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方案免费

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方案免费在野外进行火源管控是保护自然环境和预防火灾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实施野外火源管控,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野外火源的使用,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一、明确火源管控的范围和对象野外火源管控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环境,以及游客集中的风景区、公园等人文环境。
火源对象包括烧烤、篝火、烟花爆竹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
二、建立火源管控的制度和规定1.明确火源使用的时间和地点:规定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烧烤、篝火等活动,并限制时间段,禁止在易燃区域使用火源。
2.制定火源使用的标准:规定使用防火设施,如专用炉具、灭火器等,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3.加强火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加强对火源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1.开展火灾预防宣传:通过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游客宣传火灾预防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增强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2.加强火源管控的宣传教育:向游客宣传火源管控的重要性,倡导文明旅游,自觉遵守火源使用规定,共同保护自然环境。
四、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1.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灾风险,提前预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五、加强协作与合作1.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森林防火、公安、旅游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火源管控工作。
2.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与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火源管控工作,形成合力。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1.建立火源管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火源管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火源管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2.开展火源管控的效果评估:定期对火源管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升火源管控的效果。
在野外实施火源管控,是保护自然环境、预防火灾的重要举措。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林区火源管理的监管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林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火源管理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火源管理的“大门”,加强对林区火源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确保火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林区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火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确保火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3. 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亲自管,对火源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重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火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火源管理范围1. 林区内所有的野外用火要属于火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野外烧烤、篝火晚会、农闲烧荒、采砍活动等。
2. 林区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林区主管单位、野外游客、农民等,都必须遵守火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火种。
四、火源管理规定1. 林区内烟火禁区:严禁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摊点也不得进入林区内。
2. 野外用火禁区:林区内划定野外用火禁区,严禁在野外用火。
3. 烟花爆竹禁运:在林区周边范围内,严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4. 严禁小范围焚烧:在林区内严禁小范围焚烧杂草、垃圾和树叶等。
五、火源管理措施1. 加强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标语标牌、宣传单页等形式,广泛宣传火源管理知识。
2. 配备火源管理人员:林区主管单位要配备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火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督导。
3. 加强火源管理巡查:定期组织火源管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加强对火源管理规定的宣传。
4. 制定火源管理备案:对于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活动,需提前向主管单位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开展活动。
六、火源管理监督1. 主管单位要组织对火源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反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示于众,以警示他人。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所有参与野外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野外考察、探险、露营、旅游等。
三、管理职责1. 单位应设立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野外用火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领导小组应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野外用火安全。
3. 各部门应加强对野外用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野外用火安全措施1. 野外用火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火;(2)用火前,必须了解周围环境,确保用火安全;(3)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消除火灾隐患。
2. 野外用火应采取以下措施:(1)用火前,应选择空旷、干燥、不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并清除周围的可燃物;(2)用火时,应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扑灭;(3)用火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等火灾隐患。
3. 野外露营、烧烤等用火活动,应采取以下措施:(1)选择空旷、干燥、不易引发火灾的地点;(2)使用炉具、烧烤架等专用设备,确保用火安全;(3)露营时,不得在帐篷内用火,以免发生火灾。
五、违规处罚1. 违反本制度,擅自用火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 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乡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响应国家“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森林防火重要指示,结合本乡实际,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切实规范林区农事生产的用火行为,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边进行生产用火的单位,必须先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向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性用火。
申请者必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用火取暧、照明、吸烟、燃放鞭炮等及其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林缘地带进行烧田埂、烧火土、烧茅草等农事用火。
四、各林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五、经检查发现存有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村委会报告,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扑救。
七、违反本制度第一、二、三、四、五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八、违反以上条款,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含扑火费用),并处个人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九、由单位或个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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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野外用火监管规定
xxxx有限公司
各村,乡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条、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林地烧田埂,烧火土灰积肥,烧炭窑,造林炼山,烧隔离带等;非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精神病人、痴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在林区林地边烧田埂。
2、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3、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4、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头柴埂。
5、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1。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林区火源管理,预防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火源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
(二)谁的火源,谁负责的原则。
(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火源管理责任(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义务,遵守火源管理规定。
第四条火源管理措施(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等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单位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五)森林防火期内,居民生活用火的,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办理《生活用火许可证》。
第五条火源管理监管(一)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火险隐患检查。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发现火险隐患或者火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林业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六条火源管理宣传教育(一)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二)学校应当加强防火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火意识。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第七条火源管理应急处置(一)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林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起火原因,查明火源。
(三)对森林火灾责任人和肇事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1、进入林区人员均需履行检查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种入山,进入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等,特别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凡在林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甘肃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防漏火、喷火。
