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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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批、修改、归档和作废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审批、修改、归档和作废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分支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稽核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牵头推进部门。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性审查及文件的发布、废止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负责审核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拟订

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和修改计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第三章规章制度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程”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制度”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制度、规定而作的具体规定。

“规程”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操作性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经纪业务类、

研究咨询类、自营业务类、行政人事类、计划财务类、风控合规类、清算存管类、信息技术类、稽核类等。

第九条公司制度按管理层次不同分为三大类:涉及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如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制度或办法类;业务规章及操作规程。涉及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管理的基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业务规章及操作规程等须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程序下发执行,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一级制度,业务规章及操作规程为二级制度,补充办法等为三级制度。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发布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十条各部门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修订计划表,报稽核部门。

第十一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修订计划进行汇总后,编制公司规章制度修订计划,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由其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递交风险合规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及其说明;

(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对规章制度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初步审查后,宋公司分管总经理查阅,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修改再审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审查报告,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依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行政人事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发布。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人事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经清理确定应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由制度修订牵头部门提交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时,由原制订文件的责任部门负责修订,必要时需提供修所依据的各类有关资料。此外,改版时,必须在文件内本次修改内容所在段落的右侧空白处用粗实线做出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一般修改、修订文件的审核、批准、发放等程序,与新文件程序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随文修改。规章制度内容在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行政文件中已有最新含义时,由文件制定部门提出随文修改申请,不必经会签程序,经行政人事部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和修改后的新版本的管理文件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因体制、业务调整或文件使用期限超过等,应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需求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后,原制订部门负责修订,并填写“规章制度修改变更申请”(附件2),必要时需提供修改所依据的各类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及时在“公共信息”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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