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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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工业的发展,加强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机电设备的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洛阳煤业公司现有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在矿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建施工等机电设备。

第四条 各单位的生产、基建施工的机电设备统一由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处理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机电设备实行由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及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主管部门为机电科,综机设备主管部门为生产科。

第七条 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设备属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与投资人共同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将把各单位设备“三率”作为机电运输目标管理和各单位督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三率”的考核指标统一按完好率90%,待修率5%,故障率1%进行考核,奋斗目标事故率为零。设备“三率”的考核按洛阳煤业公司机电运输目标管理、督查考核标准每月进行一次。

第3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新建、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 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非淘汰型、具有煤安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购置计划应由矿设备管理部门经过规划、调研、论证、选型、确定后编制,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设备计划上报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科,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上报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机电科。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计划由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机电科、生产科会同经管科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进行审核、汇编,经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具体实施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协助选型、协调、审核、修订技术参数和要求、推荐生产厂家、调研上报及审核技术协议。

第十二条 设备到货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设备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由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设备原值低于20万元的设备可由矿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但其验收报告须由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签认。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等,与其合同及技术协议相符,做到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各下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还应把好设备运

行前的调试及备件和资料验收关。

第十三条 暂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 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备在井下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要升井保管好。

第十五条 除经洛阳富安煤业有限公司主管领导特批外,凡不符合第十一、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得安排资金计划、付款及进行决算。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十六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矿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矿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维修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员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矿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作到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实行包机制要做到“五包”,即:包安全经济运行、包设备完好、包材料能耗、包设备环境卫生、包出勤率。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并做好各种记录。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类司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安全知识教

育,提高操作、维修技术水平及安全意识,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认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主要设备的管理,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开展技术性能测定及主要部件的探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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