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篇1为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学校财产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安全责任校长为我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综治专干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具体事宜,每一位教职员工严格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工作的安全,保证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安全。
二、安全大检查定期(开学前,放假后,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学校进行安全大检查,每月应对我校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发现隐患,或立即整改,或立即上报。
1、查改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一查学校是否新出现危房;二查是否存在继续使用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房屋上课、住宿或活动;三查学校安全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四查学校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
2、查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一查学校是否对食堂饮食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二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三查食堂进货、储藏、加工和饭菜质量的监督管理过程是否到位;四查学校环境卫生每日清扫是否坚持;五查学校食堂有无安全隐患;六查学校中午学生午休的内务、卫生及管理情况。
(针对寄宿制学校或中午有学生午休学校)3、查改学校消防安全隐患。
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二查灭火器材是否好用;三查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四查防火警示标志是否损坏;五查学校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文件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六查学校是否加强用火管制,校内是否存在学生使用明火的现象;七查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
4、查改学生路途安全隐患。
一查各班级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二查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活动是否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三定”原则,并经教育局和交管部门批准。
三查禁止师生搭乘“三无”车(无驾驶执照、无牌照、无客运执照)、病车、超载车和禁止学生搭、骑摩托车上学回家规定的执行情况;四查对学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长及学生的预告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的内容包括: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信息采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
4. 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5. 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强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6.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整改复查:对治理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8.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二)是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内容: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要求:明确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程序:确定排查的频次、范围和方法,明确责任人员和流程。
3.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治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4.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措施:对隐患进行分类和级别评定,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时限,并跟踪整改情况。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报告: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记录内容和保存期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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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
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三)谁管理、谁负责;(四)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隐患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公司隐患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审核各单位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汇总公司年度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三)负责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四)指导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隐患管理相关工作,其中:(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治理资本化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上报工作;负责项目的计划下达,投资控制与后评价工作;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二)财务资产处负责隐患治理资金的计提和筹集,对资金使用进行支付审批和监管;(三)总调度室、工程技术处、质量设备处、信息管理处按照部门HSE职责,对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隐患治理进行效能监察;(五)审计处负责对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和治理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六)矿区服务工作部负责矿区隐患治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本单位隐患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排查、评估、立项、治理、治理效果评价、销项、监督考核;(三)负责本单位隐患治理项目挂牌督办,对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四)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本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五)负责建立本单位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立项第十条隐患排查要做到全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倒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中可采用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方式:日常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驾驶员的“三检制”,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等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
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巡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为重点,有关专项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检查。
专项性隐患排查,指对区域位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运输、操作、违章、消防和共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节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洪水和坍塌;夏季防雷暴、防设备高温高压、防台风、防暴雨洪水、防暑降温、防疲劳驾驶;秋季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冬季八防。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计应急物资、运输安排、安全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的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应急响应,信息上报等进行重点检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指单位内部或同类单位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频次:岗位巡查检查,每日定时开展,重点设备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应缩短检查间隔。
车辆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同时,落实车辆归场检查。
基层单位日常检查,每周至少2次,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性检查,每月至少1次,两者可结合进行。
二级单位综合性、专项性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可结合进行。
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公司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性检查每半年至少1次。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一)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二)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五)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五条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基础管理、区域位置、运输生产、油气装卸、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工艺、设备、电气系统、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三违行为、消防系统、应急管理、公用工程等。
第十六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首先判断监控措施的实施能否确保安全运行,若不能,则应立即停工。
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四)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立项前,应开展隐患评估,编制隐患评估报告。
隐患评估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岗位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第十八条在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参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确定隐患治理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重大隐患项目审批程序。
(一)二级单位定期向公司上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及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初审并整理汇总;(二)公司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及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汇总后,组织公司机关相关处室进行讨论评审并会签,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三)未列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突发性紧急隐患项目,可边实施治理边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资在所属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计提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监督第二十条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二十一条隐患治理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二条隐患治理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项目招投标、承包商选择等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管理部门严格对隐患项目在立项审核、项目审计、效能监察、资金监管、项目后评价等环节进行相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立项的重大隐患项目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一)重大隐患C级及以上项目由公司领导挂牌督办;(二)重大隐患D级项目由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挂牌督办;(三)重大隐患E级项目由二级单位领导挂牌督办;(四)重大隐患F级项目由二级单位确定挂牌督办人员。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项目挂牌督办内容主要包括:(一)隐患项目治理资金使用情况;(二)隐患项目治理形象进度;(三)隐患项目治理效果等;(四)隐患项目名称,隐患所在单位及部位,治理及督办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项目应定期召开隐患项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议,确保所有项目专人监管、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隐患项目挂牌督办联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定期在各级HSE会议上通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隐患治理情况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九条隐患项目治理完成后,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验收。
验收合格后的隐患项目应及时销项,并录入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参照《XX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对于及时发现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在隐患治理项目程序管理,监督检查、督办,项目审计,项目后评价、资金使用和效能监察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项目未按时开工、竣工的;(二)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三)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四)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次生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存在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二)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三)隐患监管不到位或治理期间引发事故的;(四)隐患治理后又导致出现新隐患的;(四)新建工程发生隐患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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