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轨道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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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轨道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1.1.1 安全目标

无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无重大、大行车事故,无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事故;

员工因工责任死亡率、重伤率和负伤频率分别控制在0.12‰、0.3‰和10‰以下;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主动监测,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防护和健康检查,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1.1.2 安全防护保证方案

1.1.

2.1 施工中认真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

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北京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1.

2.2 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并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规模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组织施工。

1.1.

2.3 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

2.4 认真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还需经北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单独上岗作业。

1.1.

2.5 严格按照“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施工用房内要符合“四防”(防触电、防雷电、防盗窃、防火)要

1.1.3.3 明确安全体系要素职责分配

建立从项目经理、作业班长到操作工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将经济效益与安全挂钩。

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

1.1.3.4 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

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编制实施性安全生产计划,对技术复杂、施工危险性大且易发事故的无缝线路钢轨焊接作业、地下线整体道床作业及地下线钢弹簧浮置板道床作业等施工项目,编制专项安全生产计划,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1.3.5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

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和专项工序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1.1.3.6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重点对专(兼)职安全员、领工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龙门吊司机、起重工、电工、焊接工、机械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新工上岗、工人变岗和改变工种等进行培训教育。

1.1.3.7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参加检查人员;经理部每旬进行一次,作业班组每天进行一次,非定期检查应视工程情况如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采取新工艺、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情况而进行检查,并要有领导值班。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

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真正落实。

1.1.3.8 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处理各种不同程度的事故。

⑴项目经理部安质部门按时填报工程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上报工程监理站和建设指挥部。

⑵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部位或工点技术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⑶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上级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⑷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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