4、林区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加油站、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等要切实落实防火各项责任和预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
5、林区倡导“文明祭祀’’的祭奠新风,积极开展鲜花祭祀、植树祭祀、诵读祭文等方式寄托哀思,防止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6、凡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野外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特制定本《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野外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所有参与野外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野外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指示。
4. 动火作业人员需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三、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制定,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 作业现场周围需要清理干燥易燃材料,确保安全防火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现场周围需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保证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四、作业操作规范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择天气晴朗、风力适中的时段进行,避免风力过大引发火势失控。
2.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控火势,确保火情随时得到控制。
3. 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乱扔火种等行为,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严禁使用易导致火势扩大的方法。
五、作业后清理1.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将动火工具和设备妥善收存,确保不会引发任何火灾隐患。
2. 检查是否所有防护措施已恢复正常,并做好安全交接记录,确保后续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3. 对于可能存在的火源,应及时清除并灭火,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六、应急预案1. 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流程和联系方式。
2. 针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风险。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严重者取消动火作业资格。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林区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区内的活动,包括野外旅游、生产经营、科研科学、清理林区等一切活动。
二、烧荒与防火1.烧荒管理:烧荒是指在适当的时机,通过有序的燃烧方法,清理和改良农田或者林地的行为。
烧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林业法》和《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需提前进行物资储备、火线建设和预案编制。
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和天气情况,避免火灾的发生。
2.防火管制:在林区内严禁随意野外用火,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火源管理1.禁火期:根据气象情况和林区内部的情况,规定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烤野餐等任何形式的火源行为。
2.火源登记:林区内进入野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告火源使用计划。
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用火计划进行审批,并指定特定的地点供其使用。
3.火源管理人员:林区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对火源的管理、监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火源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防火设施1.防火设备:林区内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工具,包括水桶、灭火器、水泵等设备。
要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2.防火设施:林区内要设置防火排污带、防火隔离带、防火检测器等设施,以及规定用火地点、用火禁止区、警示标示等。
五、火灾预防1.宣传教育:林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要给予游客、村民等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监测能力。
2.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火灾举报机制,对发现火险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工作。
六、火灾应对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林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并全力配合扑救工作。
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野外火灾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大难题。
大量的草木烧毁,生态系统破坏,甚至还有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为了解决野外火源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国家环保部门制定了《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野外火灾发生率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各地火灾事故发生数量减少70%以上。
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制发展,为野外环保事业持续加油。
二、治理措施(一)宣传教育防止事故开展全国范围的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普及野外灾害防范、应急处理和救援的相关知识。
定期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危机意识。
(二)技术Ⅰ+防患为先加强各地针对野外火灾的研究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智能化、信息化和虚拟化技术在防灾救援中的应用。
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设置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突发事件。
不断完善火灾防范机制,提高能力,并加强应急管理。
(三)责任机制和监管加强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工作组,明确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职责,增强野外环保整体治理的协调性、连通性和责任感。
强化监督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落实环保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和野外火灾。
三、预期成效经过专项治理,未来的野外环境将更加安全、健康、和谐和美丽。
同时,每个市民都将更加珍惜身边的环境,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方案(一)中央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各地高质量开展野外火源治理提供支持。
(二)各地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和联动管理,切实保障野外环保的顺利实施。
(三)从业人员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野外环境的维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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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野外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切实消除
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野外火源是指除城市的市区和村内以外的一切人为野外
用火,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条 野外火源管理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
林防火工作方针。
第三条 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村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在春
秋森林防火戒严期及春耕生产等高火险季节,增配临时性或季节性森
林防火协管员。护林员、防火协管员的具体职责是:深入山头地块,
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火源,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
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野外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零指标”目标管理,明确责任目标,
制订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把野外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护林员、村干
部等具体责任人身上,做到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四到位。
第六条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老人、学生这些重点群
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
工作,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杜绝野外违章用火,切实消除森林火
灾隐患。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痴呆人员、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严防小孩、
痴呆人员、精神病人上山玩火。
第八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村民生活用
火,应当严格管理;对火警(灾)肇事者给予从严处罚。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
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等责任单位必须把野外火源管理
作为一项常项工作来抓。护林员必须常驻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深入责
任区的山头地块巡山护林,互相配合、互相通信息,做到“见烟就查,
违章就罚”,及时发现并制止和协助查处野外违章者用火,坚决管住
火源。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间,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专职和临
时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必须组织人员重点巡
护。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春耕生产、秋收等高火险季节,
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各项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做到“山上有
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
村负责人必须加强上山巡查,坚决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最大限度
地防范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要严防
死守。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事先要开好10米以上的防火
路,在三级风以下用火。用火时要组织好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并准备
好扑火工具,做好扑火准备,严防失火。
第十五条 用火时,乡要派人到现场指导、监督用火,并报告乡
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用火后,监督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野外违章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
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