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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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生产安全事故则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各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判定标准,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煤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隧道透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2.煤矿地质条件和瓦斯体系的稳定性3.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4.矿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5.煤矿通风系统和排水系统的畅通程度三、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2.化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化工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情况4.化学反应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情况5.化工厂的防火防爆设施是否完备四、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环境和隐患情况2.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3.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5.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行为和事故预防措施五、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2.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驾驶状态3.交通路况和天气状况4.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5.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情况和事故预防措施六、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2.电力生产中的供电系统和电力传输设施3.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4.电力生产过程中的用电管理和用电安全5.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情况七、医疗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执行情况2.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消毒管理3.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医疗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5.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八、总结与展望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都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不安全状态。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设备设施方面。

(1)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2) 设备设施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存在安全隐患;(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操作不当的风险。

2. 人员行为方面。

(1)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2) 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存在违规加班、疲劳驾驶等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管理制度方面。

(1) 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2)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为了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潜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2)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3) 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和确认。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

一、事故发生可能性。

首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之一是事故发生可能性。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状态、环境条件、人员操作等因素。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即使尚未发生具体事故,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

其次,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包括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如果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较高,即使发生可能性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隐患控制能力。

另外,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考虑隐患的控制能力。

需要评估隐患发生后的控制和应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设备安全保障、人员应急处置等。

如果隐患发生后的控制能力较弱,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管理措施合规性。

最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要考虑管理措施的合规性。

需要评估隐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规、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等。

如果隐患存在违规行为或管理缺陷,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隐患控制能力和管理措施合规性。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对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定和确认,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深度剖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其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或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通常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则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从而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将按照从简到繁的方式,深入探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 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危险源。

- 在工艺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在设备方面,应重点检查设备的老化、磨损、损坏等情况;- 在环境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的气体、液体泄漏,粉尘爆炸等危险情况;- 在管理方面,应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情况。

1.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风险矩阵、风险图等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 风险矩阵中一般包括对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从而确定风险等级; - 风险图一般用于定性评估,将危险源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描述和分析。

1.3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风险防控和管理,主要包括危险源的隔离、减轻、消除等措施。

- 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隔离和控制,包括封闭、隔离、防护等方式;- 减轻危险源带来的风险,包括采用技术装置、使用保护设备等措施;- 消除危险源,尽可能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2. 重点检查事项清单2.1 设备情况检查:对设备的完好性、运行状态、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外观、上下游管道、橡胶软接头、阀门等情况。

2.2 工艺检查:对工艺流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生产工艺、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情况。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于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套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描述:一、目的和意义制定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辨识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判定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行业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物质和能量控制不当:存在危险物质和能量失控的情况,如化学品泄漏、压力容器超压等。

2.设备和设施缺陷: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如安全附件失效、紧急切断阀失灵等。

3.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作业场所狭窄等。

4.人员和管理问题:人员技能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

5.其他问题:如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程序和方法1.收集信息:通过检查、检测、评估等方式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设备状况、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判定标准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本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治理措施制定:针对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5.监督和检查: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6.复查与更新: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及时发现新的问题,并更新判定标准。

五、责任与执行1.企业是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指挥未持证上岗的。

4.起重机械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等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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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8年1月目录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条和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应措施。

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读: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

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

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解读: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

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防水门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防水门设置所在的位置与设计不一致;2.防水门设防水头高度低于设计。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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