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合集下载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形
1.涉及重大燃烧、爆炸、中毒、坍塌等危险因素,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2.设备、装置、管线等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作业场所容纳人数超过核定上限50%以上,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吊装等高危作业的;
5.其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程序
1.单位自查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线索;
2.成立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3.对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4.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实施查处。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立即消除或控制已发现的重大隐患;
3.全面排查同类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依据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藏危险因素。

以下是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一些例子:
1.火灾隐患:建筑物不符合消防要求,防火设施不完善,易燃
物品存放不当等。

2.化学品泄漏隐患:生产现场化学品存放不当,容器破裂,管
道泄漏等。

3.机械设备隐患:机械设备维修不及时,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安全控制系统失效等。

4.电气设备隐患:电气线路老化,电气设备维护不及时,电弧
放电等。

5.施工隐患:建筑工地安全措施不足,操作不标准,高空作业
不安全等。

6.交通运输隐患:车辆安全设施不完备,驾驶员疲劳驾驶,超
载超速等。

7.粉尘爆炸隐患:粉尘堆积过多,空气流动不畅,易燃粉尘没
有得到适当控制等。

8.违章操作隐患:员工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随意
违反操作规程等。

9.环境污染隐患:生产过程中排放有害物质,没有适当的处理措施等。

10.物理因素隐患:噪声、振动、高温、射线等对员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预防和消除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定期开展安全巡检,及时消除隐患。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控,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只有做到全员参与,共同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有效保障生产安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的是潜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存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如工业、交通、建筑、医疗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首先,工业领域存在着许多重大安全隐患。

例如,在化工生产中,存在着化学物质泄漏、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许多化学品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和毒性,如果不加以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另外,在矿山、煤矿和冶金行业,存在着坍塌、透水、煤尘爆炸等风险,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将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其次,交通领域也存在许多重大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交通安全事故,其隐患包括超速驾驶、酒驾、驾驶员疲劳等。

此外,火车、船舶和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也潜藏着许多安全隐患,如设备故障、操作错误等,如果不及时发现和处理,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再次,建筑领域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高空坠落、塔吊倾倒、建筑物坍塌等风险时常存在。

如果施工方不能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将会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也是重大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如不合理的结构设计、使用次品材料等都可能引发事故。

最后,医疗领域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医生疏忽、器械不洁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医疗事故。

此外,医疗设备的故障、药品的使用错误等也是潜在的风险。

如果医院和医护人员不能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将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健康损害。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各个领域都存在。

为了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全面实施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扩展资料:事故隐患分类细节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奖惩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危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险情。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五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五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公司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科)。

第三节、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排查、控制及整改第四节、项目部按照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工程准备与建设阶段,均应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排查、确定工程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六节、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科室、安全人员后由科室、安全人员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重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重大安全生产中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这些隐患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事故隐患,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消除。

1、设备设施隐患: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设备缺
乏安全保护措施等,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事故发生。

2、作业环境隐患:工作场所缺乏通风设备、电气设备不符合
安全标准、悬挂物品不牢固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操作操作隐患:操作人员技能不足、操作流程不规范、操
作误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4、防火防爆隐患: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缺乏有效的防火
措施、设备设施存在电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人员行为隐患:员工违规操作、不注意个人安全、无视安
全警示标识等,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针对以上的安全事故隐患,我们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只有通过全面的预防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基本条款1.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1.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1.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6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7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1.8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1基坑工程2.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2.1.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2.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2.2模板工程2.2.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2.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2.2.3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2.2.4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2.3脚手架工程2.3.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3.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

2.3.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

2.3.4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2.3.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2.3.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2.3.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2.3.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

2.3.9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2.3.10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2的要求。

2.3.1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2.3.12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2.4高处作业2.4.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带。

2.4.2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2.4.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2.4.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2.4.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2.4.7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2.4.8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2.4.9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4.10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

2.4.11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

2.5施工机具2.5.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2.5.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2.5.3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2.5.4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2.6临时用电2.6.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2.6.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2.6.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2.6.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7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2.7.1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2.7.2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2.7.3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2.7.4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2.7.5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2.7.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2.7.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2.7.8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2.7.9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2.7.1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2.7.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2.7.12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2.7.13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2.7.14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

2.7.15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2.7.16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2.7.17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2.7.18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2.7.19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2.7.20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2.8有限空间作业2.8.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8.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8.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2.8.4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2.8.5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2.8.6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2.9消防安全2.9.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2.9.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2.9.3在施工程内设置宿舍。

2.9.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2.9.5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2.9.6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2.9.7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2.9.8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2.9.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2.9.10施工区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2.9.11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2.10其他2.10.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2.10.2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2.10.3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1.5m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2.10.4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2.10.5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1土石方工程3.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1.2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5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3.1.3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3.2脚手架、模板工程3.2.1承重支架、拱架基础承载力不足、无排水措施,被水浸泡。

3.2.2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3.2.3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3.3高处作业3.3.1攀登、悬空作业无防护措施。

3.3.2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带。

3.3.3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3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3.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3.3.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3.3.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3.4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3.4.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3.4.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4.3起重机械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3.4.4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3.4.5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3.4.6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3.4.7起重机械基础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4.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3.4.9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3.4.10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3.4.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3.5有限空间作业3.5.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