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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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采购技术条款

一、工程概况:

PHC管桩的直径为Φ550至Φ600,混疑土强度C80,数量、规格型号等详见下表。

二、采用标准:

1、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标准结构图集2002浙G22。

2、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和《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2003)的要求。

三、其他:

1、根据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供货,每天最低供货

能力Φ550为米,Φ600为米。

2、企业生产单节桩的最大长度为米。

管桩采购合同

甲方:中交二航局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码头项目经理部

乙方: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和业主总承包合同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罐区桩基工程管桩及桩尖采购供应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管桩及桩尖,数量、价格、规格等详见下表:

备注:工程量按实际用量确定,桩尖长度为15cm。

1.1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2002浙G22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标准图集的技术标准、质量

要求组织生产。

1.2以上价格为乙方将管桩送到甲方沉桩施工现场的一切费用。

1.3配桩规格及长度由甲方决定,甲方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供月施工进度配桩计划表。

2、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每月30日乙方凭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的管桩工程量到甲方处办理付款手续,甲

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格管桩工程款的70%,当工程进度完成100%,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实际用量的80%,当乙方提交了符合所有管桩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且经甲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其余工程价款。

3、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3.1 乙方将管桩运至甲方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桩基施工现场,按甲方现场代表指定区域停车,并协助甲方卸车,卸桩费用及卸桩损耗由甲方负责。

3.2供货数量:2007年9月16日~2007年10月7日乙方应保证每天向甲方供应合格管桩数量不少于300米,2007年10月8日起乙方应保证每天向甲方供应合格管桩数量不少于400米,3.3交货期限: 2007年9月10日~ 2008年1月15日。

3.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增减乙方的供货数量。

3.4管桩到现场后由业主、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对管桩进行验收,交货前破损的管桩由乙方负责无条件退换(卸车时造成的除外),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接收,管桩内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4、质量与检验:

4.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2002浙G22图集、GB13476–1999)进行生产、运输,确保管桩的质量。

4.2乙方生产的管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乙方每次发货时必须同时提供给甲方所供管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资料、质量保证书等。

4.3如因乙方管桩质量出现问题(如:端板钢板材质、管桩砼强度等),及管桩质量规格不符合2002浙G22图集和GB13476–1999规定及设计要求时,乙方应负责无条件退换,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因甲方施工原因引起管桩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4.4因乙方原因造成管桩质量及数量和提供的服务不符要求时,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原因的则要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5乙方在管桩生产过程中,业主、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可到生产厂家进行随机抽检,但运到工地上的桩,甲方如对桩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共同确认,确认为不合格时乙方应无条件退换。

5、其他

5.1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者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最晚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6、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双发签字、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交二航局舟山液体化工品乙方:

中转基地项目经理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管桩采购合同

甲方:中交二航局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码头项目经理部

乙方: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和业主总承包合同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罐区桩基工程管桩及桩尖采购供应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管桩及桩尖,数量、价格、规格等详见下表:

备注:以上价格为暂定价,工程量按实际用量确定。

1.1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2002浙G22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标准图集的技术标准、质量

要求组织生产。

1.2以上价格为乙方将管桩送到甲方沉桩施工现场的一切费用。

1.3配桩规格及长度由甲方决定。

2、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每月30日乙方凭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的管桩工程量到甲方处办理付款手续,甲

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格管桩工程款的70%,当工程进度完成100%,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80%,当乙方提交了符合甲方要求的所有满足合格工程的证明资料,且经甲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其余工程价款。

3、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3.1 乙方将管桩运至甲方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桩基施工现场,按甲方现场代表指定区域停车,并协助甲方卸车(卸桩由甲方负责)。

3.2供货数量:乙方应保证每天向甲方供应合格管桩数量不少于800米。

3.3交货期限: 2007年9月10日~ 2008年1月15日。

3.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增减乙方的供货数量。

3.4管桩到现场后由业主、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对管桩进行验收,交货前破损的管桩由乙方负责无条件退换,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接收,管桩内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4、质量与检验:

4.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2002浙G22图集、GB13476–1999)进行生产、运输,确保管桩的质量。

4.2乙方生产的管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乙方每次发货时必须同时提供给甲方所供管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资料、质量保证书等。

4.3如因乙方管桩质量出现问题(如:端板钢板材质、管桩砼强度等),不符合2002浙G22图集和GB13476–1999规定时,乙方应负责无条件退换,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因甲方施工原因引起管桩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4.4因乙方原因造成管桩质量及数量和提供的服务不符要求时,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原因的则要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5乙方在管桩生产过程中,业主、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可到生产厂家进行随机抽检,但运到工地上的桩,甲方如对桩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共同确认,确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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