1.非法生产建设: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进
行生产建设活动。

2.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安全距离不足:生产经营场所与周边设施、场所的安全
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危险源管理失控: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导致事故发生。

5.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6.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
常运行。

7.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或超过检验有效期仍在使用。

8.电气设施不符合标准: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存在触电、火灾等隐患。

9.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10.应急预案缺失或不健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
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由于篇幅限制,此处只列举了部分标准,剩余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法分包转包、危险作业未审批、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走过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
三、解读与意义
这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涵盖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从源头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每一条标准都针对一个具体的隐患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判定依据,便于企业和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照执行。

首先,这些标准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醒企业和政府部门时刻保持警惕,不能有任何松懈。

其次,标准明确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有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再次,这些标准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提供了依据,使得相关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落实与执行
为了确保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有效执行,企业和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对
隐患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完善制度:根据标准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3.加强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定期检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及
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5.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
的威慑力。

五、结论
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理解和执行这些标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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